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区别是什么(「蒋四金」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刑民商)
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区别是什么一、定义1、排除妨碍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
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区别是什么
一、定义
1、排除妨碍
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
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2、排除妨害
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主要区别
妨害是指有不利后果的,而妨碍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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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四金」2022法考客观题考前几页纸——刑民商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解释【必考】
刑法解释技巧
1.平义解释是用最平白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主要针对日常用语)
2.扩大解释是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但不能过分,否则就是类推解释(离谱)
3.缩小解释是适度缩小字面含义。
刑法解释理由
1.文理解释是根据文字最惯用的含义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是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注意】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注意】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沾边就管;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新法更轻,用新法。
单位犯罪
1.构成单位犯罪:刑法明文规定+为了单位利益、利益归单位(单位绝大多数人可以代表单位)。
2.不构成单位犯罪:成立后主要活动为犯罪/个人为了犯罪设立单位/单位名义实际个人利益/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必考】
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主观阻却事由【必考】
1.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以周岁为准,生日当天为不满,生日第二天才满。
2.行为人【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行为人【14,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责,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可。如【14,16)的人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虽然不能构成绑架罪,但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4.原因自由行为(预见到自己可能犯罪,仍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必考】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对于结果是追求还是放任,追求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若明知结果一定发生,是直接故意。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分:行为人是否预见,应该预见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预见了但轻信可以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区分:
(1)主观上: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没有、也不会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故题目有避免措施出现,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则属于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的避免措施和加害措施相比,显得微不足道,则仍构成间接故意。
4.犯意转化:指在犯罪过程中,针对同一性质对象、同一性质法益,改变犯罪故意,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只按一罪处理。处理: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择重的)。
5.另起犯意:在前一罪已经未遂、既遂、中止后(终局性),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前后两罪侵犯的法益一般是不同的。处理:按照所犯的罪,数罪并罚。
认识错误【必考】
1.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主观的错误还是客观的错误。主观错误(对象错误)是一开始就错了,全程都是错的;而客观错误(打击错误)是中间才错的,也即前面是对的。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即故意犯罪未遂。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事前故意:实际结果发生比想的晚。例如,甲用棍子击打乙头部欲杀之。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死了就将乙抛尸入河,乙是被淹死的——存在观点展示:
(1)分别看待甲实施的行为。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2)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处理,毁尸灭迹不是一个异常的介入因素,所以不能中断前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如果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主观上是过失,则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
(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3.结果的提前实现:关键看是否着手,若已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既遂,若没着手,则构成故意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4.抽象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对于抽象的认识错误,有重合的部分在重合的范围内定罪;若没有重合的部分,则分别判断。
客观阻却事由【必考】
1.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要求是人的行为,不要求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提前设置的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进行过程中起作用的,不属于防卫不适时。在财产犯罪的场合,当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可以适当延长防卫时间。
2.对于假想防卫,有过失的认定为过失犯罪,无过失的是意外事件,无罪。
3.对于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由于偶然防卫造成的结果事实上保护了另一法益,不构成犯罪;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类似的行为重复上演,有大概率发生危险,偶然防卫出现的好结果完全是偶然,所以应该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结果是好的,构成故意犯罪未遂。
4.对于被害人承诺,承诺者要对承诺事项有理解能力,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欺骗、胁迫的承诺无效(动机错误除外:甲冒充富二代,拜金女与甲发生关系,发生关系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
因果关系【必考】
1.介入因素中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要求:作用大+异常。作用大: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单独介入因素就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异常:异常的介入因素必须独立发生,如果是前行为引起的,则不异常(如我追杀甲,甲跳崖死了,跳崖不异常,因为是我追杀他行为引起的跳崖)。
2.无法查明情形的处理:
构成共同犯罪——不需要查明,都既遂;
故意犯罪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过失犯罪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无罪;
承继的共犯——无法查明的部分,全程参与者承担,中途加入者不承担;
聚众犯罪——无法查明,聚众者承担责任,参加者不承担。
犯罪形态【必考】
1.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形态,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只要终局性停止,后面发生什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
2.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分:是否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看主观,是否具有自动性。
3.犯罪中止的成立主观上一定要有自动性(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主观上不想自动停止犯罪不成立中止(如盗窃听到脚步声,认为是主人回来不可能再盗窃了(实际上是路人,还能继续犯罪),进而放弃的,成立未遂,因为主观上没有自动性)
已经种下因(作用到被害人身上),想要成立中止需要:自动放弃+中止行为+有效性,不具有有效性原则上成立犯罪既遂。例外:自动放弃+中止行为+异常介入因素中断,即便发生了犯罪结果,也可以成立中止。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必考】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在客观层面讨论的,责任能力、责任年龄不影响共同犯罪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各共犯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重合,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就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共同犯罪的分类和特殊形式【必考】
1.承继共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仍然加入其中。不对加入前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只对加入后的结果负责。无法查明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只有全程参加者对结果负责。
2.教唆犯:故意从无到有地引起他人犯特定的犯罪。如果在他人已有犯意时教唆则是心理的帮助犯(强化犯意)。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着手实行被教唆的罪,存在观点展示。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不具有独立性,从属于实行犯,既然实行犯没有着手实行,那么教唆犯无罪。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具有独立性,即便实行犯没有着手实行,教唆犯也应该构成犯罪
3.帮助犯:包括物理的帮助犯和心理的帮助犯。帮助犯要求对犯罪结果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中立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4.间接正犯需要达到“工具、形成支配力”这个程度,主要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没有意志力的身体活动。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必考】
1.原则
根据实行犯的形态来认定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2.例外
