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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陈粮?陈大米能吃吗?(五百亩以上粮食种植,都需要什么设备什么手续?还有,种好的粮食怎么销售?请有经验的亲详细解答一下好吗)

陈粮不是陈化粮。陈粮与陈化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通常把当年收获的粮食叫做新粮,把储存一年以上的粮食叫做陈粮。而陈化粮是指储存品质明显下降,不宜直接作为口粮用的...

陈化粮判定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它的今日更新更是备受瞩目。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陈化粮判定标准的最新动态,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什么是陈粮?陈大米能吃吗?(五百亩以上粮食种植,都需要什么设备什么手续?还有,种好的粮食怎么销售?请有经验的亲详细解答一下好吗)

什么是陈粮?陈大米能吃吗?

陈粮不是陈化粮。陈粮与陈化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通常把当年收获的粮食叫做新粮,把储存一年以上的粮食叫做陈粮。而陈化粮是指储存品质明显下降,不宜直接作为口粮用的原粮。用陈稻谷加工成的大米不是陈化粮,粮食是否能供食用,是以卫生标准来判定的。国家不允许陈化粮流人口粮市场,是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角度来考虑的,让陈化的粮食在达到不能食用的程度之前,即转到制造酒精、饲料等非直接食用的用途方面,并不是因为陈化粮是有毒有害的粮食。

五百亩以上粮食种植,都需要什么设备什么手续?还有,种好的粮食怎么销售?请有经验的亲详细解答一下好吗

亲,希望能帮到你。 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 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七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九条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倒卖军粮罪怎么判定

法律分析:1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2004年5月26日颁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 行政许可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同上 第十九条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行政许可 军粮供应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颁布) 第440项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述食品陈化对食品质量的影响

粮食子粒随着储藏时间的延长,自身的生理衰退,子粒内部的酶活力下降,生活力减弱,种用品质和食用品质劣变,这种现象称为粮食的陈化。

粮食在储藏过程中,随着储藏时间的延长,虽未霉变,但由于酶活力减弱,呼气降低,原生质体萎缩,物理、化学活性改变,生活力减弱,利用品质和食用品质劣变,这种粮食由新到陈的过程称为粮食的陈化。

什么是陈化粮?

粮食在储藏过程中,随着储藏时间的延长,虽未霉变,但由于酶活力减弱,呼气降低,原生质体萎缩,物理、化学活性改变,生活力减弱,利用品质和食用品质劣变,这种粮食由新到陈的过程称为粮食的陈化。

大米一般分为新粮、陈粮和陈化粮三种。当年的大米属于新粮;第一次储存期限超过一年的是陈粮;储存后变质的粮食是陈化粮。陈化粮与人们通常所说的“隔年粮”不同,陈化粮本身含有黄曲霉毒素,需要经过严格检测鉴定后,才能确定为陈化粮。陈化粮是用来判断粮食是否可继续储存的技术概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陈化粮不等于有毒有害的粮食。

由于陈化粮黄曲霉超标已不能作为口粮,国家规定,陈化粮只能通过拍卖的方式向特定的饲料加工和酿造企业定向销售。

粮食陈化的主要表现

粮食陈化是粮食颗粒内部的生理变化,主要表现是:酶的活性减弱,呼吸降低,原生质胶体结构松弛,物理化学性质改变,达到一定程度时,种用品质,食用品质,工艺品质变劣。

粮食陈化有三大变化:

一是生理变化,由于酶的活性逐渐减弱,直至丧失,呼吸也就停止。

二是化学变化,脂肪中的游离脂肪酸不断增多,致使蒸煮品质下降,再进一步氧化,将会产生难闻的戊醛,己醛等挥发性羰基化合物,粮食中游离脂肪酸增多,粮食陈化加深。

淀粉中的糊精和麦芽糖逐步被水解,还原糖增加,糊精相对减少,粘度下降,粮食带酸味,品质变劣,陈化加深,最终失去食用价值。

蛋白质容易引起水解和变性,蛋白质水解后,游离氨基酸上升,酸度增加,蛋白质变性后由溶胶变为凝胶,溶解度降低,粮食即开始陈化。

三是物理变化,主要是粮食颗粒组织硬化,柔韧性变弱,米质变脆,米粒起筋,身骨收缩;淀粉细胞变硬,细胞膜增强、糊化,吸水力降低,持水率下降,米饭破碎,粘性较差,香味消失。面粉发酵力减弱,面包品质不良等。

陈化粮的判定

粮食陈化是粮食在储存保管环节的自然正常现象。库存的粮食是否有毒有害主要是看 AFB1、DON、ZEA 等毒素是否超过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超过了就有毒有害。

