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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不发年终奖吗(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能否享有年终奖?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说清楚了)

摘要:发放年终奖是每个员工都非常期待的,那么单位年终奖发多少?怎么发?可以不发年终奖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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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不发年终奖吗(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能否享有年终奖?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说清楚了)

摘要:发放年终奖是每个员工都非常期待的,那么单位年终奖发多少?怎么发?可以不发年终奖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吗?

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律没有硬性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单位的自主权。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发放。

用人单位有权随意扣发年终奖金吗?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将发放年终奖金规定在规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金。

第二种情况是,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适用于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此类年终奖金。

年终奖延期、分期发放违法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发放年终奖,那么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

按照《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迟发年终奖的企业主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

企业将年终奖分期发放,不违法。企业对于如何发放年终奖有自主权,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并不违法。

能从员工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年终奖吗?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押在单位,年底再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这种年终奖其实就是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或仲裁部门主张加付赔偿金。

单位能以实物发放年终奖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13薪可以当作年终奖吗?

很多企业,特别是外企喜欢采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来奖励职工,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一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

而13薪与年终奖有所区别。它不是奖金,和月薪性质相同,属于固定发放,发放数额、方式、时间都是确定的。而且13薪作为月工资计算个税,年终奖个税则需要平摊12个月后再计算。

“我”能拿年终奖吗?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也必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以下说法都违反《劳动法》中“同工同酬”原则:

1、考核合格后才能享受年终奖;

2、考核前离开单位的不能拿年终奖;

3、发放时不在册的员工不拿年终奖;

4、未做满一年的员工不能拿年终奖;

5、年中离职的员工不能拿年终奖。

提前离职或新进员工能拿年终奖吗?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同样的,“新进员工”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年终奖个税怎么算?

年终奖也需纳入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计缴个税的三种方法:

方法一: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方法二:当月工资低于50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50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50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方法三:年终奖金与双薪同一个月内发放时,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双薪+年终奖)/12×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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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不发年终奖吗拓展阅读

单位可以不发年终奖吗(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能否享有年终奖?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说清楚了)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能否享有年终奖?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说清楚了

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包括一起涉年终奖劳动争议案件,该案明确了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是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情显示,房玥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玥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

2017年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玥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

12月29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

大都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大都会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大都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房玥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房玥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大都会公司支付房玥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的判决,并判决大都会公司支付房玥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大都会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玥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

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公司未举证房玥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玥在该年度为大都会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大都会公司关于房玥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玥诉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工人日报记者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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