(1)实行犯已既遂,但帮助犯未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2)实行犯已既遂,但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明确告知退出 + 消除自己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因果力。
实行过限【必考】
在共同犯罪的犯意范围内不属于实行过限。
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罪名)不负责,超出的共同犯罪的结果也不负责,除非该结果与共同犯罪具有类型化关系。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行为通常都会导致的结果,则认为有类型化关系,考试范围内主要有:结果加重和法益一致(如财产犯罪的财产损失的结果)。
罪数【必考】
1.想象竞合: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2.法条竞合:由于法条本身的问题,导致触犯一个罪名的同时,必然会触犯另一个罪名,原则上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形下,为了实行罪刑相适应,重的一般法会优于轻的特别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罪)。
刑罚的裁量【必考】
1.一般累犯:前后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假释期满/赦免后5年内(不满18岁的除外)。
2.特别累犯:前后罪都是国安、恐怖、黑社会犯罪三类之一,其他没要求。
3.累犯与缓刑、假释:
(1)前罪是缓刑,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再次犯罪的,由于前罪的刑罚根本没有执行,不构成累犯;
(2)前罪在执行中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由于前罪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也不构成累犯。
(3)前罪在执行中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的,成立累犯,因为前罪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是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
4.自首
(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主动的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如实供述(供述自己及本罪相关(包括已知的同案犯信息)的犯罪事实),如果有欺骗、隐瞒、没有节约司法资源,不能成立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它异种罪行的(选择性罪名、对合犯等密切关联的不属于异种罪名)。
在犯罪中获取同案犯信息,属于如实供述;犯罪后额外协助抓捕行为获取同案犯信息属于立功。
5.数罪并罚
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作为最高刑时吸收其他主刑,有期作为最高刑时吸收拘役)、并科原则(有期或拘役作为最高刑时并科管制,附加刑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仍须执行)、限制加重原则(在被判处的罪名刑种相同时,即都是有期、拘役、管制时,不能跨刑种,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总和刑期之下酌情决定刑期)。对于漏罪,应该先并后减,对于犯新罪,应该先减后并。
6.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形: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受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
非法拘禁罪【必考】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
2.转化犯——使用暴力(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包括非法债务,但不能是完全捏造债务。
绑架罪【必考】
1.绑架VS抢劫的区分
(1)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与抢劫罪从一重罪处罚(司法解释特殊规定)。
(2)行为人当场控制他人自由索要财物的观点展示——如认为绑架罪与抢劫罪是对立关系,仅成立抢劫罪;如认为二者是竞合关系,构成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竞合
2.绑架罪的罪数
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认定为绑架罪,适用加重法定刑。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想象竞合。绑架过程中其他额外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必考】
1.即使征得了被拐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前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原则上不成立拐卖妇女罪。
2.仅能包容强奸罪(构成拐卖妇女罪同时适用加重情节),但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应该数罪并罚。
3.收买的时候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后由于某种原因又将妇女、儿童出卖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自愿也构成;非自愿构成强奸+本罪,择一重)。
抢劫罪【必考】
1.抢劫的手段:暴力、胁迫(当场使用暴力)、其他方法(昏醉、拘禁)。核心:足以压制反抗。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可以评价为抢劫的手段。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使被害人昏迷后,临时起意取财的,成立盗窃罪。
2.入户抢劫:“户”的范围——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入户目的要求具有非法性、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商住两用属于入户抢劫的认定:①非营业时间进入;②营业时间进入生活区域抢劫。
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1)为了更方便抢劫、基于抢劫的目的而导致的伤亡都属于本加重犯。包括为了抢劫故意杀人、包括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但不包括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杀人(应数罪并罚)。
4.事后转化抢劫: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抢劫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14到16周岁的人不对转化型抢劫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随时使用的目的,但是不能直接显示或使用,否则直接定抢劫罪。
盗窃罪【必考】
1.盗窃和侵占区分:取得财物时的占有状态。若在被害人占有之下(即他人占有),则成立盗窃罪;反之,若属于无人占有或行为人自己合法占有,则成立侵占罪。不确定的话,一般选盗窃。
2.盗窃后销赃的处理:盗窃违禁品、文物再去卖,侵犯到新的法益,数罪并罚(盗窃到一般财物,再去卖,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的话,就只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必考】
1.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物需满足:
(1)具有处分权: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不限于财产所有权人。
(2)具有处分能力:幼儿、精神病患者无处分能力。
(3)主观具有处分意识: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财物。
(4)客观实施处分行为: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他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脱离本人的占有。
2.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主要是看有没有处分(处分权、处分能力、处分行为、处分意识),没有处分的,不成立诈骗,成立盗窃。
财产犯罪的体系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危险驾驶罪VS交通肇事罪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要看对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有没有严重后果的发生,以及后果有多严重。危险驾驶如果发生了危险后果,可以定交通肇事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结果是故意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对结果是过失可以定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未死,将其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药品类犯罪
1.假药、劣药的区分标准
有治疗说明书疾病的成分,但有其他别的问题→劣药;没有治疗这种疾病的成分→假药。
2.妨害药品管理罪【刑修十一】
在药品生产、销售、审批环节中,程序不规范的行为。其对象并非仅限于假药、劣药,包括不符合程序规范的药品。
信用卡诈骗罪【必考】
高空抛物罪【刑修十一】
1.侵害法益为社会秩序,不是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的严重结果。
2.如果造成伤亡后果,和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择一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择一重。
虚假诉讼罪
1.捏造的事实+民事诉讼(行政不构成)
2.单位可以构成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犯罪后的销赃、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证类等犯罪行为:
1.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这些犯罪;
2.其他人事先通谋,成立前罪的共同犯罪,不构成这些罪;
3.其他人事后才加入,成立这些罪。
贪污罪【必考】
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和职权 、职务有关系的行为(没有职权干不了这事)。具体包括:
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
2.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注意】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要归个人使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归个人(含亲朋好友)使用;
(2)以个人名义挪用;
(3)谋取个人利益。
2.挪用公款罪成立标准:
(1)进行非法活动;
(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3)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开始是打算挪用,后来还不上采取手段平帐的,说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定贪污罪。
受贿罪【必考】
1.受贿需要权钱交易(重点在对应关系,用钱买权),单纯的收钱或者滥用权力不构成受贿类犯罪(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2.收钱和用权的人不一致的情形处理:
如果用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知道收了钱,二人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
如果用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收了钱,按照下面判断:
①非国家工作人员甲(收钱)+国家工作人员乙(用权)——甲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乙属于滥用职权类犯罪,不构成受贿
②国家工作人员甲(收钱)+国家工作人员乙(用权)——甲受贿罪(斡旋受贿)。
3.受贿后滥用司法权,徇私枉法,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特殊规定)。
行贿罪【必考】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考到的都是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免除,除非有重大立功或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渎职犯罪
