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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与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上))

什么是米兰达规则?米兰则规则又称米兰达警告。它规定,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如下警告: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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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与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上))

什么是米兰达规则?米兰则规则又称米兰达警告。它规定,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如下警告: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如果警察未按照米兰达规则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警告,警察所作出讯问笔录被视为无效证据,不会被法庭采纳。

该规则上个世纪60年代诞生在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诉讼法规则。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中国有几千年封建传统,十分重视被告人的口供。中国警察抓住“坏人”,总是爱说:“你必须老实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顽抗到底,死路一条”、“早点交代,免受皮肉之苦”。再不认罪,就是警察轮番上阵,几个昼夜连续的“攻坚战”。用这种野蛮的审讯方式,一般都能得到被审讯人的认罪口供。我做过的无罪保护的被告人都有在侦查机关认罪的口供。近几年查处的若干被错杀、错判的案件,案卷中也都有被告人认罪的口供。

有的公安人员把能让犯罪嫌疑人认罪当成本事,其实他们的做法完全违背了国际公认的米兰达规则。

接受国际公约,拉近中国与世界的距离,这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愿望,但迷恋“重庆模式”的也大有人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争议最大的就是米兰达规则能不能写入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在与世界接轨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1.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也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违法。

增加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明确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口供无效。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请律师的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如果请不起律师,国家有义务免费为他提供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米兰达规则被中国法律吸收,中国向依法治国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新《刑事诉讼法》与米兰达规则拓展阅读

新《刑事诉讼法》与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上))

米兰达规则(上)

可以说,不知道米兰达规则,就不知道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而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又需从米兰达权利讲起。

  美国的米兰达权利原本是一项美国刑事诉讼司法程序权利,后被上升为宪法层次所确认的正当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米兰达权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当事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体现不得自证有罪原则;二是当事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米兰达权利的确立,渊源于1966年在美国刑诉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事情发生于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名叫菲尼克斯,当夜下班回家路上,被一名男子拖入小车后座遭遇强暴。大约10分钟后,被害人被释放。这位碧玉年华、才刚刚18岁的被害人,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电话报警。根据她的描述,警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23岁青年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并于3月13日将这名出生于墨西哥移民家庭、只有小学文化、曾有犯罪前科的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作混合辨认,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米兰达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进行的非常简短的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起初,米兰达服法服刑,并未上诉。但在服刑期间,他在监狱中的一个法律图书馆里自学法律,发现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教科书都告知: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有罪,而且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于是,他开始在狱中上诉。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没有告知他有沉默的权利,违反了不得强迫自证有罪的宪法原则;同时没有为他提供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他起初上诉到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被驳回,于是就以同样理由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他向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得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帮助。联盟接受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1966年首席大法官沃伦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于是,将该案发回重审。随后,原审法院对米兰达的案子进行了重新开庭,重新选择了陪审员,重新递交了证据,米兰达之前的“证言”将不作为证据使用。

  幸运的是,虽然以前的证据作废了,但新证据出现了。米兰达的女友被作为新证人,提供了对米兰达不利的证词以及其他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并入狱11年。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在此后的1976年,米兰达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被刺杀身亡。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并未获得米兰达被判无罪的结果,但它所形成的判例是伟大的。最高法院通过裁判支持了米兰达的观点,并为此明确: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第一,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三,当事人有权在被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第四,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经“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并经事后相关判例和立法的完善,最终定型为以下内容:

  1.你有权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任何问题。2.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3.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4.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5.如果你决定在律师不在场情况下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你在知道和了解了我们向你解释的权利后,你还愿意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回答任何问题么?司法机关在逮捕人犯或审讯人犯之前都必须作出“米兰达警告”,否则可视为违法,这就是最高法院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与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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