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调解可以不赔偿吗(侵犯知识产权罪司法解释)
导读:知识产权侵权调解不能简单认为调解就不用赔偿。调解是双方协商和解的过程,赔不赔要看商量结果。侵权方承认侵权且愿担责可能达成赔偿协议,若不承认或对赔偿金额有争...
知识产权侵权调解可以不赔偿吗
导读:知识产权侵权调解不能简单认为调解就不用赔偿。调解是双方协商和解的过程,赔不赔要看商量结果。侵权方承认侵权且愿担责可能达成赔偿协议,若不承认或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则可能无法就赔偿达成共识。即便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权利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方责任。赔偿问题具不确定性,要视调解实际情况而定。一、知识产权侵权调解其实可以不赔偿吗
知识产权侵权的调解这事,可不能简单地认为调解了就不用赔偿啦。
调解其实就是双方坐下来好好商量,达成和解的一个过程。
到底赔不赔,那得看双方商量的结果咋样。
要是侵权方大方地承认自己干了侵权那事儿,还乐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乖乖地掏赔偿款啥的,那调解很有可能就达成赔偿协议啦。
可要是侵权方死不承认自己侵权,或者对赔偿的金额之类的有争议,那调解可能就没办法在赔偿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喽。
不过,就算调解最后没弄出赔偿协议来,权利人也不用着急,咱还有法律这条道,完全其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这里面就包括要求他们赔偿之类的。
所以说,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调解过程中,赔偿这个问题可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得具体情况具体看,到底能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得根据调解的实际情况来定啦。
二、知识产权侵权在哪里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这事,一般我们能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地方,或者被告住的那个地方的法院去打官司。
这里说的侵权行为地,包含了实施侵权行为的地方,还有产生侵权结果的地方。
要是侵权行为牵扯到好几个不同的地点,那原告就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挑一个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来起诉。
打个比方,要是侵权产品是在一个地方制造出来的,然后在另一个地方给卖出去了,那原告就其实可以从这两个地方里面选一个,作为诉讼的管辖地。
另外,有些特别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那可有专门的管辖规定,就像涉及专利的案子,可能就得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来管辖。
在整个诉讼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把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据准备好,比如说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之类的,这些证据能帮着支持自己的诉求。
三、知识产权侵权律师费多少
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律师费,那通常得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自身的经验以及工作量之类的因素来决定。
一般来讲,起步价大概得有个几千元,要是遇到复杂的案件,那律师费可就有可能达到数万元,甚至还会更高。
要是碰到比较简单的侵权案件,律师收取的费用就会相对低一些,像5000元到10000元左右这样。
可要是涉及到那些复杂的法律程序,还有大量的证据收集以及诉讼工作,律师费就会大幅度地往上增加,可能会在3万元到5万元之间,甚至更高。
另外,有些律师事务所会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
这种方式,就是根据案件最终的胜诉结果来收取费用,一般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的,这个比例通常是在10%到30%之间。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侵权律师费具体是多少,那得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律师好好地协商之后才能确定下来。
毕竟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
当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调解是否其实可以不赔偿这个问题时,还需关注一些相关要点。比如在调解过程中,若侵权方确实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如能证明自身不存在主观故意且侵权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可能达成不赔偿的调解结果。但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较大影响或实际经济损失,通常是需要进行合理赔偿的。另外,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是个关键问题,它涉及到多方面因素考量。若你对知识产权侵权调解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不赔偿的具体情形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侵犯知识产权罪司法解释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提升,侵犯知识产权罪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了人们的重视与关注,其在诸多犯罪中的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下面律图的小编主要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司法解释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罪司法解释
对实践中一向存疑的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立法术语,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这对统一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对“相同的商标”的界定
对何谓相同的商标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判断。新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该解释的科学之处在于点破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直接目的,突出为了谋求相关利益而盗用被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信誉,让消费者误认为自己的产品同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实质。
二关于“使用”的界定
原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中有规定,新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这实际上沿袭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比较明确的“使用”认定标准。
三关于“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等的界定
“数额”一词在衡量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中对定罪、量刑起到主要作用,理论界讨论的极其复杂,实践中理解的五花八门。新的司法解释在第9条中明确地规定“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第12条中明确地指出“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上述两个数额的明确界定为实践中查处相关案件厘清了许多模糊的问题,对正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和已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获利的行为都给予了积极的法律堵截。
四关于“明知”的界定
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规定主观罪过上具有“明知”的要求,然而何谓明知?新的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界定了4种情形之一的即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上述关于“明知”内容的具体界定为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供了依据。当然第4种情形中的“其实我们应当知道”一词的使用可能仍会留下不同理解的空间。
综上所述,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司法解释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从而利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用刑法规制自身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行为,这对维护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已逐渐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力度,如若人们对此问题仍存在一定的疑问,则可及时向律图进行一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