1.滥用职权罪(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2.玩忽职守罪(过失):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
新增、新修考点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新增】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应当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具有行政和刑事双重职责的主体(如警察)要结合案情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具体分析,只有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才可以构成本罪。如果是履行司法工作人员职责,构成徇私枉法罪。
2.窝藏罪【新修】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定窝藏罪;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是窝藏罪。
3.窝藏、包庇罪【新修】
为同一个犯罪人:窝藏、包庇+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帮助毁灭证据、作伪证的,不数罪并罚,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修】
(1)只要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即便销赃所得和收益很少(甚至没收益),也构成本罪。
(2)若上游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掩饰、隐瞒上游行为的所得和收益的,不构成本罪。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新方式【新修】
(1)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02:2022蒋四金考前几页纸【民法】
民法总则
胎儿利益保护【必考】:继承、赠与、侵权等范围,胎儿出生前就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新增】
监护【必考】
对未成年人来说,只要父母活着且没有丧失监护能力,父母就必然是监护人。离婚、吸毒等都不影响,也不能自己有监护能力但约定免除监护职责,但可以约定自己丧失监护能力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新增】
遗嘱监护
1.父母担任监护人才可以适用。
2.父母遗嘱指定的人不同意,按照法定监护确定监护人。【新增】
3.父亲遗嘱指定了爷爷,但是母亲有监护能力,监护人是母亲。【新增】
协议监护不受法定顺位限制【新增】
意定监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书面形式
以被监护人名义进行高风险投资,不是为被监护人利益,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有效,只是对被监护人不生效。监护人要进行赔偿,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3年。
监护撤销(找法院)
后果:丧失监护权、但要继续支付扶养费
恢复:只有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才有资格恢复;故意犯罪不可以恢复
哪些人能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只要记住2个词:法定继承人/不申请就权益受害【新增】
被宣告死亡人如果没死,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宣告死亡撤销后果:
依照继承编取得财产——返还/适当补偿(恶意赔偿)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基金会是公益法人;公益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会员,只能用于公益。
<8岁的人行为无效,纯获利益也无效。但8≤X<18岁的人纯获利益,有效,不过不得有任何负担,否则效力待定。
限民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有效。否则效力待定,法代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自始无效。(一般标的额不是特别大,就相适应)
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婚外情的赠与无效。婚前约定婚后赠与的有效,不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
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免除人身损害赔偿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可撤销【必考】
重大误解:做决定时,对行为性质、标的物品种、质量、价格、数量或因写错或传达错有认识错误,如果没有这个错误,就不会做出这个决定。【新修,不再要求较大损失】
以为某物值100万,其实只值30万,不构成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自己认识错误,欺诈是被骗才认识错误。
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欺诈方才有撤销权
第三人胁迫——无论是否知道、受胁迫方都有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诉讼/仲裁):
知或应知:1年(重大误解90日、胁迫终止之日1年)
不知: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
这部分题目注意画人物关系图,看清楚是问谁和谁的关系,再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否则非常容易出错。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债权实现:
(1)放弃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4)无偿转让财产;(5)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低于70%);(6)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相对人明知或应知(高于30%);(7)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知。
恶意的判断
恶意串通:串通起来故意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人撤销权的“恶意”:知道有损债权实现即可,并没有故意损害第三人利益。因此单纯知道,如果符合撤销权要件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并非恶意串通。
赠与合同撤销权
只要合同还没履行,可以任意撤销,然后不履行。但是公证;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不能任意撤。
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使已经履行了,也能撤。
代理【必考】
2个代理人中1个擅自代理,看构成要件可能是狭义无权,可能是表见,看符合哪个。【新增】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权(通知即可),追认后不可撤销
追认后,自始对被代理人生效;拒绝追认(含沉默),自始对被代理人不生效
表见代理: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举证)+被代理人过错;被代理人要履行合同【举证新增】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法人承担后果。即使超越权限范围,只要相对人善意,也是法人承担后果。
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处分是以自己名义。
诉讼时效适用【必考】
扶养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未登记动产返还原物适用
诉讼时效起算:
1.原则:知或应知权利受损+义务人
2.无限人受到法定代理人侵害:法代终止之日;如果是成为完人或变更新法代后才知道,自完人/新法代知或应知权利受损+义务人【新增】
3.未成年人被性侵:年满18周岁
物权
所有权取得【必考】
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动产所有权(含机动车等):交付
未登记/交付不影响合同效力
简易交付:先借后买,买受人早就已经在占有了,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先卖后借(租),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视为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指示第三人交付给对方,指示交付合意达成时视为完成交付
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收货人签收时为交付时间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是占有委托物(借、租等,不能是盗赃、遗失、埋藏物)+善意+合理价格(约定即可,无须实际支付)+登记或交付(占有改定除外)
他人名义买房(借名买房):
物权归出资人;名义人书面同意/有证据可请求更正登记【不能直接】;名义人卖属于无权处分,对接善意取得
继承【必考】:继承开始时就取得所有权,无需登记/交付。但是若打算再次处分不动产,则必须先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
捡了遗失物(想还):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可留置)和悬赏报酬(不能留置)
捡了遗失物(不想还):不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
遗失物被处分:
拾得人无权处分,失主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
2年内受让人要返还,若是拍卖/有经营资格处购买,可以请求支付购买的价款。2年后,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要返还+可主张必要费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要返还+不可主张必要费用+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被侵夺,比如被偷、被抢
返还原物请求权【必考】: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抵押权人除外)向现时无权占有人请求(注意: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对第三人可能是无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也可对抗
互换、转让: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经营权流转出去,不影响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
居住权
设立:书面合同/遗嘱+登记(登记后才设立)
原则无偿,另有约定除外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担保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担保人有过错,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1/3。
对比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1)都有过错,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1/2;
(2)只有担保人有过错,=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3)只有债权人有过错,不承担。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
【总结】只要担保人没错就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错最多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此类独立性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无效。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内容,担保人只对小的债权担责。
未经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履行期,保证期间不变(只适用保证)。
借新还旧
旧债已经得到清偿,旧债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从属性)
新债担保人看知不知道还旧的事实,知道担责,不知道不担责。
不动产抵押【必考】
登记设立,登记后才有抵押权。没有登记,没有抵押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抵押合同有效,可以请求履行合同(办理登记)
房地一体:未抵押视为一并抵押,都有优先受偿权
新增建筑:一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必考】