粮食是否产生黄曲霉毒素,与粮食的储存时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而是与粮食收获时的气候条件和储藏条件有关。即使是当年收获的粮食如果不及时进行干燥,生霉后也有可能产生黄曲霉毒素。因此评价粮食能否食用,不应笼统地评价其是否超期储存或是否陈化,而是应当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粮食陈化的主要判定指标是脂肪酸、粘度和品尝评分值,三项有一项指标达到“陈化”规定的,即认定为“陈化粮”。其中脂肪酸值作为一项较为灵敏的可客观检验的指标,可作为判定粮食品质变化的主要参考指标。

陈化粮能否作为饲料原料的判定标准

陈化粮对饲料的影响

因为陈化粮中的脂肪、淀粉、蛋白质等成分都发生了化学变化,使用陈化粮可导致饲料中能量下降、维生素

含量降低、各种营养物质消化率降低以及产生各种自由基和霉菌毒素,降低饲料品质,影响畜禽生产。

陈化粮对畜禽生产的影响

陈化粮对畜禽健康、生长性能造成很大影响。食用陈化粮转化的饲料,畜禽会出现采食量降低、料肉比升高、生长性能下降、出栏体重偏低等现象,如正常肉鸡料肉比在1.5左右,用陈化粮料肉比可达1.7。

1、饲料适口性降低—胚芽氧化产生有异味的醛、酮、烃、酯、醇等化合物,从而影响动物采食,甚至出现拒食、中毒或死亡;

2、营养价值降低—丙二醛生成聚合物与蛋白质和脱氧核糖核酸发生反应,是蛋白质结构变异,失去蛋白质正常的营养;代谢能降低。

3、霉菌毒素—霉菌毒素超标是陈化粮不能作为食用的最直接原因。

陈化粮霉菌毒素污染复杂,毒素种类繁多,主要包括黄曲霉毒素、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毒素以及烟曲霉毒素等。饲喂霉菌毒素污染的粮食会使动物生产性能下降,主要表现在日增重、采食量降低、饲料利用率下降等方面(如表所示)。

霉变饲料对动物生产性能的影响

霉菌毒素严重时,会对畜禽肝脏造成病理性伤害。肝脏是黄曲霉素作用的最主要靶器官,可引起肝脏组织肿大、脂肪变性、胆管增生、肝细胞空泡形成和坏死等病变。

研究发现,使用陈化玉米饲养的猪,其肝脏较使用新鲜玉米饲养的猪大很多,以110kg的猪为例,每个肝脏陈化玉米组比新鲜玉米组重500克左右,且肝脏颜色发黄。

不同玉米对猪肝脏颜色的影响

陈化粮对肉品质的影响

长期使用陈化粮会引起脂溶性维生素和核黄素的缺乏,引发的黄膘肉猪问题更应引起重视。

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由于中国部分饲料企业使用陈化玉米,导致了区域性黄膘肉(生猪屠宰加工后发现猪肉皮下脂肪变黄的现象,这种肉被称为“黄膘肉”或“黄脂肉”)的发生,其中部分饲料企业出现了大量的黄膘肉问题投诉。

由于陈化玉米的价格要比正常玉米价格低200~300元/吨,迫于成本压力,不少饲料企业拍卖了2013年和2014年的陈化玉米,在检测霉菌毒素不超标后,开始在中大猪饲料中使用。通常,在使用陈化玉米的1~2个月后,会开始出现黄膘肉问题,即便立即停用,仍会持续3~4 个月。

而最关键的是,一旦在使用陈化玉米后,出现黄膘肉的猪在市场上将很难销售,只能作为原料通过其他途径进入食品加工行业。

陈化粮使用原则、解决方案

养殖户对“陈化粮”转为“饲料粮”要慎重对待,企业在饲料生产中、养殖户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显霉变的饲料原料坚决不能用于饲料生产;

2、肉眼看不见霉变的原料在采购时要进行霉菌毒素的检测,如毒素超标也不能用于饲料生产;

3、原料中虽检出霉菌毒素,但不超标,在生产饲料时要添加霉菌毒素吸附剂,以降低或消除霉菌毒素的影响;

4、采购刚上市的原料由于水分超标易于霉菌生长,不宜长时间存放,应尽快用完;

5、饲料厂为降低成本在生产中或多或少会用到陈化粮,可根据陈化粮情况与当年玉米按比例掺着使用;

6、原料或成品饲料仓库要保持通风、干燥;

