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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统统讲清楚!诉讼时效:1年?2年?3年?20年?21年?)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时效都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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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统统讲清楚!诉讼时效:1年?2年?3年?20年?21年?)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时效都是两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七、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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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统统讲清楚!诉讼时效:1年?2年?3年?20年?21年?)

统统讲清楚!诉讼时效:1年?2年?3年?20年?21年?

民法总则的制定,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传承和创新、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既坚持已被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时俱进,在现行民法通则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中国法院网

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统统讲清楚!诉讼时效:1年?2年?3年?20年?21年?)

一、《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规定的变化点: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变化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普通纠纷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种特殊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案件、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

《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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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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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延长条件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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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中止和恢复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剩余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发生在最后六个月,《民法总则》在此处无变化。

但对于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的恢复计算,此前规定是,“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言下之意为,缺多少,补多少,最多六个月。

而《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不论缺多少,一律补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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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诉讼时效因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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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则时效特别注意,单列说明

新增单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

由于在过往现实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一知半解或遭受蒙蔽,受到性侵却浑然不知,也可能慑于侵害人淫威不敢声张,导致未能及时主张权利。等到成年后,再欲寻求司法救济,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191条正是针对以上情形,务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有机会对之前所遭受的性侵害寻求司法救济,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在18岁至21岁期间,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发生法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等,该期间还可能延至21岁之后。

明确规定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以上请求权不会因为超过一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统统讲清楚!诉讼时效:1年?2年?3年?20年?21年?)

如果您想了解《民法通则》的时效与《民法总则》的时效如何衔接适用?请点击阅读:重磅!最高法民一庭明确:2年和3年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综合:法务之家、许亮律师一文《研析 | 《民法总则》之“诉讼时效”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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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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