合同生效后就有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4类人:(1)善意买受人;(2)已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3)保全、执行债权人;(4)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抵押物转让与正常经营买受人【必考】
抵押物可以转,是有权处分,受让人原则能取得所有权。通知即可,无需同意。但如果受让人知道约定不得转让,则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转让后抵押权能否继续行使?原则上可以继续行使。除非受让人是正常经营买受人,或者抵押权未登记而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设定了抵押。
正常经营买受人: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已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不行)
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持续销售同类产品
价款无需支付全部,但也不能没支付或者支付极少,考题如果考到会很明显,不用纠结具体多少
适用:一切动产抵押都适用,无论普通动产还是动产浮动,也不管抵押有无登记
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1)买得过多(数量);(2)买生产设备(标的物);(3)有控制关系(关系);(4)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过错);(5)为担保而买(目的)。
抵押和租赁
先租后抵:不影响租赁;先抵后租:不影响善意承租人
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浮动期内购入,自动成为抵押财产
最高额抵押
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同意可以担保;超过最高额部分:要还钱,但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担保不随之转让
留置权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保管、维修等);占有的动产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且占有第三人动产不要求债权人善意
商事留置(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需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权转让来的就不是持续经营债权)
价款优先权+顺位【必考】
担保物担保的债权正是购入/租入该物价款本身+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
担保物担保其价款本身的表现形式:(1)向出卖人赊账买,再把物抵押给出卖人;(2)向出卖人以所有权保留方式买,给出卖人担保;(3)向银行借钱买,给银行担保;(4)向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给出租人担保。
留置权>价款优先权>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内部看时间先后)>未登记动产抵押(内部按债权比例)>普通债权
共同担保(一笔债多个担保)
和债权人约定了份额,构成按份共同担保。债权人按份额请求,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
没约定,如果有债务人物保,先债务人物保,之后再任意请求;没有债务人物保,则任意请求。担保人原则上不能互相追偿。除非担保人有这些行为:(1)约定追偿+份额,直接按约定份额追,不用先找债务人;(2)约定连带/追偿但未约定份额/在同一合同上签字,先找债务人,不足部分按比例。
不管如何,担保人都能找债务人追偿。
用物抵债总结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1)在抵押/质押中约定:“到期不还,物归债权人所有”,是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抵押/质押合同效力,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可以优先受偿。
(2)没有抵押/质押,外在形式可能是“抵债协议”或者“买卖合同”等,约定内容一般为“物归债权人所有或者履行买卖合同”,流担保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已经公示的,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可以优先受偿。未公示的,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优先受偿,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有权变价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无其他事由,有效,可以请求交付抵债物。(注意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保证【保证方式必考】
一般保证:没约定或约定不明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不能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释明追加,否则驳回起诉)
保证期间: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需要诉讼/仲裁,可以起诉保证人+债务人,或只告债务人。
(2)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需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是诉讼/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只向债务人主张不可以,一定要向保证人主张
(3)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完成上述内容,保证人直接免责;如果完成,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4)撤诉:
一般保证:如果起诉又撤诉,保证期间内未再起诉,期间经过责任消灭。
连带保证:起诉又撤诉,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即可。
抗辩:保证人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承担责任后依然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如主债时效经过等。债务人不行使,保证人可以行使,也可不行使,不管如何都能找债务人追偿。债务人行使抗辩,保证人必须抗辩,否则不能追偿。
债
债权转让(债权人换人)
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转移,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才对债务人生效)
转让+没通知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有效
转让+通知债务人:只能向新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可行使对新债权人抗辩+援用对原债权人抗辩;债务人如果和原债权人互负债务,转让后,可对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担保:债权人换人没有风险,因此,担保随之转移,即使未转移登记或未转移占有,也不影响担保。转让通知到达担保人对其生效。法律规定或约定不得转,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1)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没约定),依然可以转让,第三人可以享有债权
债务承担(债务人换人)
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换人):(1)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不承担责任【违约、瑕疵担保、履行等责任都不承担】。(2)有风险,需要债权人同意。(3)有风险,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口头视为没有同意】,否则对转移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变,加入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风险,无需经过担保人和债权人同意。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义务+明知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管理;可以主张必要费用+所受损失,无报酬和劳务请求权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一方获利+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善意仅返还现存;恶意返还全部+赔损失
合同
预约的违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履行【禁止强制缔约】
规定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没有办手续,合同不生效(不是无效),违反报批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原则上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即只能请求对方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第三人
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不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是第三人,遵循相对性原则)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履行不当——原则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性原则)例外:如果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性例外),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对债权人的抗辩
没约定,考虑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1)第三人有为债务人履行的意思,且债权人没有拒绝
(2)如果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债权人无权拒绝。如合法转租的代为清偿权
(3)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债务人不知情的除外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的双务合同,看谁主张的,如果是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一方:先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行使不能听说,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情势变更: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可归责当事人+履行合同会严重不公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
一般来说判断合同是否能解除,看是否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主给付义务之间才能行使履行抗辩和合同解除权,从给付只有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才能行使履行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
合同没成立、无效、被撤销——缔约过失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只能找缔约者主张,不能找背后教唆者主张),原则上不能和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用
合同成立生效,履行有问题/不履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可以和合同解除并用。
违约责任承担【必考】
继续履行的前提是:还能履行【如果不能履行,不能主张这个责任,例如已经没有物权】,注意:金钱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如果已经履行不能,但是守约方不解除,陷入合同僵局,违约方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该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受影响,继续承担。
