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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怎么样的(全民普法:关于担保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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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怎么样的(全民普法:关于担保那些事)

担保是怎么样的

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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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会结识很多要好的朋友,当他们有求于我们的时候,我们自然会尽力帮忙,但是有一种忙,可不能随便帮,那就是朋友到银行贷款时,要求我们替他做担保。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担保那些事。

典型案例:2017年3月的一天,正在上班的小李突然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一张传票,这是怎么回事?一向本份的小李怎么会惹上官司?看了传票,小李才恍然大悟,这还得从一年前的一次担保说起。

2016年1月的一天,男子小李刚到某公司上班,与公司男子小陈的关系处理得不错,两人除了工作上互相照顾,生活上,小陈对小李也是照顾有佳。一日,二人正在夜市吃夜宵,小陈无意说道:“公司的工资太低了,完全不够开支,所以我想自己做个兼职,我最近看上个项目,觉得蛮好,但是还差2万元钱,前几天我去银行贷款时,银行说要我找个人做担保。我在这里人生地不熟的,哪里去找人担保啊……要不小李,你给我做担保,我算你入股,赚钱了,按照股份来分钱,你觉得怎么样?”后来,小陈和小李详细地介绍了兼职的事情,小李觉得有利可图,便答应给小陈做担保。几天后,小陈从银行贷款2万元,而小李在担保人一栏签了字。半年后,小陈调去了分公司,两人的联系渐渐减少,又过了半年,小李突然从同事那里得知小陈已经离职好几天了,小李这下才知道自己摊上事了,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那这种情况下,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法院判决:15天后,小李参加了法庭庭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现在小陈不知所踪,所以银行可以要求小李替小陈还钱。那小李该还多少?是还一半?还是全部?《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小李在签字的时候,没有向银行和小陈特别讲明自己只作为一般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李需要在此次担保中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替小陈还2万元贷款。事到如今,小李为了尽快摆平此事,不给自己造成影响,只好替小陈把钱还了。

后续事情:那小陈接下来该怎么做?如何挽回损失?《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文中小李替小陈还了2万元钱,可以立即着手到法院起诉小陈,向小陈进行追偿,即便小陈不知所踪,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将判决结果通过公告送达,事后小陈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小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小陈日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压力和困难,这样便可以“逼”小陈现身还钱。

法官提醒:做担保就意味着风险,有风险就有责任。千万不要因为关系要好,或者出于人情考虑就随便给他人做担保,这样很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因此惹上官司。社会上,像小李这样的情况还不少,所以大家在给别人做担保时要多留一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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