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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中断吗?如中断,从何时重新计算?)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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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中断吗?如中断,从何时重新计算?)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共同诉讼人是否属于共同原告或属于共同被告

1、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可能是共同诉讼原告人,也可能是共同诉讼被告人。

2、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四、普通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1、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2、但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行为间,仍然有一定的联系,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院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时,具有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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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拓展阅读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中断吗?如中断,从何时重新计算?)

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中断吗?如中断,从何时重新计算?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中断吗?如中断,从何时重新计算?)

编者按: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形,如果起诉状副本未送达对方,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果能,诉讼时效从何时起重新计算?本文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二巡”纪要及最高法院裁判,对相关观点进行梳理,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节选)

【案情摘要】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未依约偿还欠款,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欠款。诉讼过程中,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甲的撤诉申请。后甲再次提起诉讼,乙以甲撤诉后诉讼时效未中断现诉讼时效已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法律问题】甲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起诉行为因撤诉而归于无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撤诉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是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产生消灭原来诉讼的效力,也视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无法律上的效力,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乙说:背定说

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甲以诉讼的方式主张了权利,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一是根据《民法典》第195条和《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撤诉仅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二是《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明确表明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司法态度。三是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防止“权利睡眠”,原告要求履行、提起诉讼等均是其主张权利的积极方式,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丙说:限制肯定说

应区别人民法院是否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乙方来加以确定,只有起诉状副本送达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因在于:一是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到达相对方起中断;二是《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提起诉讼并不包括撤诉的特殊情况,该条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均需要意思表示到达对方。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本案中,权利人虽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予以同意,但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期间。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正如“二巡”纪要所称,《民法典》第195条仅将“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其中并未将对方收到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条件。

三、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周文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227号。

文书节选: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案涉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是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招行长沙分行于2014年1月24日以立达人公司、周文玉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招行长沙分行通过一审法院要求保证人周文玉承担保证责任,从此时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招行长沙分行以周文玉下落不明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周文玉的起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裁定准予撤诉,并于2015年11月18日将(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192-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招行长沙分行。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招行长沙分行向周文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11月18日重新开始计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很显然,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亦未将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条件,反而认定诉讼时效应于人民法院将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原告之日重新计算。

四、本文小结

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形下,无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诉讼时效均从原告提起诉讼(包括提交起诉状及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并从法院将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原告之日(裁定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来源:最高判例

转自: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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