三个赔钱的责任: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只能主张一个,主张任何一个之后还可以附加惩罚性损害赔偿(经济法的消费者3倍、食品安全10倍等)注意:定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还可主张差额损害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30%)可请求减少(未主张法院要释明),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
违约损害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如转售利润等),但不能超违约方订约时可预见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必考】
交付发生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无关,也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需要运输的:有约定地点的,到达指定地点后转移;没有约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转移
电子合同:收货人签收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如果成立时出卖人已经知道标的物毁损灭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不转移,出卖人承担
所有权保留买卖【必考】
所有权保留只适用于动产
未付款前,出卖人有所有权。买受人处分是无权处分,如果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未登记,则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
买受人不给钱,催告后还不给,出卖人能取回。但买受人已付款75%以上,就不能取回。
买受人出卖、出质标的物,出卖人能取回。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就不能取回。
分期付款买卖
未支付到期价款占全部价款的1/5以上,经催告,卖方解除合同+使用费(不免费用),或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试用买卖
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试用期届满沉默等视为同意买
如果不买,也不需要支付使用费(免费试用)
商品房买卖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但在起诉前取得,合同有效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可解除
租赁合同【必考】
合法转租(经过同意/知道后6个月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出租人无权找次承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相对性)
承租人不按期交租金,次承租人可代为清偿租金(第三人对此有利益,可以强制代为履行,出租人不得拒绝)
非法转租(未经过同意)
原租赁合同——解除(返还),违约责任
次租赁合同——有效,次承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承租人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和优先承租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转包合同一律无效。工程全部转给别人是转包。
违法分包无效。(1)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2)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3)分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4)分包人再分包;(5)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
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资质,无效;超越资质的竣工前取得为有效。
没资质借用有资质,无效——两人连带责任。
未招标或中标无效,无效。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无效,起诉前拿到就有效。故意不办的不能主张无效。
合同有没有效和能不能要钱没有关系,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能要钱
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要钱,但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承包人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实际施工人没有)
期限: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范围: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消费者大部分款>优先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对业主有约束力,除非业委会或业主与新物业订立合同
禁止全部转委托(可以部分专项服务转委托,但物业依然要负责,合同相对性)
物业费:业主不得以未使用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保理合同
本质就是一个债权(应收账款)让与,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在保理法律关系中称为保理人,保理合同要保护保理业务,保护保理人利益,因此:
应收账款(债权)是虚构的,不能对抗保理人,债务人依然要对保理人承担责任
约定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有剩余应返还债权人,不归保理人(因为能找债权人,风险小,收益小)
约定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有剩余也不返还,归保理人(因为不能找债权人,风险大,收益大)
侵权
一般侵权: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因果关系:条件(没有加害行为不发生损害)+相当性(依照一般社会观念,一般人认为这种行为通常会导致这个损害)
纯粹经济损失不能主张侵权赔偿,除非故意造成。
免责、减责事由【必考】
自甘风险:自己承担,其他参加者不承担。如果其他参加者有故意、重大过失则承担责任,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保义务,要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避险人不承担。在自然原因下,受益人适当补偿。
自助:情况紧急+合理限度
意外事件:当事人既没有故意又没有过失的偶然事件
注意: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不是免责、减责事由。
多数人侵权【必考】
↓1.先看有无意思联络: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连带责任;
↓2.没有,再看因果关系是否明确:不明确,是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证明谁是侵权人才能免责,不能通过证明“不是自己”免责;
↓3.明确,最后看单独是否足以造成结果:可以,是累积因果关系—连带责任;单独不足以,是共同因果关系—按份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分担。
人格权侵权【必考】
身体权:破坏身体完整性(打断身体里的假肢、剪头发)
姓名权:干涉;盗用(擅自使用);假冒
肖像权:没有经过别人同意,制作、使用或公开;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侵权肖像权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肖像:看到外部形象能联系到特定自然人
名誉权:侮辱、诽谤+被其他人知道,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荣誉权:非法剥夺、毁坏荣誉证书;侵害因荣誉带来的物质利益
隐私权:未经同意刺探、侵扰、泄露、公开
个人信息侵权【新增】
1.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因为无法识别)
个人信息主体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处理规则:先告知后同意,否则侵权
(1)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影响撤回前已处理的效力
(2)不能因为不同意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除非提供产品或服务必需个人信息
(3)例外(无需同意):订立合同、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必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紧急情况保护生命和财产;公共利益;已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信息
3.自动化决策(防止大数据杀熟):不得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进行信息推送等时,要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
4.公共场所图像采集、身份识别信息(人脸信息):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设置显著提示标识
5.个人权利(自然人死亡,近亲属也可行使)
(1)知情、决定权:限制、拒绝别人处理
(2)查阅复制与可携带权:及时提供/提供转移途径(预防垄断)
(3)更正、补充权:有误、不全可请求更正、补充
(4)删除权(被遗忘权):目的实现、无法实现、无必要处理;停止提供产品、保存期限届满;撤回同意;违法违约处理个人信息
(5)请求处理者对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人身权益(死者名誉等/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违约之诉中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安保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过错责任。且无需以有交易关系为必要,上厕所、临时等人也承担。
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安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可追偿。
物件致害【必考】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高空坠物,花盆、衣架、掉落的狗参照适用):过错推定,谁直接管理和控制谁承担;第三人原因不免责,承担后可追偿
高空抛物(人为抛)
1.原则:谁抛的谁赔偿;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可以免责
2.经调查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调查义务):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属于公平责任,不是赔偿,是补偿,可证明自己不是来免责)
动物侵权【必考】
必须是动物固有危险实现(撞、咬、抓)
动物园:过错推定
其他的饲养人、管理人:无过错,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责、减责;第三人侵权不免责,不真正连带,承担后可追偿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必考】
机动车之间:过错责任
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无过错责任,机动车方没错的,承担不超过10%责任。免责事由:行人故意
转让并交付但未登记:受让人
租赁、借用、未经允许驾驶: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无偿搭乘: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减责,故意、重大过失不减
盗窃、抢劫、抢夺: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如果与使用人非同一人,连带
挂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
买卖拼装、报废车: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
赔偿:交强险(不适用车内乘客、被保险人)>普通商业险>侵权人
无限人侵权
监护人无过错替代;离婚不免责,由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责任,未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监护人不一定全额赔: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
教唆帮助:尽到监护职责,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未尽到,监护人承担过错相应责任
赔偿:从无、限人本人财产优先支付
婚姻
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3代以内旁系,如表兄妹等);未到法定婚龄(提起诉讼时达到婚龄,有效)。只有这3种
婚姻可撤销【必考】:胁迫;重大疾病未告知。只有这2种
不管无效还是可撤销,都只能找法院
夫妻法定财产【必考】
