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吗(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
导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合同并非必需。有劳动合同便于证明劳动关系推进认定;无合同若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也可申请。若用人单位不承认...
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吗
导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合同并非必需。有劳动合同便于证明劳动关系推进认定;无合同若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也可申请。若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先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单位30天内、劳动者等1年内申请。无合同符合条件也能申请,别轻易放弃。一、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吗
咱来聊聊申请工伤认定这事儿。其实,劳动合同倒不是非得有不可。通常来讲,要是有劳动合同的话,那证明劳动关系就会方便很多,这样就能顺顺利利地推进工伤认定。不过,要是没劳动合同也只要能拿出其他证据,像工资支付的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还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之类的,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也是其实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的。
另外,要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先去认定劳动关系。这里得注意,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单位得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去申请,劳动者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之类的,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去申请。反正,就算没有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工伤的条件,还是其实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去申请认定的,大家可别因为没劳动合同就放弃申请工伤认定的机会。
二、没有劳动合同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吗
并非没有劳动合同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可通过其他材料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比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等。
收集好这些材料后,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即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依然其实可以成功认定工伤。
三、没有劳动合同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这种说法不准确。没有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是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虽没有劳动合同,但其实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只要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其实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与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探讨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吗这个问题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需要关注。即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其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比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都可作为证据。另外,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要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在1年内也能直接申请。若你对这些拓展问题还有疑问,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其实可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认定。最近一段时间,因为工作而受伤的案例越来越多,在提醒大家在工作的时候要注意安全的同时,也要让大家在工伤发生后要注意一些事项。很多刚进入职场的员工对于工伤的相关知识不太了解。比如说,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事项。
一、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审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如存在争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告知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的时间不是两个月,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单位申请是一个月,劳动者申请是一年。
二、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劳动保障部授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时,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工伤认定部门也会在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属工伤。可是,国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合时,其要求认定工伤往往受到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阻碍,这时,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作为,还是由其他部门来作为,成为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难题。
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权力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但对于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定”,在以下法律条款中又有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也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实我们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上规定均要求在认定工伤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确定”受伤职工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是,要求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确实很难。为此,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系统地明确了劳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及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再之后,一些省份也针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中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如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及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其他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以上均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由此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往往因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引发争议,主张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将其告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受伤职工是否是工伤的前提是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权力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于是,职工受到伤害后,往往就工伤认定的同时因劳动关系需要确认而难以应对诸多诉讼,苦不堪言。与此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了避免行政官司,也只好将事实劳动关系不甚明了的工伤认定先“中止”或者干脆“终止”了事。
为此,有人对劳动保障部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首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提出质疑,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之间因劳动关系确认而互相推诿的现象。国家立法的本意是指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旦职工受伤,单位及职工都其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且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未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可能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也就不可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未参保的,由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费用)。所以,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会尽力阻止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且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规避赔偿之目的。当受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后,又要为劳动关系的确认进入诉讼程序,给其带来的无疑是维权周期长,导致职工的诉累,同时还会过多消耗法律成本。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审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如存在争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告知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我们的建议大家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因为劳动法的规定十分复杂,也不是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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