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判几年(吉林一男子6年间与不足14岁亲生女儿发生数百次性关系获刑14年)
一、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判几年(1)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是属于强奸罪情节严重的情形,(2)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刑法对于强奸幼女的...
一、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判几年
(1)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是属于强奸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2)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法对于强奸幼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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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判几年拓展阅读
吉林一男子6年间与不足14岁亲生女儿发生数百次性关系获刑14年
裁判文书网25日发布的判决书显示,吉林省一男子李某富于2013年到2019年间,多次与不足14岁的亲生女儿发生性关系,法院近日判决李某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5日发布在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吉林省舒兰市男子李某富明知其2006年出生的亲生女李某的年龄,于2013年至2019年6月中旬,在舒兰市自家火炕上,与亲生女李某持续发生数百次性关系。至案发时,被害人李某未满14周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富明知被害人李某未满14周岁,在数年内多次对其实施性侵害,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书中援引李某的话说,在李某13岁时,已有意识开始反抗父亲,但仍遭到父亲的侵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富作为被害人李某的亲生父亲,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伦理,利用监护抚养关系,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多次性关系发生在被害人未满十二周岁之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北青报记者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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