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责任划分原则是什么(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导读: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责任的分配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方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构成侵权,会影响赔偿责任的轻重。如果明知或应知侵权仍继续实施,将承担更...
商标侵权赔偿责任划分原则是什么
导读: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责任的分配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方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构成侵权,会影响赔偿责任的轻重。如果明知或应知侵权仍继续实施,将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会考虑侵权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商标声誉以及制止侵权的费用等因素。如果商标所有者有过失,例如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一、商标侵权赔偿责任划分原则是什么
在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关于赔偿责任的分配,我们首先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基本规则。侵权方对于自己的侵权作为是否知情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晓,这将直接影响到他们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轻重程度。当侵权方明知道或理应知道他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却仍然坚持实施该行为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地,他们将被要求承担更为严重的赔偿责任。在具体确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我们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商标的声誉价值,以及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倘若商标所有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张亦存在过失,例如并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那么这也可能导致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得到相应的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其实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其实我们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其实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侵权赔偿是怎么计算的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之计算方式,依据下列各项准则:
首先,若能明确确定被侵害者的真实损失额度,则依此评估其应得赔偿之数额。
其次,未能确定被侵害者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则将由侵害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之利益作为计算赔偿额的基础。
再者,若依然不能准确判断侵害方的收益数额,可参照相关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之倍数进行合理估算赔偿金的数额。
若侵权行为系故意为之并情节较为恶劣,则赔偿额可在此前所述计算方式得出数额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五倍以下的区间内予以确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其实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其实我们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商标侵权赔偿上限是多少元
在我国大陆地区,对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之数额的明确,首当其冲包罗万象的是要依据被侵权方因遭受侵权而蒙受的实质性经济损失;若实际损失难以准确界定,那么这将参考侵权者从其侵权行为中所获取到的相应利润来进行评估;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者所获收益均无法精确确定,那就参照对应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以适当的倍数方式加以确定。
面对那些非法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况,赔偿额可按照前述方法确定的金额上浮一至五倍的幅度予以确定。
这其中的赔偿数额当然涵盖了权利人为阻止侵权行为付出的合理费用支出。
同时也要明晰,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设定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在商标侵权案中,赔偿责任分配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方是否知情或应知其行为侵权,影响赔偿责任的轻重。明知或应知侵权仍实施者,将承担更重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考虑因素包括侵权性质、时长、后果、商标声誉及制止费用等。若商标所有者有过失,如未及时止损,侵权方赔偿责任或减轻。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归责的原则说的是以什么依据来认定和追究这个侵权的人的民事责任的,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用的是过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专家学者都是说法不一。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的责任归责自上世纪末,法学家们就开始激烈讨论,因为它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科技日益提升关系重大,可是高科技带给我们物资生活繁荣的时候,也给我们生活带来一些灾难,就像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引发侵权行为,这是因为主体的特殊,还有因果关系的复杂还有证据的容易灭失,导致案件跟一般的民事的侵权案件不一样,环境的侵权通常是有很大社会危害性,还有间接性和复杂性以及多元参与性,缓慢性的特点的,所以解决这种案件的时候,适合的法律是有特殊要求的。
侵权归责的原则说的是以什么依据来认定和追究这个侵权的人的民事责任的,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用的是过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专家学者都是说法不一。
《民法典》把环境的污染当做特殊的侵权行为而用这个无过错的责任原则,除民事基本法以外,环境保护基本法都规定这个无过错的责任原则,就像《环境保护法》41条第3款,就说了完全有不可抵挡的灾害,经过及时的合理的措施,而还是无法来避免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就不用承担责任,而《水污染防治法》55条3、4款就说水的污染损失是因为这个受害者的责任而引起的,那么这个排污的单位也不用承担责任,而这个《海洋环境保护法》43条也说了属于这些情况的,在及时的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还是无法避免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也不用承担责任,这些情况是:
1、战争行为。
2、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的,还有别的助航设备的,这些主管部门执行职责的疏忽,还有别的过失,安全是因为其他方故意,或者是过失的行为而造成污染损害的,就要其他方来承担这个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其实我们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这些环境的立法,跟造成环境有关的污染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条件看来,环境污染的赔偿中,是污染环境从而造成的危害的,那么行为人主观上不管对错,还有在客观上不管有没违法,都得承担赔偿的责任,在环境污染的防治法律中,就已经有无过错的责任原则。
而我们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中,则是过错责任的原则, 这个无过错责任仅仅是在有关的环境侵权的那些民事案件上才有效,而对理论突破发展和民事责任的制度、解决现代社会的新型侵权的新特点还有补充过错责任的这个缺陷,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该原则来说,是在环境侵权的广泛应用,突出法律公平和价值,维护公众,还有社会利益,同时体现他比过错责任的原则对一切可能污染环境的侵权者更严格,而且这个原则在环境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一样可用,说明环境侵权的民事制度在完善,顺应国家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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