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道德规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所谓行政道德规范或称行政道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行政职业特征...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信息,并尽力回答大家的问题。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话题吧。
行政道德规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所谓行政道德规范或称行政道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行政职业特征的、调整行政管理主客体之间以及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道德准则与道德规范的统称。
行政道德规范的内容构成[1]
在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和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行政道德的内容构成都会有所不同,甚至存在本质性的差异。不过,就当今现代社会而言,随着公共行政及其相关理念的产生,各国行政道德尽管仍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性,但相同的成分已日益增多。总体上,就内容结构而言,行政道德体系可以分成行政道德准则与行政道德具体规范两个部分。
1. 行政道德准则
行政道德准则是行政道德体系中最高层次的道德准则或说根本准则,它是特定行政道德体系的实质与根本所在,体现了特定行政管理系统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它既是行政道德体系的灵魂,贯穿于整个行政道德体系各个层面与运行过程,也是把特定行政道德体系与其他道德体系区分开来的关键与根本依据。在不同性质的行政系统或同一行政系统的不同发展阶段,其行政道德原则的构成一般不同。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行政道德体系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为人民服务”。这是由我国国家行政系统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只能用于实现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需求。行政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作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准则构成我国行政道德体系的基础与灵魂,在整个行政道德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具体的行政道德规范都是其具体体现与展开。
2. 行政道德具体规范
行政道德具体规范的内容十分丰富,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勤政。
也就是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做到勤政为民。古人说,在其位,谋其政。这是行政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也是为人民服务准则的最基本规范要求。原因很简单,从最一般的意义来说,行政管理就是管理和服务,勤政就是要搞好管理与服务,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行政效率的提高。
具体地讲,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
一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于国家,拥护政府;
二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努力工作;
三是要确保行政质量,促成行政效率的持续提高。为此,就要求行政人员既要努力学习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又要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2)廉政。
也就是国家行政人员要廉洁奉公,要清白行政。在古今中外的行政史中,“廉政”始终是一条基本从政规范要求。宋代著名清官包拯曾说过,“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廉者昌,贪者亡”也成为我国自古以来具有深刻伦理价值的古训。其实,在现代中国,党与政府一直强调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要实现廉洁奉公,就需要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要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就是国家行政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纪,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贪赃枉法。
二要秉公执政,不假公济私。就是国家行政人员要立场坚定,是非分明,主持公道,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秉公尽责,正大光明;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三是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行政人员要树立公仆意识与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要本着为纳税人省钱的思想,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不得摆阔气,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不慷国家与人民之慨。
(3)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法纪为国之纲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肩负维护与执行国家政策与法律、确保社会组织与民众遵纪守法的重任。为此,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做到遵纪守法,做到依法行政,以身作则。
具体地,就是要求:
一是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凌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做到依法行政。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法,不得玩忽职守。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严格执法,敢于主持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以律己,为人表率。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他又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革上之风必偃。”这就是说,执政者德行高低不仅决定着政令通畅有效与否,而且决定着民风好坏。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凡是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法律的执行与维护者首先必须自己做到。
(4)实事求是,科学行政。
实事求是,一切从事实出发,按照客观规律行使行政权力,从而实现科学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道德规范。这也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光荣传统。
其基本要求包括:
一要重视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无论是制定、执行法律政策,还是处理具体日常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该忠于事实。在工作中必须深入实际,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准确掌握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事物与环境的真实情况来采取相适应的工作对策。为此,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反对弄虚作假,不说空话、假话、谎话,不搞形象工程,不做表面文章。
二是要坚持真理,敢于纠正错误。人无完人,孰能无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人民的利益实现组织和公仆,其一切行政行为都应该合乎人民的公共利益。一旦发现自己的言行有差错,就必须敢于承认,勇于纠正。对于其他部门或行政人员的错误行径也要敢于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揭发,使其得到纠正。
三是要正确处理意志力与科学的关系。尊重事实,实现科学行政,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处于一种完全被动的地位,成为教条主义者。事实上,事实与真理永远是相对的,而客观资源(包括时间、人力、财力、物力与智力等)总是有限的,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要充分发挥想像力与创造力,积极主动地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而不能过于僵化,走形式主义。当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也要反对主观臆断,更要反对完全脱离事实的主观唯心主义。
