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控措施(强制执行,但是并没有任何财产,这样会进入黑名单吗)
法律分析:(1)对于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或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尽快办理,从严掌握。(2)在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的设置上,要求法院...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强制和边控什么意思”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边控措施
法律分析:(1)对于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或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尽快办理,从严掌握。
(2)在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的设置上,要求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以及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由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3)法院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还有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法院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在限制出境期间,一般情况下,并不限制被控对象在国内活动的自由。对持有外国护照的当事人实施扣留护照、限制出境等措施后,必须在48小时内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通报。决定限制出境时,扣照后,必要时可以通知外国使、领馆该外方当事人护照已被法院扣留,防止被扣照人到使、领馆以护照遗失为由申请补办护照出境,造成强制措施落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强制执行,但是并没有任何财产,这样会进入黑名单吗
强制执行没有任何财产,是不会进入黑名单的,但是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会被列入黑名单,而这里的黑名单指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扩展资料:
案例: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信用惩戒一案
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5日,经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在分两次共支付130万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长期未给付。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为被执行人,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应的态度逃避执行。
该院于2015年2月9日将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经了解,被执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国外读书,并经常出国高消费,为敦促其履行义务,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曾某某实行边控的决定,限制其出入境。
准备再次出国,却被告知已无法购买机票和出入境的被执行人曾某安,主动与黎平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案件执行款21万余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海关处理走私办案程序有哪些
走私是一项刑法罪名,在海关如果发现嫌疑人非法携带大量的国家禁止携带或限制携带的物品就会开始查处。严禁走私也是国家为了未定国内经济市场。那么再查到走私以后海关处理走私办案程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的我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走私办案程序 (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1、受案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侦查手段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个,并应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勘验、检查 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海关缉私部门对侦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依法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强行扣押。 执法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在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冻结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7、鉴定 为了查明案件,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经*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辩认 为了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认。 辩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辩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辩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辩认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认,辩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辩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9、通缉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应当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将其追捕归案。也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抓获被通缉者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凭通缉令将其羁押。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在边境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三)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海关缉私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1、拘传 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包括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保证人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对没收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海关缉私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场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海关缉私部门所在的市、县的合法住处,也可以是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在其所在市、县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海关缉私部门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海关缉私部门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海关缉私部门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对于被拘留人,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5、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立即释放。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四)继续盘问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以及继续盘问。确由必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的,可将其带至缉私局、缉私分局就近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自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派出所之时起,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强制执行会限制出境吗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会限制出境。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法律依据:《关于公告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逐级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未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依程序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报列不准出境名单手续。
对已取得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列边控。
经济纠纷欠对方六万元海关能拒关吗
经济纠纷能涉及到边控?边控能要求海关拒关?真是
你们俩之间的民事纠纷,海关是不管的。除非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财产保全,且法院要求海关对你的进出口货物予以暂扣,这种情况才会出现。但这也不是什么拒关,也不是海关作为。
立案5年不拘留不结案请问公安机关有侦查期限吗还是无限制的把我挂在犯罪嫌疑人的位置期间可否办理护照
1、立案5年不拘留不结案,还有别的法律文书给你吗?按正常的侦查程序,应该是给你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的,当时你还应该提供保证人或提供财保(交钱);就算是取保候审吧,最长期限也是12个月,如果要延长,也应该再跟你办理相关的手续。总之,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其侦查肯定是有期限,现在都已经过去5年了,任何期限也肯定超了;
2、简单说吧,你这个案件也就是一个公安机关的内部立案,给你一个立案决定书,但侦查过程中发现你并没有什么明显的犯罪行为。公安也不想再作什么处理了。其实在内部早就撤案不查了;过去,公安执法不规范,也没人通知你,也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其实这对你是很不负责的。
3、什么是内部立案,就是对外有法律文书,但在其内部,你的案子并没有上报,也没有录入相应的系统。也就是说你的案子其实是不存在了。如果你的案子正式立案了,经过5年,公安早就应该侦查终结了,而且必须给你一个说法,或撤案或移送审查不起诉或移送审查起诉。
4、你现在肯定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如果有案底,公安早就应该处理了。而且你还有个十分有利的“反击”条件:控告公安机关违规办案,你还可以强烈要求处理相应的办案人员,要求还你一个清白。
5、公民因公因私需要办理护照的,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自然是可以办理的。另外,就算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对你没实行边控措施,你出入境也是自由的。
今天关于“强制和边控什么意思”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