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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家赔偿中司法赔偿的范围(新规:国家赔偿新司法解释来了,对拆迁赔偿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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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家赔偿中司法赔偿的范围(新规:国家赔偿新司法解释来了,对拆迁赔偿有什么影响?)

一、国家赔偿中司法赔偿有什么范围

第一类刑事赔偿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错误实施刑事拘留的;

2、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错误实施逮捕的;

3、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造成损失的。

第二类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中的司法赔偿

1、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但属于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并且已经提供担保的除外;

2、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执行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害的;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后,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当,导致财产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人民法院错误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的;

5、人民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6、人民法院超过法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二、国家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是赔偿范围的立法规定模式问题。

《国家赔偿法》在界定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范围时,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而不是概括模式,这就使得国家赔偿范围有了“挂一漏万”的局限。如《国家赔偿法》第3、4条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就以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使得其他权利的损害与赔偿被“漏”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而且,就第3条的人身权损害赔偿规定来看,也继续采用了列举式,列举规定了五类赔偿行为(公民人身自由被行政强制的,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在这些列举中,不仅只列举了人身自由(而不是人身权的全部),而且,对损害人身自由的行为形式也进行了列举。这些列举,同时也成为了对赔偿范围的限制。因此,如果不属于人身权(如受教育权),不属于人身自由(如人格权等),不属于损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特定行为形式(如不是对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就都不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更多的权利和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二是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行为或事项少。

《国家赔偿法》第2条虽然总的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行为,但是,在具体制度规定上却并没有将国家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全部行为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也就是说,实际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或事项是很有限的,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侵犯人身自由的具体行为,伤害身体或造成死亡的行为,损害财产的具体行为;刑事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如错拘、错捕、财产的查封等),刑事全错判且已执行的行为,暴力行为;民事、行政诉讼中采取的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行为。在这些行为以外的其他侵权行为或事项,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如: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政行为,合法职权行为的损失补偿事项,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事项,不作为的职权行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行为,国家机关损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行为,等等。这么一些职权行为和事项都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以外,国家赔偿的范围又怎能不狭小呢?

三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事项宽泛、不合理。

用否定列举的方式来排除国家赔偿责任,是立法的通行做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国家赔偿法》中的否定列举事项,相当多的内容是很不合理的。通过这种不合理的否定列举,实际上又进一步限制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使之更加狭小。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被羁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羁押,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刑的,被羁押期间自伤、自残造成损害的等,都一律免除了国家赔偿责任。其实,这些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事项,并不能抹杀国家机关在其中有违法、过错、侵权的事实,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用受害人的一定过错来掩盖国家机关过错和责任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又使得国家赔偿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了。

四是单一归责原则导致的赔偿范围缩小。

归责原则,本来不是赔偿范围的问题,但是,却与赔偿范围有关。不同的归责原则形成不同的获赔条件,从而导致不同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只有一条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这一条归责原则,把过错情况下的国家赔偿责任,把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风险责任,以及把结果不正确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等,统统排除在外,从而使得这些情况下的应当具有的国家赔偿责任无从产生,进一步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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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家赔偿中司法赔偿的范围拓展阅读

2022国家赔偿中司法赔偿的范围(新规:国家赔偿新司法解释来了,对拆迁赔偿有什么影响?)

新规:国家赔偿新司法解释来了,对拆迁赔偿有什么影响?

前言: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新的司法解释,(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针对司法实践中国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土地、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是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因此本文主要对新司法解释中涉及征收方面进行解读!整体来看,新司法解释将以往“利于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原则,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利息损失应一并赔偿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大多数被征收人遇到房屋被强拆毁损的,往往无法再请求恢复原状,法院一般会判令支付赔偿金。但由于法院判决与房屋被拆之日往往有较长的时间差。在此前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有些法院不予支持此期间的利息损失。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在判令赔偿金的同时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谁主张,谁举证”,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对于室内物品的损失,先由原告举证,但是若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违法征收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得的安置补偿利益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此前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以房屋强拆为例,直接损失为被强拆房屋本身的价值。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房屋被强拆后的损失不仅包括该房屋本身的价值,还有补贴、奖励、搬迁费、过渡费等等。对此,有些法院认为这些奖励不属于直接损失而不予赔偿。现在有了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违法征收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得的安置补偿利益。

四、赔偿的计算时点更有利于被征收人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新司法解释一方面规定,受损害的财产价值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存在有价无市等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也存在按照一般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被征收人实际遭受损失的情况,因此,也保留了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的途径,以最大程度保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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