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方法是什么(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方法是什么(一)同居关系的涵义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它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
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同居关系的涵义
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它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的特征,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种情形。
(二)同居关系的法律特征
同居关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同居关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它具有违法性;二是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我国婚姻法所调整范围之内;三是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三)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是被修改后的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对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这是指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认定为事实婚姻。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同居关系认定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本网站进行律师咨询,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去本站找专业律师咨询。
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方法是什么拓展阅读
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同居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方有配偶而与另一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或是双方均有配偶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
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双方可以自行解除。故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的认定及处理》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具有20年的离婚案件丰富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