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证上如何加名字(一文说明白房产证加名)
婚后房产证上可以加名字吗按照法律规定任何财产的所有权都可以是多个人共享的,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只能是一个,只要当事人愿意,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由几个人共...
婚后房产证上可以加名字吗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财产的所有权都可以是多个人共享的,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只能是一个,只要当事人愿意,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由几个人共同享有的,因此当事人在结婚后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如果在结婚购买的房屋,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婚后房产证加名不增收契税,因此婚后加名分费用除开契税即可。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银行抵押按揭期间,如果想要增加或者减少名字,实际是增加或者减少合同的当事人,实际是变更合同的主体,必须经过原有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所以通常买卖合同备案后、产权证办出前,或者按揭贷款付清前,除非对方同意,否则不能办理名字的变更。
一、有房无贷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二、有房有贷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三、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婚后房产证上如何加名字拓展阅读
一文说明白房产证加名
房产是我们最贵重的财产之一,证明房屋产权的最重要、直接的证据就是房产证。目前,网上对于因恋爱或婚姻关系针对一方的个人房产另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效力和法律后果,众说纷纭,看得人云里雾里。本文试着向大家说明白这个问题。
一方个人房产在恋爱或结婚后无偿加上另一方的名,从法律意义上说,这是一种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行为由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至第六百六十六条所规定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从此规定上可以看出如下问题:
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无论双方是否有房产加名的书面协议,只要协议未经过公证,房产持有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加名手续前反悔的,对方不得强行要求加名;如果房产加名协议经过公证的,房产持有方反悔不愿加名,对方诉至法院要求依公证后的加名协议的约定进行加名的,对方的诉请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保护正常的赠与加名行为,加名后的相对方会依赠与合同的约定拥有房屋产权,加名后双方对房屋产权拥有的产权关系为按份共有(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房产份额)或共同共有(赠与合同中未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
那么是否加名后的相对方就绝对拥有该房屋产权呢?那可不一定。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即使赠与后(包括办理完毕公证赠与合同)后也拥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规定如下:“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举例说,男方与女方热恋期间,男方将自己价值500万的房产加名50%至女方名下,后女方不愿结婚而提出双方分手,但不愿返还加名房产,而双方又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理由是此赠与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依照上述规定,男方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女方返还全部或大部份受赠房产的可能性较大。
另举一例,北京丰台区周某(男)与唐某(女)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约定将周某在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加名给唐某,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如因女方原因提出离婚,女方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同年5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日将上述房屋50%产权登记过户至唐某名下。
2019年,唐某以男方有家庭暴力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同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
2021年,唐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分割上述房产,主张50%的权益。经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为328.94万元。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婚姻协议书》中的约定内容,可见双方的本意是履行夫妻间忠诚扶助义务,维持夫妻长久的和睦良好关系,现两人已离婚,不具备共有基础。关于上述房屋如何分割方面,结合双方的意见,参考房屋现值及房屋实际情形等因素,判决上述房屋归周某为宜。最终法院判决按上述房屋评估价的10%即328940元由周某向唐某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从上述法院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周某给唐某加名50%房屋产权,其实是附有夫妻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条件的,而唐某在结婚很短的时间提出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周某对夫妻感情破裂存有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酌情判决给予唐某10%的房产权益而不是50%。
综上,归纳三点:1、房产赠与加名后不能随意撤销;2、赠与人赠与后仍然拥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3、对附条件的赠与未能履行或全部履行时,赠与人可以撤销或部份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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