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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个人借贷相关案件的诉讼地点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地点可以由以下原则确定:第一,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地点可以由以下原则确定:第一,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民间个人借贷相关案件的诉讼地点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相关案件的诉讼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地点可以由以下原则确定:第一,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借贷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诉讼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与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的纠纷案件
因物权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案件,由履行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案件接受和审理的需要,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选择管辖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未作选择或者虽作选择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债务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或者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个人借贷相关案件的诉讼地点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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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案上诉状的相关事情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四)在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一份非常有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且其陈述明显矛盾(如编造上诉人妻兄急需钱治病等),并且上诉人有报警、有被胁迫的证人证言、有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有自身经济情况较好无借钱动机等因素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就应当仔细审查该借条背后的各种证据,解开被上诉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强迫打借条)的谜团:

民间个人借贷相关案件的诉讼地点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规定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规定

1、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再贷款给别人的;向他人集资或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获得资金然后再贷款给别人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事先知道借款人要用钱犯罪还出借的;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
2、恶意制造虚假借贷诉讼的,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3、利息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自然人视为没有利息,除自然人外,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不予支持
不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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