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伤单位改制后怎么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工作有哪些)
导读:单位改制时工伤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完成后改制单位承接原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按标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一次性赔偿依规定...
有工伤单位改制后怎么办
导读:单位改制时工伤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完成后改制单位承接原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按标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一次性赔偿依规定和协议执行。若改制单位推诿责任,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同时务必保留工伤认定书、医疗记录、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一、有工伤单位改制后怎么办
在单位进行改制这个特殊的情形下,工伤职工的权益可是始终有法律在保驾护航。咱得先把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给弄清楚。要是这两项工作都已经完成,那改制后的单位就得接过原单位对工伤职工所应承担的那份责任。
改制后的单位得按照之前的工伤待遇标准,一刻都不能耽误地继续支付那些相关的费用,像工伤医疗费用,还有伤残津贴之类的。要是碰到需要一次性赔偿的情况,也得严格按照原先的法律规定和之前签订的协议来执行,可不能有半点马虎。
要是改制后的单位耍赖,不愿意承担自己该负的责任,那工伤职工可不能怕事儿,完全其实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这种方式,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去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工伤职工一定要记得好好保留与工伤相关的各种证据,像是工伤认定书、医疗记录,还有劳动合同等等,这些证据可都是咱维护权益的重要武器,可不能弄丢。
二、单位改制后工伤后续赔偿由谁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改制并不影响工伤后续赔偿责任的承担。
如果单位进行改制,一般遵循“承继者承担”原则。即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工伤后续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企业改制只是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并不改变其与工伤职工之间基于工伤事实而产生的法定赔偿关系。
若企业改制采取分立、合并等形式,分立、合并后的企业对原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职工可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
如果原单位已破产清算,依法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工伤赔偿费用,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单位改制后工伤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单位改制不影响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若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改制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分别承担。比如,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
若单位改制前未参加工伤保险,改制时应按照规定预留相关工伤费用。改制后的单位需承担原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若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需承担原企业的工伤赔偿责任。总之,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原则,按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工伤赔偿得以落实。
当我们探讨有工伤单位改制后怎么办这一问题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需要关注。单位改制可能会涉及到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变更,改制后的新单位是否延续承担工伤后续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问题至关重要。而且,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发放是否会受到影响,在单位改制的复杂情况下也备受关注。若您正面临这样的状况,对工伤单位改制后的赔偿落实、待遇衔接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烦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助力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工作有哪些
1、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2、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3、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决定企业形式4、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5、建立新型内部用人制度。为了跟上经济发展的快速步伐,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需要改革创新,根据自身功能转型成为合适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许多医护人员和高校教师,他们承担着社会医疗卫生、教育领域的职能。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中除员工安置外还应做好清算、公开工作。以下是改制需要做的工作: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1、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2、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3、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4、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
和职工民主管理同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改制、转制方案的制订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事先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第一、应做好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让职工群众真正理解改制的内涵,使他们主动参予到改制过程中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应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于清产核资的结果、改制方案等交由职工大会做成规范的决议第三、在改制过程中切实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交由工会和职工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三、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决定企业形式
由于事业单位具有分布较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转制、改制过程中不能就改制单位的形态进行“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其改制的形式;从改制单位的股权设置角度来说,也不能片面强调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而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在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的前提下,有选择的保留部分国有股份。根据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本要求较低、设立程序简单、出资方式灵活、治理结构设置灵活、改制成本低等特点,比较适合于那些参股人数较少、企业资产不是很多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可以从产权制度改革上一步到位,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层、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总的来说,仍然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壮大,目前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正走向规范的股份制。因此,我们认为,除了对那些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外,一般不宜再采用这类组织形式。
对于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最佳的选择。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
我们认为有必要保留部分国有股份,同时也应积极吸收社会上的各种投资基金的介入。这样,既能有效地
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也能更深地加强企业同资本市场的联系,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四、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此次事业单位改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那么在改制过程中就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保证企业未来的正常运转。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行其权。然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普通存在的严重“内部人控制”、国有股权代表人缺位、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功能弱化等问题,往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本次事业单位改制,在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依法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订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企业章程和议事规则。这首先从制度上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
2、在企业内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分离。一般来说,应尽量做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设,限制董事会中的经营人员人数,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3、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外部监事
为监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依法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
五、建立新型内部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原有的人事制度并不适合于企业,因此市政府21号文中提出了要切实创新内部用人用工、收入分配机制。
所有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要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也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经营者,要将短期激励报酬同长期激励报酬相结合,其实可以采取年薪制或股票期权等方式;对于职工,除实行岗绩工资制度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其实可以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承担行政、生产、公益的事业单位可改制为行政机构、一般企业和公益性企业。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进行清算工作时为防止被人私吞财产,应做好法律监督工作,让中介机构和律师参与方案制定。为保障顺利进行,应向员工公开,告知员工与其相关的问题一定会解决。民主监督外,企业内部成立监督组织如股东会可保证顺利运转。新兴企业建立激励制度可激发员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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