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将高考数学题拍照上传至搜题 APP,高考作弊如何判刑(考生拍高考题上传搜题App,会不会被追究刑责?律师观点来了)
一、高考作弊如何判刑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一、高考作弊如何判刑
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 》已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其中,针对国家考试组织作弊、替考等行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围很广,不是仅仅指组织考生作弊。
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是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协助组织作弊行为),依照本罪的相关规定处罚。这里的其他帮助,包括为组织者运送作弊学生,安排替考者住宿,为被组织的考生、家长或监考人员传递与作弊有关的纸条或其他信息等情形。
第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也构成犯罪。
对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也构成犯罪。对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第三,对替考的双方都要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考生和“枪手”都会受到处罚。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广大考生应当诚实应试,绝不要以身试法。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可以依法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这些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英语四六级考试等一些国家部委规定的资格认证考试等则不适用本条规定。而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则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至此,可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属于国家级范畴,是国家教育考试中,选拔性考试的一种,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普通高中学业质量标准的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明确规定,对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对认定为高考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在线律师。
考生将高考数学题拍照上传至搜题 APP,高考作弊如何判刑拓展阅读
考生拍高考题上传搜题App,会不会被追究刑责?律师观点来了
“小猿搜题 作弊”冲上热搜
网传昨天数学高考
有人考场作弊
拍下数学试题上传到小猿搜题
被小猿的老师举报了……
网传截图显示,上传的数学试卷截图左上角出现了考生名字吴某某与座位号24上方显示时间为2021年6月7日15时46分,此时离高考数学结束时间还有1小时14分。
@小猿搜题 今天回应有关“一高考生用手机搜高考真题,未搜到结果反被工作人员举报”一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6月7日下午,小猿搜题工作人员监测后台时发现,某用户通过手机拍照搜索疑似高考真题,App未提供任何搜索结果,考试结束后,经确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将后台截图和数据等线索打包提供给相关部门供核查。该题目从未在前端显示,未以任何形式泄露。
针对网传考生吴某某将高考数学题拍照上传至小猿搜题APP一事,6月8日上午,教育部考试中心回应记者称,该考试中心已责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认真调查,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6月8日10时许,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考试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经连夜处理该事件,目前已对涉事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了认定,学生也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作弊行为,现在正在做后续的处理。
6月8日上午
@黄陂教育 发布
关于考生吴某某舞弊处理意见的通报
一、6月7日晚,经考区组织考场视频回放,确认考生吴某某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拍摄试卷事实,监考人员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问题。
二、根据目前调查情况,已停止当事监考人员此次高考监考资格,对相关人员失职行为,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九条规定,对违规考生作出给予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对于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我们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考风考纪,确保高考公平公正。
目前该位同学已被取消此次考试资格
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他是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呢?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然包括高考,但对象主要是有组织作弊行为。上海市律协教育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昕律师表示:“涉刑关键看是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行为的一环。”
她进一步表示,个人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主,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属于列举的情节严重行为。”
“目前该案案情尚未披露,尚且存在很多疑问。学生是怎样将手机带进考场的?标准化考场信号检测是否有漏洞?这些仍需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介入调查”,林昕律师表示,与此同时,监考人员也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的问题。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在其微博上发表观点认为,该考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他称,我们国家对考试作弊涉嫌犯罪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 为他人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以上前三种类型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种情况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岳屾山表示,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个考生的行为不涉及以上几种情形,基本可以排除刑事犯罪了,但会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记者注意到,依据教育部2012年1月5日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整理 | 谢钱钱
综合新浪微博、澎湃新闻、@黄陂教育、都市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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