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效力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收条什么情况下无效
地役权是一种物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为自己的土地利用而设立的特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主要用于土地利用上的便利,如通道、管线铺设等地役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一是地役权由不动产直接设立,不因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而失效;二是地役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地役权人应尽量避免损害他...
地役权是一种物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为自己的土地利用而设立的特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主要用于土地利用上的便利,如通道、管线铺设等地役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一是地役权由不动产直接设立,不因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而失效;二是地役权...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地役权效力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地役权是一种物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为自己的土地利用而设立的特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主要用于土地利用上的便利,如通道、管线铺设等地役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一是地役权由不动产直接设立,不因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而失效;二是地役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地役权人应尽量避免损害他人的合理利益维持条件包括:一是地役权设立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二是需在公示的范围内明确标注终止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原定期限届满;二是地役权消灭;三是债务履行完毕;四是约定解除;五是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地役权由不动产直接设立,不因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而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地役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地役权人应尽量避免损害他人的合理利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可能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地役权设立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需在公示的范围内明确标注
1什么是地役权设立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