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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公益信托及其具体要求(慈善信托架构搭建及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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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公益信托及其具体要求(慈善信托架构搭建及实施要点)

信托公司是什么?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公司业务有哪些?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可能上面讲的比较概念化,大家还是不太清楚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那么,信托公司具体业务有哪些呢?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各项业务监管指引,公司可以开展的信托业务包括:

1、银信合作类信托业务(优势业务):

依托大股东的资源优势,公司发行单一或集合类信托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投资于信贷资产、银行票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股申购等具有稳健回报的资产,为银行盘活存量资产、发展中间业务、挖掘客户需求提供有效的途径,同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安排。

2、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

利用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如城市集中供水、供热、供气以及高等级公路、桥梁、机场、道路等项目),为基础设施项目搭建融资平台,为委托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3、房地产类信托业务:

利用贷款、投资、租金收益权买卖、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与金融服务。特别关注拥有收益型物业的房地产企业,积极探索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为委托人提供投资房地产的专业理财途径,分享房地产行业利润。

4、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

筛选优秀的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合作,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理财服务,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该类信托产品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公司将信托资金投向股票一级市场、包括新股申购、定向增发、拟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等;另一种是针对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公司通过与具有较高市场运作能力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公众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而合作方作为劣后受益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向股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5、中小企业发展类信托业务:

公司与地方财政部门合作,联手一定实力的担保公司,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推出的信托计划。入选中小企业由财政部门、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共同确定,根据遴选企业数量与用款额度确定信托规模,财政部门将认购其中一部分,一方面是对该项目增信,另一方面此部分信托收益直接作为信托费用,间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余部分由信托公司募集,并采用贷款方式分户投放。所有贷款均由担保公司全额担保。

6、私人股权投资(PE)类信托业务:

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为信托计划委托人谋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7、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

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里的资产包括银行信贷资产、企业动产和不动产。

8、财务顾问业务:

指公司凭借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人力及金融资源,向客户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专业化、增值性的综合性投资银行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常年财务顾问、收购兼并顾问、企业重组顾问、战略规划顾问、融资顾问等。

9、债券承销业务:

是指公司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和企业债券的中介业务。承销的债券主要面向信托客户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公司提供企业债券融资信息咨询和策划、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设计和发行承销并兑付等方面的服务。公司已参与了近十家企业债券的承销工作,具备企业债券副主承销商资格,领先于其他信托公司。

10、其他信托业务:

除上述业务品种外,公司还可以从事公益信托业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股权代持业务等。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对于信托公司的具体介绍,一定对于很多的信托公司是会从事一定的公益事业,那么对于信托公司还有其他任何的业务也是有一定的要求,如果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蓝箭律师网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公益信托及其具体要求拓展阅读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公益信托及其具体要求(慈善信托架构搭建及实施要点)

慈善信托架构搭建及实施要点

在国家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中央一再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在我国,企业和高收入人群从事慈善事业的主要路径有: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本文主要探讨,在当前法律制度下,如何搭建慈善信托及其实施要点。

01 慈善信托的“角色设计”

慈善信托属于信托的一种,且是一种公益信托,要求委托人必须基于慈善的目的设立信托,且信托必须从事慈善活动,不可用于私益。在角色设计上,与普通信托相同的是,它也拥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个角色,与普通信托不同的是,法律对以上三个角色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另外还可以增添监察人、项目执行人、决策委员会等角色。

1.受托人的设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只能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同时委任两个。实践中,通常由家族基金会和/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1)一方面可借助信托公司充分发挥其在慈善信托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

(2)另一方面也可实现家族基金会对慈善信托的高效管理,此外,若基金会获得了免税资格,还能向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进行税收抵扣,弥补了慈善信托在税收优惠方面的缺陷。

2.受益人的设计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不能由委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且通常受益人不可以为特定人士。

3.监察人的设计

监察人这一角色的设计,主要是为了监督受托人,确保信托文件及慈善目的得以妥善落实,保护受益人利益,通常由律所担任。委托人也可指定家庭成员担任监察人,对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的程序和效果进行监督。

4.项目执行人

执行人在慈善信托中,主要负责慈善项目的执行工作,根据慈善项目计划,具体运用信托财产,执行人可以由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担任。为确保委托人为确保委托人财产的合理使用,实践中项目执行人有时也由委托人自行担任或委派代表担任。

5.决策委员会

可在慈善信托中设立高净值家族人员参与管理的平台——决策委员会,由家族成员担任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慈善信托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选定慈善项目、决定重大投资、批准信息披露报告等。

此外,每一单慈善信托均须披露年度报告,接受监察人、备案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多重监督。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公益信托及其具体要求(慈善信托架构搭建及实施要点)

02 慈善信托的架构搭建

实践中,根据捐赠资产类别的不同,或对慈善信托管理的要求,可以通过对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等方面的设计搭建不同的慈善信托架构,更好的实现慈善目的。常见的慈善信托架构有:“家族+慈善”的母子信托、“家族+慈善的”并行信托、单一受托人信托(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双受托人信托(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任意二者结合)。

