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案的成因有哪些(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文详解)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奸情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杀人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乱伦,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杀人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杀人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赡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强奸。在实际生活中,继父强奸继女、养父强奸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家庭内部矛盾是产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但是我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矛盾,却只有很少一部分导致发生严重家庭暴力,这其中必然有更深层的原因:
封建意识浓厚,道德、价值观异化。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解决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财物和个人欲望、"幸福"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满足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是非观念模糊,以个人喜好作为评判和行动标准;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气吞声过日子,等等。
文化低、修养差。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经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闷积聚而难以宣泄;脾气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静,不考虑后果;过于争强好胜,不愿吃一点"亏",等等。
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会管不着,法律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一味忍让或针锋相对,最后,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间接牺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采用暴力方法推脱、减轻特定责任。
社会干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与家庭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相关,即"内因是根据",但外因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是观念和舆论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他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等认识,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认。二是基层调解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一般不愿意介入处理家庭矛盾,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村、社组织和干部在调解手段上比较单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了事。对于性格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几乎等同于"对牛弹琴".三是强制干预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调解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效处理,施暴者往往有恃无恐。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经受长期并不断升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支配下,即使有法可依,但法律介入的程度、范围、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大家面对家庭暴力一定要坚决地说不,以上对家庭暴力问题等谈了一点小编很粗浅的看法,如果本文能对我们今后的审判实践有所帮助,或引起婚姻当事人的警觉,小编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到蓝箭律师网找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家庭暴力案的成因有哪些拓展阅读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文详解
↑↑↑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期主讲/
刘 星 上海杨浦法院民事审判庭 法官
家庭生活,是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基础。近年来,家庭暴力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广泛议论的话题。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回应人民的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法律层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将正式施行。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该司法解释都聚焦了哪些问题。
Q1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该条规定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形。“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既包含已发生家庭暴力的结果,也包含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不惟结果论,体现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初衷及价值取向,不仅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更要发挥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作用,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目的。
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本条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案、审查、执行独立于其他诉讼,有利于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Q2
谁能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当然属于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但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代为申请进行了规定。
司法实践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仍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导致无法自行申请。因此,本次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并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代为申请人的范围中又增加了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Q3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
因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除上述行为以外的一些家庭暴力形式。本次司法解释仍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进一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值得指出的是,本次司法解释中所补充列举的家暴形式,更注重精神层面,体现出立法的人文关怀。
Q4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司法实践中发现,很多家庭冲突并未发展到公安机关介入的程度,因此并未留下此类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从杨浦法院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来看,60%的案件,申请人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
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家庭暴力行为的多样性,本次司法解释将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均进行了优化。首先,将《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证据进行了细化,加入了多种证据形式作为补充,便于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同时设定兜底条款,降低了认定家庭暴力的门槛。其次,将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作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放宽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最后,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了规定,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的主动性,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Q5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保护性措施,其范围一般与施暴者所采取的家庭暴力行为相对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次司法解释对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措施”进行了扩充解释,将大家俗称的“网络轰炸”纳入保护性措施,并对施暴者的限制范围进行了升级,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离墙”。
Q6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加强其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本次司法解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什么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危害大,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婚姻关系中的施暴方将面临更多不利的后果。
一是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是离婚时,若涉及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将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原则判决,而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显然不符合条件,难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三是离婚财产分割中,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因此实施家庭暴力可被认定为过错方,而少分财产;四是离婚时,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温馨提醒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之际,提醒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们,面对家庭暴力,不做沉默的“羔羊”,切实增强证据意识,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向家暴说“不”,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字:刘星
文章配图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以上就是关于家庭暴力案的成因有哪些(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文详解)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