(5)热情待人,协调行政。
行政系统是一个整体协作系统,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一般需要系统内外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系统内外关系能否实现协调一致。为此,热情待人,形成协调一致的行政组织关系与行政公共关系,构成行政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之一。
其具体要求主要有:
一要密切联系群众,尊重人民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政群关系。行政管理最终是要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要热爱人民,尊重人民及其合法权益,又要相信人民,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为人民办实事,进而形成良好的政群关系。
二是宽厚待人,形成良好的组织工作关系。在一个组织内部,既要尊重上级的权威,自觉服从上级的正确领导,同时也要尊重下级和同事。在工作过程中,要以事业为重,顾全大局,认真听取不同意见,要团结所有组织成员,形成协调一致的内部人际关系与工作关系。
三是要协调友邻,形成良好的部门间关系。不同行政组织、部门之间虽然分工与职责不同,但却都是从不同角度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共同实现为人民服务这一最终目标。而且,行政系统是一个协作系统,一个部门职责的有效履行往往需要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
因此,在与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处时,决不能以邻为壑,各自为政,而是要从整体出发,从全局出发来处理问题,相互之间既要分清职责,又要协同处事,共同推动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
[编辑]行政道德规范的基本功能
所谓行政道德规范的功能,就是行政道德规范在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与作用。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行政道德规范在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合法、有效履行,维持良好的行政内部关系与公共关系,促成良好社会风气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1. 导向和约束功能
行政道德规范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定了道德的行政行为规范,使他们意识到哪些行为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哪些则是不道德的,从而把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导向行政道德所要求的方向,使他们的行为符合行政道德规范。同时,行政道德规范通过行政主体基于内心信念和道德评价来约束自身的言行,使他们不做任何不符合行政道德要求的事情。如同其他道德规范一样,道德原则与规范一旦内化为行政主体的内在信念与行为模式,就会产生长期的自我约束力,具有持久的影响力。
2. 自我调节功能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行政管理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总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对这些矛盾与冲突,除了依靠法律规范调节之外,大量的关系与冲突需要通过行政道德规范来加以解决。比如,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的命令与国家或人民的利益之间,个人的合法权益与组织的或国家的公共利益之间,所有这些方面常常会出现冲突。这也许是由于既有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或不合理。在这些情形下,我们就只有依靠行政道德规范来调节和解决矛盾与冲突。而且,相对于行政法律规范方式而言,行政道德调节还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它是一种软调节,主要通过社会舆论与道德良知等内心信念机制进行调节,因而带有自愿性与自我调节性。一旦由他律转化为自律,往往会使行政行为主体在解决矛盾与冲突方面取得更为积极主动的良好效果。
3. 示范与激励功能
由于行政管理道德在整个社会职业道德体系中处于较高层次,对其他类型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与发展会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和示范效应。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由于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其道德风尚、所作所为,都会影响和感染其他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对社会道德风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如果政府所倡导的行政道德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就能产生表率作用,带动社会改善民风,提高整体道德水平。同时,行政道德规范通过树立道德榜样或建立理想的行政角色模型,并经由教育等社会化途径激发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把这些榜样或理想模型作为实现自身价值的标准,可以激励行政机关与行政工作人员自觉地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在我国,树立焦裕禄式行政官员的正面榜样以及张青山、刘子善一类行政官员的反面典型,目的就在于发挥行政道德规范的激励功能。
行政道德规范的特征
它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 政治性
行政道德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自身属性决定了这种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与其他社会职业道德规范不同的特征。其中,最根本的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原因在于,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一种公共权力活动,行政管理活动要体现与服从国家意志,维护与实现国家民众的共同利益需求。为此,全心全意为民众服务构成现代民主国家行政道德规范的最高道德准则;忠于政府,忠于国家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勤政为民,也就构成行政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和最基本道德规范要求。所有这些使得行政道德规范必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2. 自律性
行政道德规范是行政行为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自发地形成与发展起来的,而且,规范的约束力与规范作用也主要是依靠人们的信念、社会舆论来实现和维持的。也就是说,它主要是通过行政主体基于内心信念和道德评价来规范与约束自身言行的方式发挥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作用的。因此,行政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是自我约束式的,具有自律性特征。行政法律规范则不一样,它主要依靠一种外在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加以维持和推行,因而表现为他律性。自律性是行政道德与一般道德的共性之一,也是行政道德规范区别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最基本属性。当然,行政道德规范的维持和推行也需要通过社会舆论来施加压力。
3. 相对稳定性
与其他类型的道德规范相比,行政道德规范一旦形成,就更难以变更。这是由于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具有相对于其他社会职业更为明显的稳定性特征所决定的。任何道德规范一旦形成并被人们所接受,就会成为人们评价有关事件的一种标准,在短时间内往往是不会轻易改变的,行政道德规范也是如此。当然,这种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行政道德规范的政治性特征就直接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政治结构的不断调整与变迁必然也会带来行政道德规范相应的变革。这些就使得行政道德规范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将要实施,那么安徽省将如何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呢,下面我们一起关注一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乱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乱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