7、夏季高温季节生产的成品饲料存放期不宜过长,拆封后饲料要在很短的时间内用完。

8、幼畜禽、仔猪、种畜禽不建议使用陈化粮。

陈化粮的检测方法

国内外学者对稻谷新陈度( freshness )检验方法做了大量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稻米新陈度检测染色法作了深入研究,目的在于指导稻谷的出入库(储存品质判定)、贮藏条件的调控、商检把关和进出口检验等。

日本对稻谷的研究较早,且在稻谷方面的研究比较成熟,日本食粮厅昭和49年(即1974年)5月编标准计量方法中规定了关于稻谷新陈度的染色检验法。我国在1985年颁布的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的附录A中有对粮食新陈的染色检验法,其中规定了三种分析方法:愈创木酚反应法、愈创木酚-对苯二胺并用法、酸度指示剂法。

我国的稻米种植面积大、区域广阔(北方助产粳稻,南方主产籼稻)、品种多(分为粳稻、籼稻、糯稻),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在稻米新陈度的检测上,就需要研究适合我国稻米的新陈度检测的方法。

徐君逸和关裕亮(1994年)研究进出口大米年产度(新陈度)的测定,对愈创木酚反应法、愈创木酚-对苯二胺并用法、降落值测定法、脂肪酸值测定法、糊化黏度测定法、酸度指示剂法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表明,愈创木酚法能鉴别新米与陈米,但对陈米要判断是陈一年米还是陈二年米的灵敏度较差;愈创木酚-对苯二胺并用法能鉴别陈二年以上的米,但要判断新米与陈一年米灵敏度较差;降落值法适合于鉴别不同年产度的粳米陈化度;脂肪酸值测定法,能够较好的判断稻米的新陈度;利用糊化仪测定稻米达到最高黏度后5min内粘度下降值,可以判断其新陈度;酸度指示剂法测定三个年度的稻米,其显色液均有明显差异。利用分光光度计测定透光率,可定量鉴别三个年产度的稻米。

陈志行,郑宗坤,冼坚等对酸度法鉴定大米新陈度的方法进行了对照研究,其中对酸性指示剂法、酸碱度测定法、酸性指示剂的分光光度法、脂肪酸值测定法等方法进行了对比研究。通过对比这几种方法得出:酸性指示剂的分光光度法与脂肪酸值测定法这两种定量方法,准确度较高;酸碱度测定法、酸性指示剂的分光光度法、脂肪酸值测定法的综合应用,可获得对稻米新陈度较全面的评价。

黄晓赞,朱永义,陈立君等对稻米新陈度的鉴别方法进行了研究探讨。比较发芽率、TTC显色法、愈创木酚显色法、碘化钾显色法、酸性指示剂法、脂肪酸值法、对苯二胺法、蒸煮品尝品质和色泽判断法等对稻米的陈化度进行评价,经过对比发现所有这些方法中单就一种很难准确的判断稻米的新陈度,其中脂肪酸值法能较准确的反映稻米的陈化程度。

Chen C F和Chen C L等将整糙米与含有愈创木酚与过氧化氢混合液的邻联二茴香胺溶液反应,比色法测定不同收获季节、在稻米容易加速陈化的条件下贮藏的稻米反应液液的光吸收值,检测稻米新陈度,结果发现:稻谷品种、贮藏时间和贮藏温度对稻谷过氧化物酶的活性有显著的影响,反应溶液显现的紫色有明显的差异,并且从不同收获季节抽取的整糙米样品的过氧化物酶活性也有差异。这种方法能够区分不同收获节的整糙米,另外,将这种方法与数据分析程序结合可以检测样品的新陈米粒的混合比。

2020糙米是陈化粮吗为什么

该年份的糙米不一定是陈化粮,因为是否是陈化粮,取决于该糙米的品质是否符合国家粮食标准。

糙米是指稻谷脱壳后仍保留着一些外层组织,如皮层、糊粉层和胚芽的米,通常指大米。陈化粮是指符合判定为陈化粮条件的水稻,也就是不符合国家粮食标准的粮食。

糙米和陈化粮是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糙米是一种加工后的粮食,而陈化粮则是指不符合国家粮食标准的粮食。因此,2020年生产的糙米是否是陈化粮,取决于该糙米的品质是否符合国家粮食标准。

什么是陈粮?陈大米能吃吗?(五百亩以上粮食种植,都需要什么设备什么手续?还有,种好的粮食怎么销售?请有经验的亲详细解答一下好吗)

好了,今天关于“陈化粮判定标准”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陈化粮判定标准”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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