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解读(【政策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对老百姓有什么样的好处1.自己缴的钱永远是自己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对老百姓有什么样的好处
1.自己缴的钱永远是自己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政策,个人缴的钱始终是自己的,参保期内如果遇到土地被征用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或者到企业工作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个人缴的钱还可以与新的保险有效衔接。即或是参保人员未领到待遇就去世,个人缴费包括利息都要退给子女或其他继承人,个人永远不吃亏。
2.政府出钱“保基本”。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政府按月支付80元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保证贫困山区居民的基本生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3.政府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有增长。虽然目前养老金还不高,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会不断增加。
4.可以促进家庭和谐。计划生育政策实行30多年来,老年人多了,子女负担重了,老人丧失劳动力后,用一分钱也得向子女要,老人容易丧失地位和尊严。一些子女如果负担不起,还要存担“不孝敬”的骂名,失去亲情的比比皆是,老年人生活十分艰苦。如果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来有生活费,子女负担减轻,可以大大减少家庭矛盾。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我县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参保人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领保。
三、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户籍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统一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手续。本人也可直接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根据不同年龄段,参保人分为哪几种类别
分为青年人员、中年人员、老年人员三类。我县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点统一为2010年9月30日。即:2010年9月30日已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为青年人员;2010年9月30日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为中年人员,上两类又统称“正常参保人员”;2010年9月30日时已满60周岁的为老年人员。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五、申请参保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本人第2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农商行存折等必要资料;其他资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照片等,如参保人没有农商行存折的,还需参保人本人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六、中、青年人员个人缴费有哪些标准
中、青年人员目前年缴费标准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年缴费。缴得越多以后就领得多、时间缴得越长以后领得越多。
七、老年人员个人缴费有哪些标准
有条件的老年人员可以自己选择缴费。月缴费档次有40元、60元、90元三档,可选择。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清。
八、老年人员不缴费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吗
同一户籍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的,老年人员不缴费也可以享受待遇。
九、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助是多少
中、青年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在其个人账户中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对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政府按其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十、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由政府发给。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139个月。
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十一、居保政策还有没有其他优待
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
十二、领保人员到哪里领取基本养老金
我县基本养老金由农村商业银行奉节县支行各分理处(原信用社)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领保人未及时领到养老金的,应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社保中心或农商行分理处进行查询。
十三、领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应该办理哪些手续,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分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民政殡葬管理机构出具的“火化证”等三种,有其中之一即可)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如果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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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参保缴费,符合待遇享受和参保条件家庭成员之间实行联动。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筹资方式,按年缴费,暂实行县级统筹。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于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90元.县级财政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未脱贫建档立卡户,农村一二类低保,由县级财政分别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已脱贫建档立卡户今年缴费可以选择100元档次。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县级财政为其每人代缴30元。
4.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年满4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应按年缴费,至待遇享受年龄(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对于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没超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
三、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区、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暂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8元,省级财政承担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五、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关系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制度衔接。
1.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2.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高龄补贴。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
监制:颉成荫 责编:姚红珍
编辑:殷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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