;八项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1、加强对“八项规定”精神实质的学习和领会。实行个人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学习制度。集体学习每周安排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小时。要求充分认识到“八项规定”的精神要旨,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的要求,从自身做起,从实际工作做起,身体力行,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狠下功夫,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服务。2、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工作行为。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如机关值班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志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干部考核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等,为乡政府工作人员工作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要求。3、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整顿干部作风,严肃查处上班迟到、早退现象,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加强日常监督,实行分管领导不定期抽查。将日常检查与季度考核一并纳入绩效考核予以奖惩。认真开展“转作风,抓落实,密切联系群众”活动,用作风转变带动群众问题解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引导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4、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要求乡政府机关干部,特别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多下基层、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深入了解情况,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以自己坚决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的实际行动在群众中树立标杆、影响并带动一方,真正做到以优良的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5、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八项规定”,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堵塞漏洞,不断提升惩治预防腐败的能力。6、切实搞好基层作风建设。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相关规定,切实搞好基层作风建设。继续深化基层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基层干部树立廉政意识,定期自查自纠,严格要求自己并给群众树立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一是上级单位来人一律到乡政府机关食堂就餐;二是乡干部下乡到村一律吃派饭、不炒菜、不饮酒;三是提倡乡干部 下乡骑自行车 ,否则所产生的燃油费乡政府一律不报销,更不准到相关村报销;四是乡干部必须向所包村的群众公布自己的手机号码;五是群众到乡政府办事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切实树立好乡村干部的良好形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规范性公文有哪些
规范性公文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机构颁布的决定、条例、规则、规定、准则、细则、章程、办法等,可以归纳为三类,具体如下:
1、禁止性规范,即关于“不可以干什么”的行为规范。
2、义务性规范,即关于“必须干什么”的行为规范。
3、授权性规范,即关于“可以干什么”的行为规范。
规范性公文适用范围广,凡从事某一行政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均要按照相应的公文所规定的行为规范行事。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没有新的同类规范性公文之前,任何时候都要按它的规范行事。除授权性规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外,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要求所有行政工作人员都必须一丝不苟地执行。任何人违背这些规范就要受到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1、公文内容的强制性。规范性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2、公文所针对的问题的普遍性。规范性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人的而非特定人的一般的普遍性的问题。
3、公文生效程序的严格性。规范性公文在审批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审批过程的参加人数多、次数多。大多以会议的形式正式确认,公布也需在一定范围内正式公布。
4、公文语言运用的规范性。
5、公文效用的独立性。规范性公文在效用方面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
公务员纪律的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十六项公务员“不得为”的行为,这些就是我国公务员所必须遵守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同过去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的规定更加严密和规范,并且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我们把这十六条内容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治纪律
公务员是代表国家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因此,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根本利益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对公务员政治上的最基本的要求,这是由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性质决定的。作为公务员,必须拥护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与政府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务执行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应该遵守的政治纪律做了具体规定,这就是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公务员作为行政权力的执行者,他们的一切言行都必须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如果不负责任地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是与公务员的身份不相符合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是指有意向他人传播对国家声誉或形象具有攻击性、诽谤性的言论,诋毁国家声誉,这种言论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文字的。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的言论,有利于政府政策的执行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公务员同其他公民一样也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但公务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以维护政府正常运转、维护公务秩序为前提,不得以反对国家为目的。
国家公务员作为公民,享有结社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能参加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或被依法取缔却仍在进行活动的组织。由于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肩负着维护国家正常运转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罢工。
(二)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工作纪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如果公务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势必会影响公务的及时处理,打乱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如果后果严重,还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必须严格禁止此类行为发生。
