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
感谢大家在这个根据法律规定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问题集合中的积极参与。我将用专业的态度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具体的例子和实践经验,以帮助大家理解和应用相关概念。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石家庄律师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石家庄律师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3.平等性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主观:
民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简称。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 违反法律规定 ,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 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上述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民法调整机制实际上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规定任意性条款作为补充,规定强制性条款为例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受到民法保护。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通过意思或者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创设权利义务。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当事人社会关系的攫取,民法不一定调整其全部的社会关系,仅仅调整具有民法意义上的社会关系,比如买卖。
百度百科-民事法律关系
百度百科-民法调整对象
人民网-三个特点了解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中国民法学界在讨论中提出的四种观点:
(1)认为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认为民法调整以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品经济关系决定了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质;
(3)认为民法应调整受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经济关系以及一定的人身关系,具有计划组织因素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4)赞同前苏联现代经济法观点,主张仿效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5年原民主德国民法典,使民法成为公民权益保护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定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三、财产关系的规定
其中财产关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民法调整对象随民法的发展而变化,在与公法分离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之初,民法所调整的是旨在实现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民事主体人格、婚姻家庭、物权、财产继承、债权、民事侵权(即“私犯”,包括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等关系。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努斯即称:“规定罗马国家事务的是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是私法。”在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则调整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罗马私法的不同主要在于,后者将盗窃、抢劫和民事诉讼关系分出由公法调整。同时,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相对独立,民法一般不直接调整因投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四、人身关系的规定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
(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什么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3、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财产归属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法律确认就分别成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4、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根据法律规定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