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科普:遗产的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是怎样的(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是怎样的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由以上可知,父母子女或者是配偶,都是财产继承顺序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自己的兄弟姐妹外祖母等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时候一般先由第一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第一继承人不存在,才由第二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还有什么疑问,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拓展阅读
科普:遗产的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遗产继承中大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遗产的继承顺序问题了,哪些人可以当继承人?继承人有没有先后顺序?继承人分到的遗产按什么比例?笔者就这些问题将在下文中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一、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先发生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法律保护合法的权利行使。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是有偿的,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该扶养人应优先取得遗产。(详见民法典第1123条)
二、法定继承相关规定有哪些?
1、继承权男女平等。(民法典第1126条)
2、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详见民法典第1127条)
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详见民法典第1129条)
3、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详见民法典第1127条)
特别说明,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在合法收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旦收养关系成立,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关系消失不复存在。
有扶养关系的包括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建立在父或母再婚的基础上并且一同生活过。这种扶养关系可以和生子女、生父母、生兄弟姐妹关系并存。
三、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谁继承?
民法典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详见民法典1128条)
四、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遗产比例可以不均等。
2、应当予以照顾的或者多分情况: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况,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1-3详见民法典1130条)
4、可以根据适当的遗产情况,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详见民法典1131条)
芜湖经开区法院 解璐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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