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患关系如何解决(【以案释法】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医患关系并不是非常理想,并且很多的地方由于一些问题,医患关系越来越不好,对此医院也非常的重视,医院医患关系如何解决,相信很多人都想...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医患关系并不是非常理想,并且很多的地方由于一些问题,医患关系越来越不好,对此医院也非常的重视,医院医患关系如何解决,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那么如果想详细了解的朋友可以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医院医患关系如何解决
1、强化政府职能。
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体制,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医疗保险,减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实际负担;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理顺医疗收费价格,改“以药养医”为“以医养医”,使医院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诊断、救治、护理、服务等环节。
2、患者要尊重医学。
由于生命的奥妙,个体的差异,疾病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领域。不管医学如何进步发达,医生如何敬业努力,总是存在一些遗憾。医患双方都要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医务人员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以科学的方法来检查、诊断和治疗疾病;患者对医生不要持怀疑态度,因为世界上绝没有一个医生想故意“医死或医坏”患者,那对他自己名誉也无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不可预料的或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属于意外情况,患者应接受事实,不要动辄闹到医院或责难医生,这样使得医生胆子越来越小,为自我保护检查越来越细,既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也加重患者的治疗费用。
3、医院如何与媒体打交道。
遇到纠纷时,医院对媒体如果一味采取回避的态度,会被认为有难以启齿的原因,引起猜疑,而应把为什么发生问题的原因给媒体一个合理的解释。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与冲突要进行客观的报道与评论,成为沟通医务人员和患者心灵的一座桥梁。
4、畅通医患沟通渠道。
医患之间相互依存,医生因患者而生存,医学因疾病而发展,患者生病也要医生救治才能摆脱病魔,恢复健康。医患之间应该成为社会上最和谐的人际关系。医疗机制改革后,打破了过去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对自己掏钱看病要逐渐适应,对受目前医学水平和医生技术水平所限治疗不满意的病例,要予以充分理解。虽然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很多,需要从体制上加以统筹解决,但医院不能坐等靠,而应主动有所作为。毕竟患者前来医院是为了看病,不是为了扯皮闹事,而医疗消费不是患者的自主消费,是医生的指导消费,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医生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医疗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多为患者着想,予以人文关怀,使其减轻痛苦,减少负担,绝大多数患者对医生是充满感激之情的。
患者对于医疗诉讼应准备哪些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措施有:
(1)端正工作态度,上班期间认真对待工作、对待病人及其家属,微笑迎接所有病人及工作;
(2)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离岗,不做私事、不闲谈,做到有求必应,耐心解释;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解决病人及其家属的困难,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如安排陪护;
(4)对病人一视同仁,不管是富豪贫困、高官平民、男女老少、病情轻重,都要尊重病人;
(5)始终牢记医院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高病人满意度;
(6)严以律己,遵纪守法,按操作规程做好每一项治疗与护理,技术上精益求精,虚心求教;
(7)做到“五勤”:勤巡视病房、勤动脑思考、勤动身做事、勤动口沟通、勤动手记录;
(8)培养“五心”:奉献爱心、耐心解释、真心待人、虚心好学、责任心到位、良心行医;
(9)爱院如家,团结互助。踏实做事,热-诚为人。迎难而上,知错必改。淡泊名利,仁义忠厚;
(10)正视矛盾,释*解惑。平易近人,宣教到位。遇事冷静,勇于担当。想方设法,追求完美。
医患纠纷处理流程
1、医患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患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患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患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患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患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患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患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是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如是非医疗事故行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标准,如下: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丧葬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4、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从上面蓝箭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医院医患关系如何解决,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蓝箭律师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医患关系来说一定要解决好,特别是一些家属的心理上一定要进行安抚,不然可能引发更多的问题出现,如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的律师。
医院医患关系如何解决拓展阅读
【以案释法】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陶善春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医疗责任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患者对医疗服务水平要求逐步提升的同时,自身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几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合理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手术事故致人伤残
医院过错应担全责
2018年8月,陈某因体检发现胆囊结石入住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某骨科医院在全麻情况下为陈某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对陈某做了止血、保肝、抗感染等处理,但陈某仍出现了腹胀、腹部疼痛等症状。
同年9月,陈某转入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在腹部B超定位下为陈某行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术后,每日引流量间断引流棕黄色液体,腹腔引流管固定在位,引流出少量积液,拟于评估陈某病情后择期采取相应手术治疗。随后,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全麻下为陈某再次进行手术,陈某经过治疗后身体情况得以好转,随后出院。
2019年11月,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骨科医院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手术导致胆囊切除、右肝管损伤,并发胆漏、腹膜炎、胆源性胰腺炎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全部原因。
