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保金政策文件系列-第三篇 穗残联就业「2017」1号)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拓展阅读
残保金政策文件系列-第三篇 穗残联就业「2017」1号
残保金政策文件系列-第三篇 穗残联就业[2017]1号
文件名:
《关于广州市用人单位办理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穗残联就业【2017】1号)
政策关键内容概述:
- 残保金计算公式为: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45365元*80%*(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在职残疾人职工数)
-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备注:自2017年到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在执行的残保金征收标准即是以此为基础,2020年-2021年疫情期间广东省延缓执行残保金新政2年,仍执行这份文件的残保金征收标准。
其中,“企业平均年薪”基数由(45365元*80%)替代,作为残保金计算基数。45365元是2008年度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以此对应,佛山、深圳、东莞、中山等地所取为基数的社平工资的年份各不相同,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针对上一份广东省政策文件,成立三年内且企业人数规模在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的免缴政策,在这一份文件里,变为了成立三年内且人数规模在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可免缴残保金。
查看政策全文请联系@从善人力 020-33971702,或发送邮件至guhongbin@conshan.cn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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