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继承纠纷案(上海闵行: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妹均已去世,百万财产谁继承?)
上海房产继承纠纷案 2008年01月17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8560 原告张某梅,女...
上海房产继承纠纷案
2008年01月17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8560
原告张某梅,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村14号502室。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镇#东村374号。
原告张某英,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北路491弄14号103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北路491弄14号103室。
被告张某兰,女,195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25弄46号320室。
委托代理人陈*浪,**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华(又系金某委托代理人),男,住同张某兰。
被告金某,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37号25室。
被告张某晓,女,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161号301室。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被告张某兰、金某、张某晓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金某系张某兰之子,张某晓系已经先于父母去世兄弟张某祥之女。本市崂山四村##号##室为父亲张某才、母亲肖某珍及被告金某各三分之一共有。父亲于1998年9月出世,母亲于1999年7月去世。该房屋现价值为人民币55万元,要求对该房屋父母所有的三分之二产权由二原告与张某兰、张某晓四人均等继承所有。具体可由得房人给付折价款。不同意金某要求分得财产的主张,理由为金某并没有对外祖父母扶养较多,反而是与外祖父母关系不好。亦不同意张某兰要求多继承的主张,理由为张某兰当时工作在外,没有尽扶养义务。
被告张某兰辩称,二原告在父母晚年各患病期间没有予以照料。而是由被告及与父母同住的儿子金某照料扶养,当时被告虽在外地工作,但亦经常回沪,并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父母生前亦多次口头表示将房屋给被告及金某。故同意金某作为扶养外祖父母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在父母共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中分得份额,被告亦应比二原告及被告张某晓多分。同时认可该房屋现价值55万,主张房屋归被告及金某所有,被告及金某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被告张某晓辩称,被告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被告作为代位继承人同意由被告与二原告及被告张某兰均等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不同意被告金某分得。认可房屋价值55万,被告可拿折价款。
被告金某辩称,被告作为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的共有人,自迁入居住后即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对外祖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应当分得外祖父母的遗产。认可房屋价值55万。主张房屋归被告及张某兰所有,被告与张某兰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梅、张某英与被告张某兰系姐妹关系,张某晓系于1995年去世的兄弟张某祥之女。被告金某系张某兰之子。金某于1990年起居住于本市崂山四村37号25室房屋,与张某梅、张某英、张某兰、张某祥之父母张某才、肖某珍共同生活。1992年金某户口迁入该房屋。1995年月日张某才、肖某珍购买了该房屋。1998年9月张某才去世,1999年7月肖某珍去世。2007年6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金某、张某兰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在该房屋的份额。10月,本院查明被告张某兰虽系购房的出资人,但不具有购房资格,判决张某兰之诉求不予以支持,同时判决确认金某享有房屋的三份之一产权。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德宏房产纠纷律师
上海房产继承纠纷案拓展阅读
上海闵行: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妹均已去世,百万财产谁继承?
随着“倒金字塔式”家庭结构带来的社会问题,以及失独家庭、丁克家庭、不婚族等多样化人群的存在,个人财产无人继承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无疑是无奈的选择,却并非全是逝者内心所愿。曾经《继承法》上被认定“无主”的遗产,真的只能收归国有了吗?民法典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也为这一类遗产的归属找到了更多的选择。本期闵法拍案,从一起侄甥代位继承案件入手,带您了解代位继承权!
无儿无女无遗嘱,生前财产谁继承?
自妻子离世后,老唐便与独生子小唐相依为命。
2020年3月
小唐因意外去世,终身未婚未育。老唐备受打击,于2020年4月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及若干银行存款,没有留下遗嘱,且法定继承人均已过世。
2020年7月
老唐身前住所地的镇政府就老唐的遗产向法院提起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一年的公告期满后,老唐的遗产若无人认领,将收归国有。
2021年3月30日
老唐的13名侄甥看到公告,向法院提交了财产无主异议申请书,主张依据民法典新增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老唐的遗产应由老唐的侄甥代位继承,不属于无主财产。
法槌敲响时
经法院调查,老唐共有四位兄姐,兄姐均先于老唐去世,四位兄姐生育了多名子女,即老唐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目前在世的共有13名。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法定份额进行继承,即老唐的四位兄姐各应继承老唐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如该兄姐生育三名子女,则每名子女代位继承取得老唐遗产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如该兄姐生育四名子女,则每名子女代位继承取得老唐遗产的十六分之一份额。后双方协商一致,本案调解结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代位继承的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老唐兄姐的子女均有权代位继承老唐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什么是侄甥代位继承?
侄甥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遗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原《继承法》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被继承人的侄甥不能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在原来《继承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扩大了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将兄弟姐妹列为被代位人,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前去世,是否适用侄甥代位继承?
原则上适用!但是遗产已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老唐于2020年去世,但因其遗产尚未处理,故适用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为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侄甥代位继承有哪些条件?
结合本案:
▶被继承人无第一、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也无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老唐的妻子、儿子、父母均已死亡,小唐无子女。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老唐的兄姐均先于老唐死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则不适用于本条款。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原被告都是老唐兄姐的子女。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生前须有继承权。——老唐兄姐生前均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当被继承人由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继承,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其他继承人也不发生代位继承。同时,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不同,侄甥代位继承仅限于侄子女、外甥子女一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当被继承人由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继承,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也可以适用侄甥代位继承吗?
不适用!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或遗赠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将会导致遗嘱失效,因此,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养兄弟姐妹能否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养子女能否成为代位继承人?
可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不仅包括兄弟姐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侄甥代位继承时,每位侄甥继承的份额都是一样吗?
不是!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而继承遗产的,其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有的份额。
本案中,老唐的共有四位兄姐,故每位兄姐各应继承四分之一遗产份额,又因为每位兄姐生育的子女人数不同,则每名子女继承的份额并不相同。如老唐大姐有三名子女,则每名子女在其母亲的四分之一份额中各继承三分之一,即每人继承取得十二分之一遗产份额,老唐二姐有四名子女,则每名子女在其母亲的四分之一份额中各继承四分之一,即每人继承取得十六分之一遗产份额。
侄甥应如何继承?不想继承又该怎么办?
继承人应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侄甥之间可先就代位继承事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官寄语
遗产的合理有效继承巩固和延续着稳定的家庭关系。为进一步保障个人财产,避免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民法典扩大了继承权的范围,以代位继承的方式赋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继承的资格,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有助于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守望相助。愿每一份遗产都不留遗憾!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房产继承纠纷案(上海闵行: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妹均已去世,百万财产谁继承?)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