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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欠债不还房产赠女儿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

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欠债不还房产赠女儿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004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儿子黄某某。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

发表于:2009-12-0219:32:42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4日电(记者方益波)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儿子。

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

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

2004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儿子黄某某。

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

毛某认为,黄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尚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的儿子名下,实际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目前又迟迟不肯归还自己的欠款,明显已经损害了他的利益,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和吕某将房子无偿转让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吕某的行为显然属于赠与,且因房屋产权所有以登记为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在2004年6月,即黄某和吕某的赠与行为实际完成于2004年6月,与毛某的债务纠纷则发生于2003年12月,此时赠与行为尚未完成,黄某和吕某应当明知赠与行为可能会损害毛某的利益,而且事实上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毛某的利益,故作出上述判决。

欠债还要“赠房”浙江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

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儿子。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004年6月,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儿子黄某某。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毛某认为,黄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尚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的儿子名下,实际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目前又迟迟不肯归还自己的欠款,明显已经损害了他的利益,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和吕某将房子无偿转让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吕某的行为显然属于赠与,且因房屋产权所有以登记为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在2004年6月,即黄某和吕某的赠与行为实际完成于2004年6月,与毛某的债务纠纷则发生于2003年12月,此时赠与行为尚未完成,黄某和吕某应当明知赠与行为可能会损害毛某的利益,而且事实上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毛某的利益,故作出上述判决。

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欠债不还房产赠女儿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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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40万元不还,却无偿将房产赠与女儿,债权人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行为。近日,香洲区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将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

吴某某去年6月向黎某借款40万元,并立借据承诺于同年7月还清。后吴某某逾期未还,黎某多次催讨未果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偿还40万元债务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仍未主动履行判决。

吴某某在2013年将原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珠海香洲某房产中的50%房产权无偿转让给其女儿赖某某,并于7月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12月,被告吴某某及赖某某欲将房产出售与他人,原告黎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作为债务人,在尚欠黎某40万元及利息未还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屋产权的50%份额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赖某某,其转让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直接造成原告黎某的债权无法全面实现。据此,原告黎某要求撤销赠与行为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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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太今年61岁,早年其与老伴李先生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先后建设了20间平房。赵老太和李先生育有一儿一女。2007年,赵老太和李先生调解离婚,20间平房全部归赵老太所有。由于赵老太早年得过脑血栓导致行动不便,因此,李先生离婚不离家,继续照顾赵老太。

2011年,赵老太的儿子小李因为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赵老太一着急慌了神,担心儿子还不了债法院会把其房产查封拍卖,遂和李先生商量对策。最终,两人决定马上把房产赠与儿媳和孙子,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很快,赵老太找人草拟了赠与协议,约定她把20间平房全部赠与儿媳孙子,由儿媳履行赡养义务。协议签订后一段时间,双方相安无事。可一段时间过去后,赵老太发现儿媳对自己不太热情,也不愿意照顾了,再加上听人说儿媳在没有和自己儿子离婚的情况下在外谈朋友,遂找律师写诉状欲要回房产,以免自己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庭上,儿媳一脸委屈地说:协议签订后,我已实际取得了受赠房屋,赠与协议有效。我将部分房屋出租的租金给原告作为生活费,尽心尽力地照顾原告,没有不履行义务。

法官查明,关于上述赠与协议的签订背景,双方均认可由于当时赵老太之子被刑事拘留,担心上述房屋被处分或查封,遂签订了赠与协议。

最终,法院认定赵老太签订赠与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儿子犯罪累及自身房产,赠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赵老太签订赠与协议是一种重大误解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法院最终判决依法撤销了这份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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