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交通事故类型有哪些(事故类型分为哪20类)
解答 如果按事故责任分类的话,有以下几种: (1)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
接下来,我将针对事故的分类有哪些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事故的分类有哪些的话题。
常见交通事故类型有哪些
解答 如果按事故责任分类的话,有以下几种: (1)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视为机动车事故。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废人专用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负一半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 (3)行人与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各方当事人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 (4)其他事故。
事故类型分为哪20类
法律分析:在我国,将事故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20个类别。
法律依据:国标GB4661-8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2.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010坍塌 011冒顶片帮 012透水 013放炮 014火药爆炸 015瓦斯爆炸 016锅炉爆炸 017容器爆炸 018其它爆炸 019中毒和窒息 020其它伤害
事故分类分为哪几类
根据严重程度可以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事故是发生于预期之外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或经济损失的事件,是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性改变的事件。
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流程
第一步、打开车辆危险警告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双闪。并在车后方放置三角警示牌,放置距离城市道路50-100米,高速公路150-200米。做好这些之后,就能很好的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二步、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拍照的时候一定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拍摄,双方的车牌也一定要拍摄清楚,路面分道线也一定要拍进去,这些照片都可以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三步、我们要请对方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年检合格标志、强制保险凭证。如果对方不肯出示,就可能存在问题。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拍照确定对方驾驶员,以便留作证据。
第四步、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交警未赶到事故现场之前,千万不要随意移动车辆。如果双方在未达成协商之前,就把车移动到了路边,那保险公司是完全有权利拒绝理赔的。
第五步、如果双方协商处理没有结果,就及时报警。等交警赶到现场,划分完事故责任之后,再填写完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整个流程就算是结束了。
三、事故与事故后果的关系
事故和事故后果是互为因果的两件事情:由于事故的发生产生了某种事故后果。引起严重伤害或损失的事故后果,给人的印象非常深刻,相应地注意了带来某种严重后果的事故;相反地,当事故带来的后果非常轻微,没有引起人们注意的时候,人们也就忽略了事故。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种类有哪些
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分为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伤害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仅限于生产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有一定的突发性,一般是人为过失造成的伤害。
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综上所述,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主要分为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伤害类型。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主要分为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伤害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仅限于生产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有一定的突发性,一般是人为过失造成的伤害。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6、淹溺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9、高处坠落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15、瓦斯爆炸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17、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动物咬伤,钉子扎伤脚等。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标准
法律主观: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 道路交通事故 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 (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 (3)动车、客车报废1辆; (4)货车报废3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重型轨道车报废; (4)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法律客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安全事故的类型主要分四类
安全事故的类型按伤害程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以下几种: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
法律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安全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安全事故划分的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链御羡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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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棚拍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拆缺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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