(2)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上级的决议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要求,是保证国家机关系统正常运转的必然要求。但这一规定与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同,《公务员法》特别增加了“依法”二字,也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前提,是该决定或命令是上级依法作出的;如果是上级违法作出的,则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关于这一点,《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单独对公务员的有限抵制权问题进行了阐述:“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而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论是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批评,还是下级公务员对上级提出的建议,都可以帮助、督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好地执行公务。因此,对采用高压手段打击报复的公务员,必须施以处分。
(4)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公务员必须奉行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就会干扰领导机关的决策,同时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削弱政府的执政基础。因此,此类行为必须严加惩处。
(5)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这是作为公务员的起码条件,也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之一;保守国家秘密还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工作秘密主要是指为了工作需要,在特定时间内不对外公开,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如果泄露国家秘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如果泄露工作秘密,会给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造成被动的局面。
(6)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由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公务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忠于祖国,坚决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树立国家的良好形象。
(7)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由于公务员从事的国家和社会管理工作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公务员始终如一地保证自己的出勤。
(三)廉政纪律
“为政者,干净为清,不贪为廉”,这是传统的对“廉”的定义。廉政纪律就是要求公务员作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不得贪污、行贿、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廉洁自律是对每个公务员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因此,对那些贪污、行贿、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公务员,给予处分甚至刑事制裁是完全有必要的。这里应说明的是:“谋取私利”必须是公务员利用了自己工作上的职权,如果获得利益与自己的工作职权没有关系,就不属于这里规定的情况。
(2)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这不仅是公务员的法律义务,也是衡量公务员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志。由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他们掌握着大量的国家资财,用于各项管理活动,因而发生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甚至构成犯罪。所以,《公务员法》将此类行为列入公务员纪律的范畴,用处分等手段加以约束和控制。
(3)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许多公务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是对人民利益的不负责任,都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对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在实际当中,滥用职权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孟德斯鸠早就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德国史学家迈内科也认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因此,必须用法的形式来对此类行为加以规范和制约。
(4)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直接行使各项职能,来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如果他们在工作之余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活动,容易分散精力,影响本职工作,而且在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中容易产生腐败,很难秉公办事。《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在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但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是不被允许的。
(四)道德纪律
公务员除了要自觉遵守其作为公务员的特有的纪律外,还必须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方面起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公务员道德纪律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当然不允许参与到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当中,也不能支持此类活动。这些活动如果发生在公务员身上,会严重侵蚀国家机体,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2)不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公务员是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公务员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决定着国家的诚信指数和管理能力。在一定意义上讲,公务员的公德心和职业道德是构建现代国家机关体系的重要内涵。
另外,《公务员法》还有一条纪律内容:不得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挂一漏万。前十五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公务员在行使国家权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性较大或者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并不以这十五条为限,所以在最后做了一条包容性广泛的原则性规定。
公务员具体的工作是什么?
县长,教育局长都是公务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
:公务员业务行为规范要求
1.熟悉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政策实施公务,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格按法规程序办事,奖惩分明,不枉不纵,排除干扰,严肃执法,“法不阿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钻研业务,熟悉行政工作。要努力学习行政学、行政心理学、公务员写作、社会调查等行政管理知识和自身的专业行政知识;熟悉本岗位工作,明确业务性质、范围、职责要求和工作秩序,熟练地处理行政事务。
3.应用现代技术,提高业务技能。要善于使用电子计算机和音像等现代办公工具:采用社会调查方法,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规范的行文方法,全面提高业务技能。
4.拓宽知识,博学多才。公务员知识面要宽,不是只有一种专业技术知识就能适应政府工作的广泛需要,要把政府工作做好,必须有广阔的知识面。
5.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履行公务时,要体察民情,对群众负责:处理事务时,要妥善认真,有始有终:日常工作时,要踏踏实实,一丝不苟;涉外事务或洽谈公务时,应主动积极,协调沟通。
6.按照程序,有序工作。要按照行政程序,即通过调查提出方案,选优决策,落实执行,反馈监督的步骤,履行职责,实现行政目标。按照隶属关系和接转程序,处理具体事务。切实做到不越级,不越权,不侵权,不推卸责任、诿过他人。
参考资料:
人民网:为实现中国梦做贡献是公务员的职责好了,今天关于“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政府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