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 关于减刑裁定的管辖
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案件接受权和审判权。案件接受权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审判权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所拥有的职权,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包括:1、案件接受权,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
刑诉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
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案件接受权和审判权。案件接受权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审判权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所拥有的职权,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包括:1、案件接受权,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2、审判权,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所拥有的职权,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 诉 法 规 定 : 案 件 审 理 的 职 权 划 分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可以得知这是一道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以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均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以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上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以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同时,上级人民法院也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此外,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等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总之,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以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关于减刑裁定的管辖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
刑事管辖对于管辖变通的规定
管辖变通包括:
1、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特殊情况的管辖。
一、刑事审判法院发现无管辖权怎么办
刑事审判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涉嫌虚假诉讼罪由那个部门受理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三、除一般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可见,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二是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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