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承担债务怎么处罚(将25万个人借债变为夫妻共债,4人被判刑)
一、伪造借条承担债务怎么处罚如果当事人伪造借条,并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对方承担债务的,是妨害司法的行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一、伪造借条承担债务怎么处罚
如果当事人伪造借条,并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对方承担债务的,是妨害司法的行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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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承担债务怎么处罚拓展阅读
将25万个人借债变为夫妻共债,4人被判刑
王阳、盛君与徐林是好友。因徐林急需用钱,2017年10月中旬起王阳、盛君多次借款给徐林,共计25万元。然而徐林并未按约还款。多次催讨无果后,王、盛二人欲起诉徐,为“保险起见”,二人向法律工作者姜杉咨询债务形成时间对案件的影响。
凭借工作便利,姜杉查出徐林和其妻子陈一已于2017年10月9日协议离婚,且陈一名下有两套房产。于是姜杉告知王阳、盛君,将借款时间提前至徐林离婚之前,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有陈一的房产兜底,不怕讨不回借款。为了能顺利保全两套房产,姜杉还建议王、盛二人将借款拆分成两案分别起诉。
王阳、盛君遂胁迫徐林重新出具两张借条,并告知徐林因其累计借款达25万元,“按规矩”要出具借款金额双倍的借条,要求其将落款时间分别写为2017年9月与10月初。盛君拿到借条后找到与徐林并无借贷往来的汪雨,让汪雨与其各持一张借条向徐林及其前妻陈一提起民事诉讼,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归还借款”,并将两案交由姜杉代理。姜杉接受委托,并在诉讼过程中对徐的前妻陈一名下的房产申请保全,致使陈一的两处房产被查封。
不巧的是,王阳、盛君因实施涉黑恶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查明王、盛二人实施了包括上述虚假诉讼行为在内的多种涉黑恶犯罪行为,遂一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其中一案在立案不久后即申请撤诉,另一案因涉嫌犯罪而被驳回起诉,但这并不能掩盖虚假诉讼行为的存在。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阳、盛君、姜杉、汪雨结伙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因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法院最终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
法官提醒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诉讼代理人参与作案。姜杉作为法律工作者,前期为王阳、盛君出谋划策,在王阳、盛君伪造借条,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后,仍接受委托,代理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对被害人的财产保全,致使法院查封被害人的房产,开庭审理该起案件,不仅妨害司法秩序,还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的共同犯罪追究姜某刑事责任。知法犯法者更应严惩!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切勿以“小聪明”玩弄“大是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转自:富阳法院、杭州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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