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是否构成犯罪(新婚姻法:重婚罪定罪范围放宽 全面打击“包二奶”行为)
论题1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第一方:不是所有的包二奶均构成重婚吴-强律师: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刑法中,重婚罪的特点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对一...
论题1
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方:不是所有的包二奶均构成重婚
吴-强律师:包二奶是否构成重婚罪?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刑法中,重婚罪的特点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公然挑衅;而包二奶则是隐蔽进行的。两者有区别,区别的关键是“是否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二方:包二奶可能构成犯罪
陈-昊律师:包二奶也可能构成重婚罪,只要证据足够充分。如果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人关系的“公开化”,而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几个圈中密友知情,这样的证据就显得比较勉强。
论题2
重婚罪的认定
第一方:重婚罪举证难
苟婷律师:从经办的个案来看,很多案件仅仅是以重婚罪的罪名立案,真正认定为重婚罪的并不多。究其原因,刑法对重婚罪的认定比较严格,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如果双方以秘书或者保姆的身份同居,更难以认定。
通常能收集到的手机短信息、通话清单、照片、私家侦探偷拍的音像资料等,包括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等,都不能作为认定重婚罪的关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最关键的证据是,双方亲属、朋友或邻里对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证人证言。但要取得这种证据相当困难。
第二方:重婚罪从严认定
侯*跃律师:矫枉必须过正。以前国家对本应属于个人自由的婚姻干涉过多。在民法中,只保护登记的婚姻,并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又把事实重婚纳入打击范围。这是民法和刑法在此之上的冲突。到底应该保护登记婚姻还是保护事实婚姻?刑法是为保护民法而生,所以,刑法中的重婚罪应严格认定。
争鸣1
受害二奶也应受法律保护
陈-昊律师:虽然社会舆论对二奶一片喊打之声,但有的人也是在毫不知情之下沦为二奶。我了解到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年轻女子与一个中年男子同居已久,无意中发现这个男子已有家室。于是,她向警方举报这个男子重婚。相关部门告之,重婚罪保护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非保护二奶的权益。结果,这个案子最终不了了之。依据法律似乎受害人才能提起控诉。我认为,如果二奶真的是受害者,她也可以提起诉讼。
争鸣2
改重婚罪为破坏婚姻罪
侯*跃律师:我认为,重婚罪这个罪名应更改为破坏婚姻罪更恰当。这样就可避免民法和刑法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保护人权。同时在不侵犯私权的前提下,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争鸣3
改非法同居为婚前同居
鲁-磊律师: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法学界司法界将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皆定性为“非法同居”。尽管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成千上万的中国未婚男女背负这一恶名长达几十年之久;直到现在,仍有国人基于惯性思维,将此恶名继续强加给他们。本世纪初,司法界简单地将“非法”二字摘除,却又置真正的“非法同居”于不顾,实属矫枉又生错。
其实,同居应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此类同居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并无非法可言;一类是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此类同居违背婚姻法的规定,确属“非法”。司法界对此问题的前后两种看法,可说是从一个错误极端走向另一个错误极端。为避免再伤国人之心,或纵非法之人,法学界及司法界对此应有清晰的认识和正确的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仍应界定为非法同居;无配偶者同居,不能视其为非法,婚姻法也不能对其视而不见、不睬、不顾,可将其取名“非婚同居”、“未婚同居”等,在婚姻法中专章规定,让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冯*兵律师:擅自将未婚同居定性为非法同居,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无端背负“非法”恶名者,难堪;法律对“非法”而不治,尴尬。
陈-昊律师:婚姻法没有必要调整婚前同居或者未婚同居,那是道德问题,无需婚姻法来规定。从法律层面上把同居分为“非法同居”和“同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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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重婚罪定罪范围放宽 全面打击“包二奶”行为
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包小三”等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包小三”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法律应如何对待“包二奶”“小三”问题,《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各种意见争论激烈。
一种意见认为,应采用刑法手段严厉打击“包二奶”行为。理由在于:一是包二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严重于重婚,因为重婚毕竟是极少数人所为,而涉及“包二奶”“包小三”的人近些年中呈不断增长趋势,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是“包二奶”、“小三”引发了干部队伍的腐败,如近年来揭露出来的重大的贪污、受贿案件的主要案犯,大多存在包养情妇问题;
三是因“包二奶”、“小三”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不断上升,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增加;
四是“包二奶”、“小三”当事人不以夫妻名义相处,只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其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和威胁,与重婚不相上下;
五是“包二奶”、“小三”者大多非法生育有子女,对计划生育国策造成了极大干扰。
正因如此,广东省有关部门曾在新婚姻法出台前制订了本地解决“包二奶”问题的措施,规定双方连续同居6个月以上视为重婚;双方育有子女的视为重婚;等等,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所以,有学者认为,应该借鉴广东经验,扩大重婚罪的解释,采用刑法手段进行治理,才能奏效。有个别学者提出引用刑法中打击嫖娼卖淫行为的相关条款来打击“包二奶”。相反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用法律手段严格管理性关系,是不合适的。婚姻法不必管“包二奶”“小三”,刑法更不应介入男女关系中去。但多数学者认为,重婚罪扩大解释没有法理依据,“包二奶、“包小三”,问题应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对策解决。
对于构成重婚的“包二奶”行为,应依照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加以处理。对于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为,严重损害了一夫一妻制,有必要明确规定予以禁止,并要求相关过错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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