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卖房子的土地纠纷怎么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导读:如果协商没有结果,那就得按照法律来解决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方面的争端。在这个过程中,绝对不其实可以随便改变土地的状况,也不能损坏那些附属的设施以及土地的权属,...
农村卖房子的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导读:如果协商没有结果,那就得按照法律来解决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方面的争端。在这个过程中,绝对不其实可以随便改变土地的状况,也不能损坏那些附属的设施以及土地的权属,不然会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和一些建设。要是已经有了协议或者公约之类的东西,并且这些东西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那我们就应该尊重它们。如果其中有不合理的部分,也是其实可以进行修订和调整的。一、农村卖房子的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若各方协商未能达成共赢方案,便只能诉诸法律途径以寻求问题之恰当解决之道。
解决土地权属及使用争端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土地现有状况,更不得损毁地上附属设施及其权属,亦不应对农作物生长以及有争议土地上的建设与变更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
针对已达成协议、公约甚至乡规民约等历史事项,如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理应予以尊重并维护;
但其中存在的不合理部分,可适当进行修订和调整。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其实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买卖有诸多法律限制。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仅拥有使用权,不得买卖。非本村集体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同村村民之间买卖,也需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若违反规定进行买卖,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宅基地被收回等后果,且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同时,此类交易可能引发后续的土地纠纷,影响双方权益。总之,农村宅基地买卖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交易而导致财产损失和法律风险。
三、农村买房子的土地纠纷该如何解决
农村买房子涉及宅基地转让问题,通常较为复杂。若发生土地纠纷,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双方明确各自诉求与立场,通过友好沟通达成和解。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乡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纠纷进行调解处理。若调解无效,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裁决。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进行最终裁决。但需注意,农村宅基地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买卖行为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协商无果,应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与使用争端。期间,禁止擅自变更土地状况、损毁附属设施及权属,避免影响农作物与建设。已达成协议或公约等,符合法律政策者应尊重,不合理部分可修订调整。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单列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2、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处理这类纠纷存在很大的分歧。
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有之(无效论),认为有效的有之(有效论),认为合同无效但房屋可不予返还的有之(无效不返还论),一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使得很多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结果呈现很大的差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就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这类纠纷作出正确、规范、统一的裁判不仅是当务之急,也是势在必行。
对于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是审判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首先必须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认识模糊,案子就没法审下去。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双方合意,就其实可以买卖。要搞清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农村房屋能否出售。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对照该两条规定,我们认定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是不容置疑的。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从理论角度来说,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 ,完全其实可以依法对其房屋行使所有权,当然包括其中能充分体现所有权权能的处分权。再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现状来看,据所知,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无禁止农村居民出售自己农村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中却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从上面法律规定精神来看,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其实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那么,既然有卖就有买,因此农村房屋是其实可以买卖的。
2、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
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房屋下土地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个敏感的法律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住房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一种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这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就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法律规定是受严格限制的。这些限制性规定,虽不是针对农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于农村房屋与其所付着的土地紧密关联性和我国传统的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习惯思维,农村房屋买卖因此变得异常复杂起来。这种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认识,使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当成了左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宝,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农村宅基地不能任意转让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呢?虽然在物理上和人们的习惯思维上,农村房屋与农村宅基地密不可分;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却是分开规定的,他们是两种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利,并无主从之分;而且目前我国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这两种权利在发生变更时必须同步进行。人们之所以有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说法,是由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及相关学者理论的影响。这其实是对农村房屋买卖的一种误解。因为,房、地同时转让、房地一体原则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而专门规定的特有原则;其他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的情形,也只有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这种情况。从上面规定我们其实可以看出,该原则所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是特定的,其立足点为国有土地和城市房产,并非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而农村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不同于城市房产和国有土地的特殊性,自然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地套用这种原则。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也必须执行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同时转让原则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的规定并不必然决定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总之,应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其实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其实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其实可以通过律师365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