一般来说婚后取得是共同财产,婚前取得是个人财产,除非这几种即使是婚后也是个人财产:明确归个人;人身损害赔偿;个人专用生活用品;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投资收益,如分红是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
第一步:书面协议+双方向登记机关申请→启动离婚冷静期,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注意:在这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撤回后程序终结(双方可以再次启动,或一方去诉讼离婚)
第二步: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再次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离婚成功。注意:如果离婚冷静期30天届满后,又超过30日,双方没有再次去申请离婚,视为撤回,程序终结(双方可以再次启动,或一方去诉讼离婚)
离婚后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因子女上学、生病可以增加,不能因改姓氏拒付抚养费,但如果改成继父母的,可以请求改回来。且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协助的,不能强制执行
继承
遗产是被继承人自己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那一半才是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以外)>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遗嘱是要式行为,不符合下列条件则遗嘱不成立【必考】
自书: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危急+2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消除,要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否则口头无效
代书:2个以上见证人,其中1个根据口述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打印:2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年月日
录音、录像:2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公证:亲自申请,不具有最高效力
【注意】不能当见证人:无/限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
遗嘱效力
无效遗嘱:无/限人所立;欺诈、胁迫所立;伪造;被篡改部分;处分他人财产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有遗赠、遗嘱,但是适用法定继承
权利人自己出问题:主动放弃/被动丧失/先死了
遗嘱出了问题:对于财产的分配无效/有财产没分配
法定继承(先第一顺位,第一顺位没人了才第二顺位)【必考】
第一顺位(均分):配偶;父母(生/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的对配偶父母(只看有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不看丧偶后有没有再婚);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只要求直系晚辈,对辈数没有限制)
注意:生父母和被收养的亲子女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继父母(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子女(父母)和生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继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
爷爷(后死)
爸爸(先死):身份无限制,可以是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
孙子代爸爸位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爸爸份额:有身份限制,可以是养子女,但不能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辈数限制;丧偶儿媳或女婿再婚不影响孩子代位,但如果是再婚和别人生的,不能代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叔叔)先于被继承人(爸爸)死亡,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如堂哥)代(叔叔)位以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叔叔份额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变成他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人不限于直系血亲,包括所有合法继承人。
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转继承既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遗赠
03:2022蒋四金考前几页纸【商法】
公司法
公司人格否认(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1、举证原则:由债权人举证;例外: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
2、后果:由滥用权利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个案约束力(只对这笔债有效,其他债权人想要否认还要另诉),不牵连无辜股东。
公司担保【必考】
1、对外(他人)担保限制: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章程定)。
2、对内(股东/实控人)担保限制:只有股东(大)会可以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越权担保(违反上述担保规定,或超过限制,属于越权担保):①债权人善意,合同有效,公司担责;②债权人恶意,合同无效,公司不担责(公司有过错,可能承担其他民事责任);③债权人形式审查过上述决议就属于善意。
一股二卖(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已经变更,没有工商登记,又卖给第三人)
①合同均有效;②无权处分(股东名册变更后,股权转移,新股东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原股东再卖属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没有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有过错董、高,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代持股协议有效
实际出资人:①不是股东,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无需向公司承担义务;②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有证据证明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情且无异议,可以成为股东;③享有投资收益权,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协议履行。
名义股东:①是股东,有股权,同时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如果是发起人,还要承担发起人连带补足的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②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合同有效+第三人可善意取得(只是参照善意取得,不要求无权处分)。
股东出资【必考】
违法所得货币(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出资:有效;追缴应当拍卖/变卖股权,不能直接从公司拿钱退股。
实物出资:①应当评估作价+转移所有权;②无权处分的,公司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不动产出资:①已交付,但未过户:应当及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过户后自交付时享有股权;②已过户,但未交付:没有股权(交付时享有股权),其他股东/公司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交付。
股权出资:①合法持有并依法可转让;②无瑕疵(已经实缴完)+无负担(无抵押);③已进行价值评估;④已履行转移手续(需经原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资违约(未按期出资/未转移财产权)
1、对其他按期足额的发起人:违约(签发起协议的发起人之间才有违约责任,后加入的股东没有这个责任)。
2、对公司:补足+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后加入股东不连带(如股权转让或增资加入的股东这些非发起人,不连带)。
3、对公司的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责任(补足出资即可,不需要偿还全部债;公司还不上,股东再还)+其他发起人连带(后加入股东不连带),后可追偿。
出资不实(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1、以出资时的估值判断;出资时充足,出资后商业风险的贬值,股东不需要补足。
2、对其他发起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区别于上述的出资违约)。
3、对公司:同上出资违约。
4、对公司债权人:同上出资违约。
5、中介机构需要在其评估不实的范围内赔偿(过错推定)。
抽逃出资(通过假利、假债、关联交易等方式把出资抽回)
1、出资转移所有权,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不能拿回出资,否则就侵犯公司的财产权。
2、对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返还(偷多少,赔多少,不需要额外赔)+协助者(董事、高管、其他股东等)连带(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瑕疵股权(包含出资违约、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增资瑕疵等没出够资的股权)
1、出资人认缴后有股东资格和权利,按照认缴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如开会表决权按照认缴),但新、剩、利(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分红)按照实缴。
2、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债有时效限制,股东可因此对债权人抗辩)。
3、有瑕疵的股权:①不得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②可转让,受让人知情的连带,不知情不连带。
4、抽逃全部/完全没出资:经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股东资格(只限有限公司;出了一部分资/没有抽逃全部,不能解除股东资格,只能限权)。
出资期限利益
出资期限尚未届至,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例外,加速到期:(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3)破产受理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4)清算过程中,发现股东出资未缴足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监事:不能兼任董高(不能自己监督自己)。
经理:由董事会选(不是股东会)。
股东会表决【必考】
1、重大事项表决权2/3以上: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其他事项:章定>过半数。
注意:一般都是认缴出资额确定表决权比例,不是股东人数(除非股东的变化,如股权转让,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加入,是人头过半数),不是实缴(除“新、剩、利”按照实缴)。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1、决议不成立:未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或者其所持表决权不达标/会议未进行表决/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规定的通过比例(根本就没决议,或没有有效的决议)。
2、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法。
3、决议可撤销:决议程序违法或章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4、决议无效/被撤销后: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但对外不影响与善意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股东分红【必考】
