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的主要方式有哪些(执行律师-财产保全系列六: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的种类有哪几种?)
财产保全担保的主要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

财产保全担保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在北京市各个法院,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法院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笔者在这里重点要谈的是关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这种担保方式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想对房屋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都能找到一座价值相当的房屋或者与房屋价值相当的金钱来作为担保,可是如果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一般都会拒绝其保全申请。这时,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就为当事人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1、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当事人需要寻找一个有实力、并有信用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之后,担保公司会让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作出风险评估;如果担保公司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作信用担保,当事人需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交纳相关费用;最后,担保公司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能证明担保资质的文件、曾经作过的信用担保的清单等等文件。
2、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为那些无法提供房屋或者巨额担保金的人提供了很大便利,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北京市并非所有法院都接受信用担保,具体是否接受,需要律师与法官做充分的沟通来确定。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有几例都是成功采取了专业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的。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暂时没有规定,按时在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中却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分为了三种,包括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蓝箭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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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财产保全系列六: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的种类有哪几种?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导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的第六条来看,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包括了财产担保和保证担保两种形式。下面将会对财产保全的主体、方式以及相关要求进行介绍。希望大家一起学习和掌握。
一、财产保全的主体
正如债的担保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第三人提供。财产保全既可由申请保全人自己提供,也可由第三人提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财产担保的方式
(一)财产担保
1、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财产担保。
2、提供财产担保的,作为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3、担保书应当写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同时提交证据材料。
(二)保证担保
1、第三人可以提供保证担保。
2、提供保证担保的,作为第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书。
3、保证书应当写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同时提交证据材料。
三、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的方式的更换
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物,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人提供保证以后,法院发现违反了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如果逾期未能提供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结语
通过上述内容,大家对财产保全的两种担保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遇到提供担保的情形时,可以选择适宜的担保方式,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极大地提高效率。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资深法律人,智舟律所创始人,专注执行案件二十年,希望通过分析执行案例与大家一起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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