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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地役权的定义 如何区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房地产地役权是指在某一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相邻的另一土地有用水、排水、通行等需要时,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这种权利关系就称为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附着于特定房地产上的物权,其效力范围覆盖该房地产的全部,且不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改变而失去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章第三节第七十四条...

房地产地役权是指在某一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相邻的另一土地有用水、排水、通行等需要时,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这种权利关系就称为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附着于特定房地产上的物权,其效力范围覆盖该房地产的全部,且不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改变而失去...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房地产地役权的定义 如何区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房地产地役权的定义

房地产地役权是指在某一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相邻的另一土地有用水、排水、通行等需要时,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
这种权利关系就称为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附着于特定房地产上的物权,其效力范围覆盖该房地产的全部,且不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改变而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章第三节第七十四条及以下几条详细规定了地役权的定义及其相关法律内容

房地产地役权的定义 如何区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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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涵义何在

地役权是一种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用于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点: 1.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b. 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c. 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 分生上的不可分性,即地役权的内容不得分解; b. 消灭上的不可分性,即地役权消灭后内容不得继续存在; c. 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同一性
5. 地役权的设立形式为书面形式,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7.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8.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9.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11.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房地产地役权的定义 如何区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如何区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性质有差异,地役权是属于一种独立的物权,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则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两者的法律效力有差异,相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地役权则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所产生的
3、两者的限制程度有差异,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方便和容忍的义务;而地役权的内容则是由当事人在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约定的
4、两者在有偿或者无偿、存续时间上有差异,相邻关系的权利获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则是有偿的
综上,相邻关系的要求程度比较低,它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要求的;而地役权的要求相对较高,主要是为了提升不动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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