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条例是指什么(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追缴社保吗?三个法律有这三个规定)
一、社会保险稽核条例是什么1、社会保险稽核条例规范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类公职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它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
一、社会保险稽核条例是什么
1、社会保险稽核条例规范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类公职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它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章顺利的执行下去,对于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稳定和发展有很好的作用;
2、此外,社会保险稽核的主要作用有:
(1)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
(2)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
(3)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
(4)可以提高社保管理质量;
3、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只有劳动者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的内容有哪些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社会保险稽核条例指的是相关权力机关对社会保险稽核方面颁布的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派社会保险稽核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社保待遇领取情况等进行的核查,以便维护社保缴纳秩序,维护参保人员的权利,并督促其履行相关的义务。若稽核对象拒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改正其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社会保险稽核条例是指什么拓展阅读
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追缴社保吗?三个法律有这三个规定
正确的说法是,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保。
我们平时在日常生活中确实会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很多人都知道法律规定必须要缴纳社保,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三个法律,三个规定
首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实际上是说,缴纳社保既是劳动者的责任,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单方面申请不缴社保也是不允许的。
第二,《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有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主要涉及的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用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及时办理,那么就是用人单位违法了。这样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保部分不得转嫁劳动者承担。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保,需要承担每日5/10000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还规定,滞纳金不得转嫁劳动者承担。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失业金等待遇。
所以,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要求用人单位给缴纳社保。可是用人单位就是违法怎么办?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征缴部门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
劳动维权如何补缴
经查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应当责令企业改正,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不过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是指劳动监察大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也没有被劳动者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一种持续的行为,那么自用人单位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比如说,用人单位没有给缴纳社保,这一行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持续时,单位是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开始给职工缴纳社保,这种违法行为就终止了。也就是说,2018年6月以前已经终止的违法行为就无法被维权了。
不过,2017年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提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了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在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1款二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要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交欠费的问题发生。
也就是说经办机构应该有责任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受两年有效期的限制。比如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完全没有对清欠企业社会保险费设置追诉期。
所以,我们一般在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候,最好首先是跟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在维权时效内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超出有效期的,一般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向社保经办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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