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著名商品的特有称谓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著名商品的特有称谓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名称、标记或象征,这些称谓因其独特性和广泛认可度而具有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七节关于民间权利的规定,著名商品的特有称谓不以登记为必要,但可以通过实际使用和社会公认来维护权利若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停止侵害、...
著名商品的特有称谓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名称、标记或象征,这些称谓因其独特性和广泛认可度而具有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七节关于民间权利的规定,著名商品的特有称谓不以登记为必要,但可以通过实际使用和社会公...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七节关于民间权利的规定,著名商品的特有称谓不以登记为必要,但可以通过实际使用和社会公认来维护权利
若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作为主要救济
在实践中,这种特有称谓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证明其在交易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和独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七节关于民间权利的规定
特有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言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而商标是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因此,如果合作人想要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就应当获得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但是,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就不需要适用上述的要求
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主要是指,作者各自创作,对于给自己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其他情况下,共同创作人,也就是共有人之间是共享著作权权益,共担权利风险,同时需要共同行使才能处分著作权的权利
一般来说,如果其中一方想要行使著作权,比如想要许可他人出版、复制或者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合作作品,必须通过协商的方式,才能行使权利
对于重大的处分行为,更需要得到所有合作人的同意,只有共同处分,才能转让著作权
如何解释著名商品的特有称谓
著名商品的特有称谓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名称、标记或象征,这些称谓因其独特性和广泛认可度而具有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七节关于民间权利的规定,著名商品的特有称谓不以登记为必要,但可以通过实际使用和社会公认来维护权利
若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作为主要救济
在实践中,这种特有称谓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证明其在交易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和独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七节关于民间权利的规定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商标有何区别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特有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言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而商标是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按照民法的共同共有关系来处理因此,如果合作人想要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就应当获得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但是,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就不需要适用上述的要求
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主要是指,作者各自创作,对于给自己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其他情况下,共同创作人,也就是共有人之间是共享著作权权益,共担权利风险,同时需要共同行使才能处分著作权的权利
一般来说,如果其中一方想要行使著作权,比如想要许可他人出版、复制或者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合作作品,必须通过协商的方式,才能行使权利
对于重大的处分行为,更需要得到所有合作人的同意,只有共同处分,才能转让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