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这些新规你要知道)
什么是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提前)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养老保险是社...
什么是企业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提前)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养老保险具有四大特征: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社会性)、非盈利性。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企业各种形式的用工,不论用工期限长短,都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的登记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出示①工商营业执照;②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③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开户许可证;④法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应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即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登记时,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连同以上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劳动保险处业务科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即时办理,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各类参保人员需持证件和手续
(1)企业新招用的各类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张一寸照片,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转业干部还需分别提供派遣证和由人社、民政部门签发的安置信。以上各类人员由招用企业填写《滨州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审核表,由市劳动保险处业务科核查、录入计算机后,办理缴费手续,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①个体工商户: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照片;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照片,到市劳动保险处业务科填写《滨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审核表后,由业务科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1)缴费时间及期限:每月1-10日为缴费时间,自11日起对欠费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原则上企业按月申报,个人按年申报,并逐步实现网上银行缴费。
(2)缴费比例:各类企业缴费比例为26%(单位18%、个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3)缴费基数:企业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无上年工资收入的,以起薪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300%为基数。缴费基数每年1月份调整,一年不变。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我市从1996年1月开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数额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自2006年1月起个人账户记入比例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企业养老保险的补费
(1)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按我省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可按规定补费。补费时以合同制职工本人首次缴费的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本金,同时加收利息和滞纳金。不补缴的,转招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此之前企业使用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工未缴费的,其中符合《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省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临时工,应按省政府第10号令关于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费;不符合省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临时性用工,可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补缴。
(3)城镇个体工商户1998年1月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从1998年1月份起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补缴养老保险费。1998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进行补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建立参保缴费档案和养老保险关系后申报缴费,其中符合滨政办发〔2009〕60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往前补费。个体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欠缴补费的规定处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参保补费。补费情况在《滨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审核表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予以确认和记载。用人单位、个人申请按连续工龄补缴养老保险费,要填报《滨州市企业养老保险按连续工龄向前补费审核表,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补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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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拓展阅读
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这些新规你要知道
来源:河南映象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事关百姓利益
7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印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系列的新规,您要了解到——
1 补缴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补缴的范围和条件——
这些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这些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2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补缴时段
当时当地政策执行
养老保险费怎么补缴?《通知》明确了补缴方法——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补缴时段当时当地政策执行。因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职工补缴时段工资表等原因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时当地对应时段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核定。
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因故不能缴足全部补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从后往前的时间顺序补缴相应时段。
《通知》还提出,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可由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可由个人申请补缴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其中,补缴超过3年的,还应提供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职工本人签订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补缴所需相关法律文书及信息资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3 补缴时段 核定方法确定
《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费补缴时段的核定方法——
原固定制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及其1995年1月1日前的允许补缴时段,通过审查职工档案进行核定。对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人员,认真审查其离职文书等资料,属于不计算连续工龄的离职情形,不得允许补缴。
补缴累计时长不超过3年或补缴本人自愿签署《补缴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补缴后不办理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依据本人原始档案、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核定允许补缴时段。
补缴累计时长超过3年且补缴职工不签署《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文书资料载明的劳动关系存续时段,核定允许补缴时段。
申请补缴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后办理。申请补缴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记者 李娜
(郑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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