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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有什么内容(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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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有什么内容(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有什么内容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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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有什么内容拓展阅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有什么内容(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关于最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有什么内容(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

一、新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共21条

据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历经三次修改,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做了较大改动。2009年10月、2013年6月、2015年11月,先后三次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四共21条,涉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明确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明确责任保险等四个方面的相关问题。其中,司法解释四第3条作出补充性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明确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明确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五、明确责任保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以上就是关于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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