1、要求:补亏(成立5年内)>纳税>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可不提)>分红。
2、分红要有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决议,不能分红。
3、分红时间:决议确定的时间>章程规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一年,否则为一年;决议的时间如果超过章程时间,可以撤销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但被撤销前,决议有效,应该按照决议时间分红。
公积金
用途:①补亏(除资本公积金);②增资;③扩大生产;注意:只有前面用途,公积金设立就是为了避免过度分红的,所以公积金绝对不能用于分红。
法定公积金:每年提税后利润10%;累计提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法定公积金用于增资后,留存的要≥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
股东知情权【必考】
1、章程/股东协议可以对知情权有限制(如限定时间等),但不能实质性剥夺。
2、会计账簿(核心商业机密,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账簿):
①有限公司的股东:可查阅(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不可复制;
②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可以查阅,不可复制;
③普通合伙人:可查阅,合伙人约定可以复制的,就可以复制;
④有限合伙人: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可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考】
1、对内转让:无限制、自由转、无优先购买权、无需通知。
2、对外转让:
第1步(人数过半同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不同意应当买,否则视为同意;30内不回复视为同意。
第2步(优先购买权):
(1)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包括之前反对转让股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想受让:协商>按实缴比例认购。
(2)优先购买权期限:章程/通知确定的期限,没有或少于30天的,以30天为准。
(3)损害优先购买权(如未通知其他股东就卖给第三人):
①其他股东想买:自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果:其他股东可以买到股权,第三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赔偿。
②其他股东不想买,仅要求确认转让合同/股权的无效,而不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保护(要买才值得保护)。
(4)转让股东反悔:股权不转让,反悔的股东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如之前为了买股权借钱产生的利息)。
3、股权被强制执行:无需同意,但要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0日内)。
4、继承/遗赠:股权可直接继承,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离婚:按照股权对外转让处理,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要和继承混淆)。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
1、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禁转。
2、原始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禁转。
3、董监高限制:①任职期间:每年最多转让持股25%;②公司上市的,上市起1年内禁转;③离职日起半年内禁转。
股东代表诉讼
1、前置程序(书面交叉请求):①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②监事/他人害公司,请求董事会。
2、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接受:①属于公司直接诉讼;②原告:公司;③被告:害公司的人。
3、如果被拒绝/30日内未答复/公司机关无诉的可能性/情况紧急:①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可以;但股份公司需要:连续持股180日以上+单独/合计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②原告:股东(股东个人名义);③被告:害公司的人;④公司做第三人(不是原告);⑤胜诉利益归公司(不是赔偿给股东个人,是赔偿给公司),公司承担律师费等合理的费用。
注意:股东代表诉是有人害公司(公司是受害人);如果公司没受害,害的是股东个人(如分红的钱被某高管侵吞了),属于股东个人直接诉,不是代表诉;股东是原告,谁害股东告谁,赔偿也归于股东个人。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有限公司的情形: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应当解散却修改章程续存。
2、股份公司的情形:合并、分立(没有转让)。
3、对于上述投反对票的股东(弃权不可以),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
1、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例外如下:
适用情形:(1)减资;(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3)股东对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股份;(4)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5)(上市公司)将股份用于债转股;(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决议机关:(1)(2)项→股东大会;(4)(5)(6)项→由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处理:(1)项→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2)(3)项→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4)(5)(6)项→①合计回购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且须3年内转让或注销。②上市公司回购,应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强制解散公司诉讼
1、唯一原因:公司无法运转,出现僵局;注意: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请求解散(如不分红,亏损等,因为这些情况有其他救济程序,如起诉要求分红,回购等)。
2、原告: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被告:公司。
3、应当注重调解;经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权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或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前,股东依然要承担责任)。
董事的无因解除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董事可要求公司对自己进行合理补偿。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通过比例【经股东(大)会】: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
2、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增资不需要履行前两项】;注意:无需经过清算程序。
3、对债权人:①分立、增资无风险:债权人不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②合并、减资有风险,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分立后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协议对债权人无拘束力,但跟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对债权人有拘束力(注意相对性)。
对赌协议有效,但履行时需审查
1、如果投资方主张回购股权,公司要出钱,注册资本会减少,所以法院要审查:①看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保护其他股东);②是否履行减资程序(保护公司债权人,因为减资程序中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2、如果投资方主张赔偿,公司要出钱,注册资本不减少,所以法院要审查:①看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保护其他股东)②是否符合分红条件(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因为分红要还钱,提公积金)。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人入伙:入伙前+入伙后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前后都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转普通合伙:前后都无限连带。
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财产份额: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同意)。
2、向外人转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财产份额出质: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合伙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人(需是普通合伙人):①有确定人选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非执行人对执行的事务无异议权,但有监督权);但越权行为的合同有效(保护第三人);②没有确定的,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2、外聘第三人经营管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否则属于表见合伙:该有限合伙人(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的退伙
1、没有约定合伙期限:任意+提前30日通知;
2、当然退伙:死了/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丧失资格/份额全部被强制执行;
3、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有伙,否则退伙;
4、因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退伙人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的债不承担责任。
注意: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成为退伙事由(本来就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合伙协议绝对禁止事项
1、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享或分担(共负盈亏);对比:有限合伙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但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业竞争(自我交易是相对禁止,另有约定可以);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以劳务出资。
破产法
破产申请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申请重整、破产清算(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3、已解散未清算/正在清算+资不抵债→清算(公司法清算→破产清算)。
4、转换型重整: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转为重整。
5、破产宣告后不可转化为其他程序,只能破产清算。
破产受理后
1、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核心词是“法院”:①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辞职应当经法院许可;②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自己更换);
2、受理后的个别清偿:无效;
