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定条件有哪些(著作权侵权认定条件是什么?)
导读:著作权原始主体为作者,包括个人及在特定情况下可视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实体。作者定义为直接参与并贡献于创作过程的个体,通过语言、文字、颜色、线条等表达独特风...
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定条件有哪些
导读:著作权原始主体为作者,包括个人及在特定情况下可视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实体。作者定义为直接参与并贡献于创作过程的个体,通过语言、文字、颜色、线条等表达独特风格和特色。无其他证据时,作品上签名者视为作者。一、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定条件有哪些
1.关于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包括个人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其实可以构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明确的法律定义中,我们将作者定义为“直接参与并贡献于创作过程”的个体,他们通过使用语言、文字、颜色、线条等方式进行创作,从而表达出独特的创作风格和个性化特色。确认某位个体是否为真正的作者,主要依据如下规则:在没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在作品上签署姓名之人便被视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著作权侵权的主体是谁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对于著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我们发现主要的责任主体是造成了知识产权侵害的侵权行为人。
具体来说,根据这些法律条款的具体要求,在线上环境中进行对知识产权侵害的侵权行为,其涉及的执行主体可能包括网络服务供应商、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以及网络中介服务供应商等三类机构群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著作权领域之中,原始权利人被视为作者,这其中不仅涵盖了以个人身份存在的创造者,同时也囊括了在特殊状况之下,其实可以被视为是具有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性质的各类实体内。在这里,作者被明确定义为直接参与到了整个创作过程,并且对这个过程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团体,他们能够运用语言、文字、色彩以及线条等手段来充分展现自身独有的艺术风格与特点。在没有其他充足证据的前提下,作品上的署名者将被视为该作品的实际作者。
著作权侵权主体如何确定
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定是需要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行为人来确定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其实我们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行为的人。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通常,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种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特定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时,在我国还将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停止侵害一般是指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此时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作出停止侵害的判决。若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相应的侵权行为已经结束,亦即在判决作出之前已经侵权行为并没有继续存在,此时再做出停止侵害的判决并无现实意义,也就无须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了。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常是与著作权人身权相关联的。比如特定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著作权人人格利益受损或者造成著作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此时其实我们应当通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以降低对著作权人人身权益的损害。形式通常为要求侵权行为人在某公共媒体上公开刊登致歉声明,若侵权行为人拒绝履行的,将会由人民法院代为将相关判决结果另行公布的形式,使公众得以了解侵权事实和判决结果,当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再有就是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形式,我国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人具有过错。《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其实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其实我们应当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的侵权人虽然无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若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的,由于该利益与其而言并无持有的正当性,应将该利益返还给权利人。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其实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维护著作权的意识也在不断深入人心。由此而来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在逐渐增加。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其实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