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会销违反什么意思(如何查处保健品会销策划公司虚假宣传行为)
会议营销又称服务营销,简称“会销”,是保健食品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消费者的资料,经过分析和整理后建立数据库,然后从中筛选出所要针对的目标消费者,运用组织会议的形...

会议营销又称服务营销,简称“会销”,是保健食品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消费者的资料,经过分析和整理后建立数据库,然后从中筛选出所要针对的目标消费者,运用组织会议的形式,结合各种不同的促销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会议营销的对象主要是中老年人。
10月28日,四川省食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对保健会议营销方式作出鉴定:属于食品经营范畴!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无证"裸奔",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这些人将面临最低5万元的罚款。
《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范畴,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
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是目前保健食品销售的主要模式之一。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存在虚假宣传、价格虚高等现象,尤其吸引许多老年人购买获取高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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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会销违反什么意思拓展阅读

如何查处保健品会销策划公司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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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10月30日,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排摸线索,对当事人浙江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由王某和重庆某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于 2016年5月27日成立。重庆该集团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其商标, 共同在浙江省内拓展供应商门店,主要销售红花红景天、祺然片等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截至2018年9月,当事人共有下属门店264家,所有门店按地区划分为11个片区,每个片区设置片区经理进行管理。当事人将上述商品销售给门店,并指导门店通过给顾客提供玉石水晶座垫、子午流注仪等普通电子仪器免费体验,辅以米、油、矿泉水等礼品吸引老年人参加会议营销活动。
当事人在办公场所专门设置宣传拍摄场地和设备,自 2017年3月开始制作当事人及门店所售(所体验)各类产品的 PPT 课件及视频资料等宣传内容。当事人为不同商品制作天数不等的课程内容,门店新开及新产品上架时,通过网络直播、现场授课等方式向下属门店负责人授课,并通过网络传输或U盘拷贝的方式,每天将课程宣传资料下发给门店,由门店在使用后删除。上述宣传资料中,含有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免费体验的电子仪器、服用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后,能保健养生、防治疾病等内容,存在夸大宣传疗效、疾病预防治疗等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万元。该案已于2019年1月办结。
案件特点
第一,主体类型特殊。与常规的会销虚假宣传案件不同,本案的当事人系会销门店幕后的组织策划公司,其不直接面向消费者,无举报投诉记录,下属264家门店均独立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行为主体就在上看,向消费者(主要是老年消费者)的会议营销由下属门店实施,但门店所有的会销宣传资源及会销步骤要求都来源于该公司。
第二,销售组织严密。公司与门店之间相互支付费用以增强管控,公司支付门店的店面租赁费用和门店部分员工的工资,门店向公司支付加盟费。门店现场只陈列样品,无库存,会销后接到的消费者订单回传公司,由该公司根据各门店的订货量按需发货,而且所有涉案的食品与保健食品均注册文件齐全,门店索证索票备案完整。
第三,应对执法经验丰富。会销视频及PPT课件按天制作,按天下发门店,且当事人要求所有下属门店在接收当日的讲课视频和PPT课件后,用完即删。从近两年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其他会销案件情况来看,基本上所有的会销门店幕后都有类似的组织策划公司或者团体。
查办
本案被查处的5个月前,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属的其中一家门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尽管该门店负责人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每天清理讲课视频,但执法人员在仔细检查后,从当事人电脑的回收站中发现了一个刚刚删除的视频,并在进一步检查后,在当事人的QQ在线缓存中发现了7天之内按天标记的讲课视频和PPT课件,由此取得了该门店进行虚假宣传的第一手证据,结合前期该局联合公安部门对门店现场会销时的卧底调查和拍摄的视频证据,先对门店进行了处罚。在此基础上,该局根据在该门店获得的信息,对当事人进行了长达3个月的外围调查,进一步掌握了当事人的运作方式,并在当事人决定迁离该局辖区的前一天,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突击, 查获了当事人自行搭制的摄影棚以及大小超过2000G的商品宣传视频和PPT课件。
海曙区局立案以后,为避免当事人对被提取的证据以未经利用进行狡辩,执法人员对视频进行了逐一核实, 并将视频内容整理成文字稿与当事人下属的几十家门店进行了确认。由此固定上述视频和PPT课件被用作了商业宣传的证据。
思考
本案的顺利办结,主要依靠的是大量的前期调查和外围线索排摸,从而在现场直接完成最后一击。前期执法人员付出了极大的耐心,同时保持与其他执法部门的积极联动,为外围调查营造了良好的执法氛围。后期的调查主要是注重案中已提取证据的关联性。总结查办经过,执法人员产生了以下思考 :
关于违法所得。从本案当事人开始从事上述行为至2018年10月30日案发,当事人将上述商品销售给门店的经营额为24750692元,利润超过300万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新法的罚则没有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当事人在扣除罚款后, 仍然获得了收益。
关于行刑衔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行为相似,但采用手段不同,通常仅以是否有广告载体来进行区分。尽管都是虚假的商业宣传方式,但虚假广告有相应的刑事追诉,虚假宣传没有,因此最终本案无法移交司法部门作刑事追诉。(作者: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 王海洪)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19年第6期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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