3、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执行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诉讼继续;
4、新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5、保全措施要解除(管理人接管了,没必要再保全)。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1、一般事项:出席人数过半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2、通过重整计划:①分组表决;②组内: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总债权额(含担保债权)2/3以上;③所有组均通过。
3、通过和解协议(不分组):出席人数过半数+债权总额2/3以上(和解协议要求无担保债权)。
注意:有担保的债权人:①对和解协议没有表决权(和解对担保没影响);②但对重整计划有表决权,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
债权申报
1、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①保证人已替债务人还债→作为普通债权申报;②未还→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人已全部申报的除外。
2、保证人和债务人都破产:债权人可以分别申报全部债权,但两边获得的清偿总额不能超过债权。
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随时清偿)>职工工资、个人社保等>统筹社保、税>普通债权。
破产撤销权
1、受理前1年前→无法撤销。
2、受理前1年内→恶意的可撤销(恶意: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突击设定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3、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可以撤销;例外:担保财产≥债权;司法程序的清偿;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
共益债务:受理之后发生的,使债务人财产保值的成本。
破产费用:法院和管理人收的钱,和共益债务是随时+优先清偿。
破产重整
1、重整期间: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不含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2、重整计划:谁管理谁制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债务人执行。
3、重整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1)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
(2)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失败
1、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2、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债权金额恢复原值;
3、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4、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原值减去已经受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5、前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信托法【新增】
信托设立: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以其他形式的,受托人承诺时,信托成立。
信托的无效情形
1、信托目的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委托人同时是受益人,当委托人“死亡”时,(1)无其他受益人,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遗产/清算财产;(2)有其他受益人,信托存续→①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清算财产;②信托受益权属于委托人遗产/清算财产。
2、禁止抵销:(1)禁止与受托人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2)禁止不同委托人间相互抵销。
3、禁止交易:(1)禁止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交易;(2)禁止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互交易。例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委托人的撤销权
1、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要求受托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2、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赔偿。
3、委托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受益权
1、受益人的受益权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可以放弃:(1)全体受益人均放弃→信托终止;(2)部分受益人放弃→被放弃的受益权按下列顺序处理:依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其他受益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3、共同受益人的受益权:依信托文件处理→平均分配。
票据法
票据权利瑕疵
1、伪造:仅指签章,假冒他人名义;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无民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效力;被伪造人不知情,不是伪造人的签章,两者都不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无权人):针对签章以外的事项,变前签章的人,对原事项负责,变后签章的人,对变后事项负责,无法辨别视为变前。
3、更改(有权人):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改,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改。
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票据有问题,绝对抗辩):票据无效力、超权利时效、除权判决已生效、背书不连续。
2、对人的抗辩(票据有效,但可对抗有问题的特定当事人):原因关系无效/消灭+有直接原因关系、直接债权债务且未履行、非法取得或恶意取得、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重大过失、无偿取得(有例外:税收/继承/赠与)。
3、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追索对象同前手。
票据的补救
1、票据丧失可补救:挂失、公示或诉讼,挂失止付非必经,三种方式互独立。
2、挂失止付:失票人提起,通知付款人,付款暂停并3日内公示催告或起诉。
3、公示催告:(1)法院受理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日),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2)利害关系人申报,法院裁定终结公告程序,申请人可诉;(3)无人申报的,法院做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4)除权判决后,票权分立,票据无效,但可请求支付人支付。
4、已知现实持有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返还票据。
汇票
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兑付和保证。
2、出票绝对记载事项(否则无效):出票日期,确认的金额(中文大写+数码)、收付款人姓名、出票人签章、无条件支付。
3、出票附条件,票据就无效;背书、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票据有效;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
4、票据写明“不得转让”,后果分情况。出票人记载,后续转让无效;背书人记载,后续转让有效,但不担责。
5、背书具有相对性,原因关系可抗辩;背书具有独立性,某个背书有问题,不影响其他背书;部分背书,票据有效,背书无效;回头背书看身份,持票人为出票人,对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对后手无追索权;期后背书无效,不影响前面关系,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6、票据保证有要求,字样签章不能少;保证人连带责任,清偿债务后,可向被保证人及前手追索。
7、承兑后即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任何前手的追索权,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追索。
保险法
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无须同意;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款项并通知保险人除外,保险人收到解除通知起30日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2、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不告知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退不赔;重大过失不告知,解除合同,要退不赔;但保险公司知道且收取保费或超30日不行使、合同成立超2年、没如实告知系概括性条款/保险公司没询问的除外。
3、投保人骗保,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不赔不退;夸大部分不赔,实际损失要赔。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致其伤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不赔不退;已交2年以上保费,退还保单现金价值(限于人身)。
5、对保险标的安全没有尽到应尽责任,保险公司可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6、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按约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解除的,需退费。
7、保险合同中,年龄误报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承保范围,可解除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但知道超30日、成立2年后或明知除外;真实年龄符合承保范围,不可解除,但可增加保费或退还多收部分。
8、人身保险中未按时缴纳保费致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满2年没有复效,可解除合同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9、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赔但退现金价值,但无民自杀都要赔。
保险标的转让
1、保险标的转让的,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后答复前,发生事故要赔偿;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赔偿;已通知的30日内保险人可加费或解除;解除的,退还相应保费。
3、免责条款不受保险标的物转让影响,对受让人可适用。
代位求偿权
1、财产保险中才存在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赔偿之后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不能超过赔付金额。
3、代位求偿权应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使,不可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行使。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保险人可向投保人代位求偿。
5、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对第三人债权的,保险人不需要赔保险金;在保险人赔偿之后放弃的,放弃无效。
6、重复赔偿的,第三人接到保险人通知前已赔,第三人不需再赔偿给保险人(不能代位),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第三人接到通知后还赔,第三人需再赔偿给保险人(可代位),第三人应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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