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怎样对未成年人节目监督管理(严禁未成年人从事主播、直播打赏、管理后援会...多部门发文)
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怎样对未成年人节目监督管理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
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怎样对未成年人节目监督管理
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以,对未成年人节目进行监督管理。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未成年人节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二、《刑诉法》对未成年性被害人的保护
1、对遭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实施转学安置等保护
《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即使认罪认罚,该重判仍要重判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非“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监督管理未成年人节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蓝箭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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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未成年人从事主播、直播打赏、管理后援会...多部门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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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圈”追星、娱乐经纪服务、影视作品内容、网络直播......文娱行业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文娱治理重点。近年来,在涉及文娱领域方面,有关部门推出一项项有力措施,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和小编一起来看都有哪些有力措施!
关于“饭圈”
严禁未成年人应援消费
严禁未成年人打赏,严禁未成年人应援消费,不得由未成年人担任相关群主或管理者,限制未成年人投票打榜,明确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线上活动不得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休息,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各种线上集会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
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设置场外应援、礼物应援、打榜投票等诱导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演之外的应援消费。
《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
担任后援会账号管理者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相关账号应当经过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相关账号的群主或者管理者。
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引导和规范粉丝行为,不得组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活动和集会。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经纪服务
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
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应当事先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
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不得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严禁以招募“练习生”名义
向未成年灌输错误观念
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举办单位禁止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及言行违法失德失范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的演出经纪机构(工作室)和演出经纪人,要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权利,严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关于“影视内容”
电影、广播电视节目
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内容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关于“网络直播”
不得出现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
网站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
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发现网站平台违反上述要求,从严从重采取暂停打赏功能、关停直播业务等措施。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
网站平台应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对利用所谓“网红儿童”直播谋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账号从严采取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网站平台责任。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出品:民生周刊(ID:msweekly)新媒体部
来源:人民新影视
编辑:李杨诗宇
责任编辑:刘烨烨
主编:崔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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