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审判实践中的刑罚适用 交通肇事罪如何争取缓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具体的刑罚适用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性、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具体...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交通肇事罪审判实践中的刑罚适用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具体的刑罚适用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性、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事故后果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等减轻处罚情节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来进行量刑例如,在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是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及时报警并取得伤者救治,且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行为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及时报警并取得伤者救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因意外造成他人损害,能否减轻其过错责任,在适用自首减轻处罚时应考虑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
实践中是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