1.“家族+慈善”的母子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公益信托及其具体要求(慈善信托架构搭建及实施要点)

在该模式下,委托人以信托资金设立母信托,信托文件明确约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以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设立慈善信托(即子信托);母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进行投资运用,获得现金回流后以母信托作为委托人,将获得的部分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设立慈善信托,所有的慈善相关活动均通过慈善信托完成。此种情形下,一方面委托人在母信托层面可以灵活约定设立子信托的条件、期间、金额,可保留获得部分信托利益或实现其他私益目的的权利,另一方面子信托是一个纯粹的慈善信托,实现了委托人的慈善目的,也可以享受慈善信托专有优惠政策。

2.“家族+慈善”并行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公益信托及其具体要求(慈善信托架构搭建及实施要点)

在该模式下,委托人设立并行的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家族信托负责信托财产保值增值,部分收益注入慈善信托,为慈善信托提供持续资金来源,本金及剩余收益则归家庭成员。慈善信托运用家族信托提供的资金持续开展慈善活动。分别设立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好处是,可以让受托人更加专注各自的信托目的。家族信托的目的是财产保值增值,避免因为慈善资金安全性要求而限制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有助于提高财产投资收益。慈善信托的目的是公益慈善,项目资金由家族信托持续提供,受托人可以专注于慈善项目实施,提升慈善效果。

3.双受托人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公益信托及其具体要求(慈善信托架构搭建及实施要点)

委托人已经设立家族基金会的,可由信托公司和家族基金会共同担任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与基金会做好专业分工,其中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账户开立、信托财产投资、信托利益支付等工作,基金会主要负责慈善项目实施与管理。双方应确定主要受托人,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在发挥专业分工优势的同时,事关慈善信托目的实现的重要事项,还应建立“对内共同决策、对外共同代表”机制,使共同受托人双方对信托运行中的重要事务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

03 慈善信托的实施要点

做好慈善信托角色安排和架构设计后,为保证慈善信托能够顺利实现其目的,实施中还应当注意一下要点:

1.做好委托人权利继承安排

(1)做好委托人在发生身故以及失去意识能力与行为能力、被限制行动自由以及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下的权利继承安排。

(2)明确委托人出现特殊情形时信托决策机制安排。当委托人出现特殊情形而无法承担信托文件约定的决策职责时,可要求受托人将重要信托事务事前函告监察人。在约定时间内监察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有权执行。慈善信托的监察人由自然人(如委托人家庭成员)担任的,也应明确监察人出现特殊情形时,后任监察人产生机制,包括后任监察人的资格要求、生效条件和产生方式等。

2.对委托人适当权利的制衡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往往要求保留较大的权利。如通过成立由委托人及家族成员控制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决策机构,由其负责慈善项目选定、信托财产投资等重要事项决策;受托人仅根据决策机构通过的决定执行信托事务。

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必须为社会公众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当委托人利益和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慈善受托人必须坚决地维护受益人利益,也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信托治理机制安排中,要对委托人自行积极管理慈善信托的权利加以约束。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防范慈善信托运行中的重大风险。如出现选定的受益人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时,或者决策机构决定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面临重大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有不执行决策机构决定的权利。

3.重视慈善支出实现

法律上,慈善信托充分尊重委托人意思自治,每年的慈善支出金额或比例没有硬性规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灵活约定即可,实际慈善支出的执行情况通过慈善信托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但是慈善信托以慈善为目的,如果仅重视财产转移和财产投资管理,却忽视了慈善支出和社会责任,不仅慈善信托的本源价值没有发挥,还容易将慈善信托陷于“避税工具”的不利境地。

实践中,有部分慈善信托的在一些年度并未发生慈善支出,其原因有:成立时间较短而尚未发生支出,信托文件约定若干年内暂不进行支出,所投资产尚未实现收益而未能实现支出等。

为保障慈善支出的实现,受托人应从三个方面把好关:一是把好慈善方向关。信托设立前对拟支持的慈善领域和项目方向做出规划,根据慈善项目开展需要,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金额或比例;二是把好慈善财产关。关注慈善信托初始财产的变现能力,对于以短期内较难变现的股权或艺术品设立慈善信托的,需要与委托人做出安排,保证慈善支出资金来源。三是把好决策关。为确保在信托文件约定期限内实现慈善支出,受托人应当在慈善支出决策中保留一定的自主权,防止出现决策僵局导致慈善活动无法开展的情况发生。

此外,目前我国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制度与税收优惠仍待细化,因此,在慈善信托实施时,还应当考虑税收优惠的因素。但可以预测的是,国家在稳步推进共同富裕的同时,我国的慈善事业也必将迎来新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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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哪些公益信托及其具体要求(慈善信托架构搭建及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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