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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电影未能如约上映,投资者可以要回本金及收益吗(众筹拍电影却迟迟不上映,法院提醒小心“杀猪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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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电影未能如约上映,投资者可以要回本金及收益吗(众筹拍电影却迟迟不上映,法院提醒小心“杀猪盘”)

一、众筹电影未能如约上映,投资者可以要回本金及收益吗

1、能否要回投资本金及收益,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例如,投资合同有约定,电影未能上演,造成被投资方违约的,被投资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股权投资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1)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

(2)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3)可以约定总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约定违约金的承担标准: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2)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众筹电影未能如约上映,能否要回投资本金,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例如,投资合有约定电影未能上演,属于被投资方违约的,被投资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则可以要回。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众筹电影未能如约上映,投资者可以要回本金及收益吗拓展阅读

众筹电影未能如约上映,投资者可以要回本金及收益吗(众筹拍电影却迟迟不上映,法院提醒小心“杀猪盘”)

众筹拍电影却迟迟不上映,法院提醒小心“杀猪盘”

近年来,国产电影票房纪录屡创新高。“投资电影几千万可获得数亿票房,你还在等什么”,成为吸引投资者的常见宣传语。

刘先生正是看中了电影行业的高回报率,于是投资了君利公司的电影众筹项目,以20万元的价格获得了该影片0.1%的份额。但电影拍摄达两年之久仍未能上映。刘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以20万元外加年化收益8%的价格回购电影份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君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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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电影票房记录屡创新高,许多优秀的国产电影凭借精巧的剧情构思、出色的表演获得了数十倍于电影成本的票房。这也使电影行业在很多人心中被贴上“低投入,高回报”的标签。但投资电影真的一本万利么?

海淀法院近期审结了多起因投资电影引发的诉讼案件。透过这些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建议电影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也就是俗称的“小散”,在投资电影前可了解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警惕电影投资中的“杀猪盘”——“高溢价”陷阱

何为电影投资中的“高溢价”陷阱?可以通俗地将其理解为诱导投资者“高位接盘”。即按照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及占比换算后的电影总成本远高于实际投入的电影成本。从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中投资者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来看,电影份额持有者仅持有电影的小部分份额,通过将电影份额二次拆分后再“出售”给投资者。

例如,某电影经出品方核算后总成本为1000万元,某公司与出品方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取得其中10%的份额。后该公司再将10%的份额拆分为100份,通过宣传推广、项目众筹等方式,以每份10万元的价格将份额“出售”给投资者,可募集到1000万元的资金,即产生了900万元的溢价,而投资者仅取得电影0.1%的份额。投资者认为该电影的总成本为1亿元,而实际成本只有1000万元,即使电影如期上映,也很难取得投资者预期的票房收益;且投资者仅持有0.1%的份额,想分得票房收益更是难上加难。此外,电影拍摄受制于资金、演员、审核等多重因素,时常存在延期上映或无法上映的风险。因此,投资者想分得票房收益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第二,勿将电影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当作“保本保收益”的稻

本案中,刘先生与君利公司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中约定,如电影未能如期上映,影视公司将按照投资本金外加年化8%收益的价格回购刘先生持有的电影份额。刘先生也是基于此约定才敢于向君利公司投资。

合同中的回购条款,不同于抵押、质押等物权性担保及保证,属于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这类担保既不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也不同于增加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保证,其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债能力,属于“我为自己代言”的行为。因此,除公司自身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外,合同中回购条款的担保作用实际上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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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电影投资者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抗风险能力

电影投资的高收益决定了其较大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投资者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抗风险能力。电影投资者的专业性可体现在对电影成本的把握以及对电影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对电影成本的了解和判断,可以使投资者识破常见的“高溢价”套路。电影投资者切忌仅凭借影视公司的项目宣发PPT、新闻报道、电影海报等内容即签订投资协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判断:

第一,影视公司是否告知投资者其持有的电影份额及电影总投入,电影出品方是否知悉影视公司出售影片份额的行为;

第二,影视公司是否了解电影的总体预算情况并向投资者主动披露;

第三,由于电影拍摄及上映均有保密及版权保护的要求,影视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协议前是否要求投资者签署保密协议并提供剧本、样片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经验层面可以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判断,规避电影投资中的常见套路和陷阱,但仍无法预知和避免因资金、演员、审片等引发的投资风险,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投资者仍应谨慎签约,避免财产损失。

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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