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本文描述了一种行为,即拒绝扶养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这些家庭成员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因病、老、伤残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以及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除了这些情况的家庭成员,不发生遗弃的问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
遗弃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本文描述了一种行为,即拒绝扶养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这些家庭成员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因病、老、伤残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以及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除了这些情况的家庭成员,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有扶养的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素材中提到的罪名是什么?
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男子被指控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制刀具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或者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使用管制刀具,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该男子的行为属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男子被指控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制刀具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或者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使用管制刀具,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该男子的行为属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犯罪故意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一、关于过失犯罪分为哪两种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过失的定义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它的两个特点: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法律只对有可能预见的人提出预见的义务。
(2)行为人因就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定义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它的两个特点: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过失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心理态度,在认识上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发生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疏忽大意行为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对自己所实施的轻信能够避免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但对自己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不论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还是过于自信故意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是说,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的特征是:犯罪主体对自己犯罪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
2、对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其中对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对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过失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的。但是,过失犯罪主体不论对其过失犯罪行为还是故意犯罪行为所发生危害社会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
3、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在认识因素上,是应当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发生犯罪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没有避免发生的过失心理态度;在意志因素上,不论是疏忽大意过失行为所发生的犯罪结果,还是过于自信故意行为所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不希望、不放任的过失心理态度。因此,过失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过失犯罪行为或者故意犯罪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是过失心理态度,简称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
主观要件概述:探讨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性
犯罪主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犯罪故意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人格权的主观要件
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如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乙有权以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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