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的隐瞒房屋事实怎么处理(房屋买卖隐瞒事实算诈骗吗)
导读:当卖方在签合同之时,有意将房屋的重要信息给隐瞒起来,致使合约无法生效或者被废止的话,那就必须把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退还给买方,同时还要对买方的经济损失进行...
卖房子的隐瞒房屋事实怎么处理
导读:当卖方在签合同之时,有意将房屋的重要信息给隐瞒起来,致使合约无法生效或者被废止的话,那就必须把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退还给买方,同时还要对买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款的两倍。具体来讲,像是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明却偷偷隐瞒了,故意把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的情况给掩盖起来,或者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了,又或者是把房屋当作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给藏着掖着等情况,都属于这种范畴。一、卖房子的隐瞒房屋事实怎么处理
如何处理售房者规避房屋真实情况的行为
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向购买者隐瞒有关房屋的重要真实信息,致使相关合约因违约而归于无效或遭到废止、解除时,卖方必须无条件地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要补偿买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额的双倍数。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应包括在内:
1.卖方明知其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故意隐瞒此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卖方故意掩盖所销售的房屋已经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真相;
3.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卖房子的产权纠纷如何有效解决
产权纠纷可通过以下方式有效解决。首先,协商是首选,双方应坦诚沟通,明确产权归属及纠纷点,尝试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若仍无法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准备充分证据,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以证明自身对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作出公正判决。此外,还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反映情况,寻求行政处理途径。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卖房子的抵押情况未告知如何维权
若卖房时抵押情况未告知,你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维权。首先,你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未告知抵押情况给你造成的损失,如房价下跌导致的差价损失等。其次,你可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维权过程中,你需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买卖合同、与卖方的沟通记录等。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注意的是,具体的维权方式和结果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重要信息导致合约无效或废止时,必须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买方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购房款的双倍。具体包括:未获预售许可证明却隐瞒、故意掩盖房屋已抵押贷款、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售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房屋买卖隐瞒事实算诈骗吗
欺诈在实践中有意隐瞒和虚伪陈述两类。虚伪陈述与有意隐瞒都有相同的法律含义,指负有披露真相义务者故意隐瞒真相,误导他人作出不真实法律行为。在房屋买卖中,卖方隐瞒未获预售许可、房屋抵押或已售予第三方等行为均视为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要求退款、支付利息并赔偿实际损失。一、房屋买卖隐瞒事实算诈骗吗
从实践角度出发,欺诈通常可分为两大类别:有意隐瞒与虚伪陈述。虚伪陈述与有意隐瞒具有相似的法律含义,一般将其定义为,负有向他人披露真实情况之义务者,却故意隐瞒真相,导致他人误入歧途,从而作出与真实状况不符的法律行为决策。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及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存在以下三种行为时,应视为欺诈行为:
首先,卖方故意隐瞒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事实;
最后,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出售予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在一般的情况下,受欺诈方在合同因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对方退还购房款项、支付购房款项的利息以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其实我们应当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其实可以认定有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关于房屋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合同双方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均有权进行管辖权的协商确定。
依据我国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在所有涉及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争端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自由达成书面协议,来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签订地点、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之处等任何与争议事项具有实体关联性的地区作为司法审判的管辖法院。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做出的选择须符合该法律法规对各级法院地域管辖权限及专属管辖权限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这些规定的约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领域中,欺诈行为可被划分为两种类型:有意隐瞒和虚伪陈述。这两种类型的行为具有相似的法律内涵,皆表现为法定知情披露义务人出于恶意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从而误导他人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法律决策。以房屋销售交易为例,若卖方故意对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房屋存在抵押权或者已经出售给第三方等重要信息进行隐瞒,则此类行为皆可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此种情况下,遭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退还所支付款项、支付相应利息以及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