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等级是怎样的(铁规!“两高一部”对法检离任人员当律师出台更严新意见)
律师证等级是怎样的律师证等级划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种证书,1、A类——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
律师证等级是怎样的
律师证等级划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种证书,1、A类——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
2、B类——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
3、C类——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取得A类证书的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法律执业;持B类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律师职业;持B类证书后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无须将B类证书换为A类证书;持B类证书后又取得了本科学历的,且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按照程序任命法官、检察官。持C类证书的人员,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执业。
相关知识:
司法部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分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两大类。律师执业证分为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获准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个版本。律师工作证分为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和适用于军队律师的“军队律师工作证”两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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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等级是怎样的拓展阅读
铁规!“两高一部”对法检离任人员当律师出台更严新意见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一直是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司法掮客把“人脉”当本钱,把“关系”搞到法庭上,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律的权威不容践踏,司法的公信不容玷污。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各地全面摸清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所有离任法官、检察官的从业状况,对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7640人进行重点筛查,发现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2044人,存在司法掮客问题的101人,这些违纪违法人员均受到了严肃查处。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离职司法人员管理,实现常治长效。这个制度给司法离任人员定下了铁规矩,给从事律师职业划下了硬杠杆,每项规定直指顽疾、鞭及要害——
限制更加严格,全面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在禁业期内,离任人员就算在律所扫地也不行!”这是人民群众最质朴的呼声。
《意见》对此以制度规范进行了积极回应,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法官、检察官有禁业要求,法院、检察院的其他岗位人员离职有没有?《意见》给出最为直白的答案——全部都要规范。“本意见适用于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当律师,能不能代理原单位办理的案件?《意见》明确——终身禁止。“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虽然不能在原单位代理案件,能不能在原单位的辖区律所工作?《意见》堵住了所有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大门——禁业期内一概不许。法检两院辞职、退休人员在禁业期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这些铁的规定一目了然,不留死角,亦不容真空,全面规范司法离任人员从业。
规定更加细致,突出加强重点人员监管
毋庸讳言,离职前的级别越高、岗位越重要,一旦蜕变为“司法掮客”,危害也就越大。意见在“关键少数”“重要岗位”“重点人员”等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在禁业时间方面“差别对待”,加强针对性。
对于所有司法离职人员,《意见》强调了普遍性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对于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意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不得到原单位辖区律所工作的禁业期是三年,而其他人员为两年。
对于“被法院、检察院开除的人员”,《意见》要求,“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在司法岗位上出过问题的人一旦成为律师,再出问题的风险也就越大。他们能不能凭着“一技之长”在律师事务所谋个差事?意见的回答斩钉截铁——绝无可能。
机制更加健全,突出全过程防范
猛药才能治疴,重典方能治乱,但要想根除问题,除了要洗干净“面子”,更要整顿好“里子”。《意见》从四方面筑起监管墙——
首先,建立了离任人员从业报告审核和谈话提醒机制。《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离任人员离任前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强化了离任人员从业监管机制。《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而司法行政机关则要加强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作出处理。
律师事务所的监管也得到进一步强化,“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意见》以信息数据为抓手,要求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三个“库”,即离任人员信息库、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从源头上防止尚在从业限制期内的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严格落实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意见特别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
第四,完善从业定期清理机制。房屋要经常打扫,镜子要经常擦拭。《意见》稿指出,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对离任人员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
对于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可以清晰看到,制度的笼子正在不断扎紧。只有瞄准教育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深层问题,破立结合、动真碰硬,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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