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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楼房坍塌致2人轻伤,谁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1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出炉事故)

长春一栋楼房坍塌致2人轻伤4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的一栋楼房突发坍塌,事发时有工人在上班,幸好都及时逃出,没有大碍,只有2人受到轻伤。坍塌的楼房位于长春市南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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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楼房坍塌致2人轻伤,谁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1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出炉事故)

长春一栋楼房坍塌致2人轻伤

4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的一栋楼房突发坍塌,事发时有工人在上班,幸好都及时逃出,没有大碍,只有2人受到轻伤。

坍塌的楼房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当地官方通报说,事发楼房为南关区某企业所属,转制后部分出租个人经营。二楼是一加工企业,一楼为洗车行。

楼塌了,谁来赔?

业主是否能获得相应赔偿,要看房屋倒塌原因何在,即事故责任在于哪方。

如果房屋倒塌是因为设计、勘察或者建造等问题导致,属于开发商过错,那么就要由开发商来负责房屋倒塌赔偿方面业主的损失;如果房屋倒塌是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那么根据购房合同中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约定,开发商仅需返还此前购房人已支付的房款,而不需要再支付额外的赔偿;如果是由于第三方的人为破坏而导致房屋倒塌,那么人为破坏者便是直接责任人,需要对业主损失进行房屋倒塌赔偿。

为了保障房屋质量,目前各地政府的通常做法是,要求开发商在动工前向政府缴纳一笔质量风险抵押金。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有效避免追查责任无果的现象。但与其这样,不如请保险公司为建筑物提供质量保险,一旦出现问题,则由保险公司赔付。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自己邀请监理公司全程监理建筑施工,真正保证施工质量、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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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楼房坍塌致2人轻伤,谁承担赔偿责任拓展阅读

长春一楼房坍塌致2人轻伤,谁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1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出炉事故)

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7·1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出炉事故

2019年7月12日4时许,位于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天泽大路与金棕榈街交会处,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电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现场5名工人被埋,其中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人民币。

事故经过

2019年7月初,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天权得知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要新修建道路劲松街,与净月上城供配电工程路径交叉,考虑到道路建成后会影响到未来工程施工成本,增加施工困难,马天权在工程还未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未到供电公司报备,无正式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告诉公司总经理赵孟达,工程急需在穿过新建道路段抢先施工。赵孟达遂安排周峰为项目负责人,在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告知建设单位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设计资质)自行出了临时设计图,图纸设计基坑深度为1.5米。周峰找来施工工长苗子国,苗子国雇7名工人,钩机一台(带司机),于2019年7月5日擅自施工。

施工期间,长春净月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永兴街道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在7月7日日常巡查时,发现该施工现场无围挡且无审批手续,当场扣押了施工钩机钥匙,口头要求施工方立即停工补办相关手续。7月9日晚,长春净月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带领机动大队、永兴街道执法中队开展日常联合执法时,发现该施工现场仍在违规施工,当场对现场施工钩机做出暂扣处理,口头要求施工方立即停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将该钩机拉至长春净月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车场停放。此次执法情况均以图片及文字形式上传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工作群中。7月10日上午10时许,长春净月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曹阳给永兴中队中队长李弘旸打电话,称如果施工现场围挡符合规定了可以将钩机返还,但没有手续不能施工。李弘旸接到电话后,多次派人到施工现场查看,至晚上8时许,施工现场围挡合格,但施工方仍未提供施工手续。7月11日9时许,施工方给李弘旸打电话请求返还钩机,李弘旸同意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让施工方自行前往区市容局车场提取。

2019年7月11日10时许,苗子国给出差在外的周峰打电话说由于新修道路路面标高过低,还需将铺设电缆的基坑深挖一米,周峰让其自行决定。2019年7月12日3时许,苗子国在已连续降雨的情况下,使用执法中队返还的钩机冒雨作业对基坑深挖1米(事故发生后经专家现场勘验基坑深度为3.2米),并指挥7名施工人员进行放管、排管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基坑边坡采取任何安全技术措施(放坡或者支护),导致基坑土方发生坍塌,造成5人被埋压,其中3人死亡,2人受轻伤。

应急救援处置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挖掘机司机孙洪涛拨打了110、119和120急救电话,4点10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接报后,市政府领导,市应急局、属地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公安、建委、卫健委、消防等相关部门全力抢救被困人员。4时54分,消防救援人员成功救出2名轻微伤施工人员。6时50分救出2名施工人员,无生命体征。7时8分救出最后1名施工人员,无生命体征。7时10分现场搜救结束。8时50分,经医院医护人员确认3名施工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配电管线基坑施工过程中违反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DL5009.2-2013)5.1.11的规定“除掏挖桩基础外,不用挡土板挖土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在该项目基坑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防护或者放坡,致使基坑侧壁(素填土、垂直开挖)处于不稳定状态,当土体抗剪能力不足时,发生坍塌。

间接原因

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非法施工。该工程在未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未到供电公司报备,无正式施工图纸,未告知建设单位的情况下,为搭修路便车、节省成本,冒然开工。

2.未按正规程序组织施工。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告知建设单位,致使整个施工无依据,盲目施工;未按临时图纸要求施工,改变挖深时,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埋下事故隐患;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案,致使作业人员无章可循,应急处置不当。

3.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指派无资质、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致使项目管理混乱,事故发生时出差脱岗,不在现场,无人指挥事故救援;新入场工人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淡薄。

4.未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单位的安监部没有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项目负责人兼现场安全员出差脱岗,当施工现场未按临时图纸施工改变挖深,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无人现场监督,不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制止。

长春净月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长春净月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中奥公司非法电力线路放管、排管作业问题未能予以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7·12”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此外,中国吉林网记者还发现,该报告还附上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更多内容可通过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报告中查询。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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