2020年5月12日,陈某将某骨科医院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本次医疗损害已经造成陈某受到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属于医疗事故。同时,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支持精神抚慰金。遂判决某骨科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81157.94元。
辗转就诊患者身亡
司法鉴定厘清责任
2019年2月4日,余某某因发热、出汗、咳嗽、胸痛、脓痰等症状到某诊所一就诊,2月6日至2月9日在该诊所连续输液治疗。2月11日至13日,余某某又到某诊所二就医,在输液过程中因咳嗽严重,经建议,余某某到某中心医院挂号急诊,转入某中心医院神经内科。经采血分析,医院向余某某的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余某某随即转入ICU。后因抢救失败,医院宣布余某某临床死亡。
2019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为:余某某符合全心炎所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同年8月,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载明:某诊所一、某诊所二、某中心医院在余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过错因素及患者病情等因素系余某某全心炎后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后果的共同参与因素;医方因素中,某中心医院无因果关系,某诊所一、某诊所二为共同参与因素。
2019年10月7日余某某亲属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诊所一赔偿余某某亲属各项损失290821.03元,某诊所二赔偿余某某亲属各项损失214856.82元,某中心医院赔偿余某某亲属各项损失39699.9元。余某某的亲属、某诊所一、某中心医院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余某某自身病情等因素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且余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重视病情进展,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故由医方与患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余某某死亡后尸体解剖符合全心炎后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的病理特征,即使某中心医院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也不能避免余某某因全心炎后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鉴定意见书中“共同参与因素”是指各一半的参与度,某诊所一与某诊所二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各为25%,余下50%的责任由余某某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某诊所一赔偿余某某亲属各项损失286821.02元;某诊所二赔偿余某某亲属各项损失275821.02元;驳回余某某亲属其他诉讼请求。
医院未尽注意义务
存在过错担责三成
2020年3月,向某某因心累、气促前往某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扩大、二尖瓣狭窄伴有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心力衰竭、房颤等疾病”。后因向某某呼吸困难、神志恍惚,被转入ICU治疗,行“气管插管术”“右侧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在此之前,向某某遵医嘱口服了药物。次日,向某某被宣告死亡。
向某某亲属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向某某血液进行常规毒药物定性检验和尸体检验。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向某某血液中检出咪达唑仑成分,未检出吗啡、单乙酰吗啡、可待因等成分。同年5月,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向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同年6月8日,向某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向某某亲属申请,法院委托重庆市科正司法鉴定所对某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县医院对向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过错或不足,与向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为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某县医院对患者向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或不足,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患者向某某病情的突发性及某县医院作为基层医院,抢救方法及抢救措施有局限性,酌定某县医院承担向某某亲属各项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县医院赔偿向某某亲属各项损失271135.40元。
拒绝提供病历资料
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2008年7月,杨某某因左肘关节外伤肿痛、畸形、关节僵直1天,在某骨科医院入院治疗,入院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关节鼠切除术”,于同年8月出院。
2016年1月,杨某某在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CT片显示,左肱骨外髁陈旧性损伤,伴肘外翻。同年2月,某骨科医院经营者李某某与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约定杨某某18岁后来某骨科医院行肘关节畸形截骨矫形手术,一切费用全免。若手术失败,医院负全责。
2020年初,杨某某依据协议前往某骨科医院行矫形手术,术前某骨科医院告知多项手术风险,并要求签署手术同意书,杨某某的亲属提出异议,后未行手术。
2021年6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载明:杨某某未构成伤残等级。某骨科医院称,杨某某未在该院治疗,无相关病历材料。
2021年3月1日,杨某某将骨科医院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骨科医院赔偿杨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3297.60元。某骨科医院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作为患方,提供的资料能够认定杨某某曾在某骨科医院治疗的事实,但不能反映出杨某某完整的治疗过程,某骨科医院有责任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杨某某的病历资料。本案杨某某在某骨科医院处治疗,导致杨某某左肱骨外髁陈旧性损伤,伴肘外翻,虽未评定为伤残等级,但确实造成损害,某骨科医院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某骨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应对杨某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老胡点评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因医疗损害责任引发的医患纠纷之所以多发频发,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期待更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更强,遇到质疑或者不满意之处,就会据理力争、分清是非。同时,个别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确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使患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防范化解因医疗损害责任引发的医患纠纷是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方面,需要社会各方面同向而行、携手共进。一方面应当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严格依照诊疗规范实施医疗行为。另一方面,也应当教育广大公众客观看待医疗服务,尊重医务人员的辛勤付出,对当前医学发展水平不可抱有超出现实的过高期待。
民法典对因医疗损害责任引发的医患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医患各方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解决纠纷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而共同努力。 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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