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
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且在因该司机的肇事行为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但是在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完全...
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且在因该司机的肇事行为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但是在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同时,该司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只要造成重伤1人以上的事故后果即被追究刑事责任:1)酒后、吸毒后驾车;2)无驾驶资格;3)明知车况不良;4)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5)严重超载;6)肇事后逃逸的。。
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同等责任,且该司机的肇事行为使得3人以上死亡。
对于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的肇事司机只存在民事赔偿问题,而在司机无责任的情况下,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认定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要阐述的重点,下面,笔者想重点谈谈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
4、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为特殊主体。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前罪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没有违规的法定要求。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1)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则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但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此规定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如肇事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使自己承担了损失,如果仍与未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定罪处罚,这其实更不公平。(2)按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不包括对肇事者本人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拓展阅读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逃逸:要知道自己已经交通肇事,如果不知道自己已经交通肇事进行逃逸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1.甲开车当场撞死乙,并导致丙重伤,之后逃逸,急救人员五分钟后赶来,对丙进行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
甲撞死乙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将丙撞成重伤,负有救助的义务,但是由于丙得到了及时的救助仍然死亡,故甲对丙不构成逃逸后致人死亡;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构成因果关系,甲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
2.甲开车撞死乙,并导致丙轻伤,甲逃逸,丙昏迷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甲撞死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甲逃逸不作为导致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甲对丙得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甲开车将丙撞成轻伤,甲逃逸,丙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
甲的先前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造成重伤后逃逸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的不救助导致丙死亡,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法定升格刑,属于量刑情节,使用该情节的前提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那么此时甲对丙构成遗弃罪。如果此时甲将丙转移至山洞后丙死亡的,此时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甲撞乙重伤致其昏迷,甲逃逸,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
甲重伤乙且逃逸,此时已成立交通肇事罪,而后不救助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此时应考虑后面的死亡结果是用给交通肇事罪还是升格条件,因前面行为已经成立了交通肇事罪,故死亡结果不用对成立该罪名进行补充,故用于后面的升格情形,即交通肇事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死亡结果要么用于成立条件要么用于升格刑条件。
5.甲撞乙重伤,不救助逃逸,乙又被后面丙车辆碾压。
此时甲重伤乙逃逸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肇事逃逸行为已经用于成立交通肇事罪了就不能再用于评价后面逃逸的升格刑;丙碾压乙的行为不异常,都是由于甲的肇事逃逸不救助行为导致,甲对此都应负责,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乙如果有过失则成立交通肇事罪,如果无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6.甲撞乙轻伤,已昏迷,甲不救逃逸,五分钟后,后车丙碾压乙,导致乙死亡。
甲撞乙轻伤加逃逸,此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此时乙的死亡用于评价甲的交通肇事罪,此时乙的死亡已经用于评价成立交通肇事罪了,故不能再评价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升格刑,禁止二次评价;但此时甲仍然有逃逸行为,故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乙同上。
7.甲撞倒乙,甲逃逸,十分钟后丙开车碾压,二十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发现乙死亡,无法查明死亡时间情况。
三种情况。一、甲直接撞死乙;二、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三、丙碾压死乙。
一、甲直接撞死乙。此时甲直接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后面的逃逸行为不用评价,因为此时乙已经死亡,不具备救助的可能,故不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仅成立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丙碾压的是尸体,无罪。
二、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甲撞乙时候,乙没有死亡,此时也无法查明为轻伤还是重伤,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此时应认定为轻伤,此时肇事行为还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乙的死亡结果应用于成立该罪名,且肇事后逃逸,故此时甲属于交通肇事罪逃逸情形。丙同上
三、丙碾压死乙。此时甲撞乙行为,同上,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时丙碾压死乙不异常,仍归责与甲,故此时甲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丙如有过失成立交通肇事罪,无过失意外事件。
由于甲和丙不是共同犯罪,应单独分析处理,故应启用存疑有利于别告,对甲和乙来说第一种情况最有利。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